
ICS 03.120.20
CCS A 00 46
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291—2024
代替 DB 46/291-201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规则
Rules for evaluating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use of
special equipment
2024 - 09 - 23 发布
2024 - 11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6/T 291—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3.1 特种设备..........................................................................4
3.2 安全附件..........................................................................4
3.3 安全保护装置...................................................................... 4
3.4 重大危险源........................................................................ 4
3.5 甲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
4 安全管理评价内容 .....................................................................5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及职责 .........................................................5
安全管理制度 .....................................................................8
设备管理 ........................................................................10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4
人员管理 ........................................................................15
记录与档案管理 ..................................................................15
5 安全管理评价 ........................................................................16
总要求 ..........................................................................16
安全管理评价方法 ................................................................17
附录 A (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打分表 .......................................20
附录 B (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综合评价报告 .....................................27
参考文献 ..............................................................................29
I
DB 46/T 29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 46/291—201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规则》,与DB 46/291—2014相比,除了
结构调整和编辑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14 年版的 1);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见第 2 章);
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
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见第 2 章);
d) 删除了使用单位定义(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2);
e) 删除了监督检验定义(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5);
f) 删除了定期检验定义(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6);
g) 删除了改造定义(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7);
h) 删除了重大维修定义(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8);
i) 删除了注销内容(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9);
j) 删除了严重事故隐患内容(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11);
k) 删除了特种设备事故内容(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12);
l) 增加了机构设置要求(见第 4 章,4.1.1.1);
m) 增加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安全总监、安全员的配备要求(见第 4
章,4.1.1.2.1~4.1.1.2.5);
n) 修改了表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要求表(见第 4 章,4.1.1.3,2014 年版的 4.1.1.2);
o) 增加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要求(见第 4 章,4.1.2.2);
p) 修改了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的要求(见第 4 章,4.1.2.3,2014 年版的 4.1.2.2);
q) 修改了安全管理员职责的要求(见第 4 章,4.1.2.4,2014 年版的 4.1.2.3);
r) 增加了安全总监职责的要求(见第 4 章,4.1.2.5);
s) 增加了安全员职责的要求(见第 4 章,4.1.2.6);
t) 删除了各部门的职责要求(见第 4 章,2014 年版的 4.2.1.1);
u) 删除了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要求(见第 4 章,2014 年版的 4.2.1.2);
v) 增加了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见第 4 章,4.2.1.3~4.2.1.6);
w) 增加了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内容(见第 4 章,4.3.2.1~4.3.2.3);
x) 增加了改造变更要求(见第 4 章,4.3.4.1);
y) 修改了报废要求(见第 4 章,4.3.4.5,2014 年版的 4.3.4.4);
z) 修改了检验检测要求(见第 4 章,4.3.6,2014 年版的 4.3.6);
aa) 修改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内容(见第 4 章,4.4.2,2014 年版的 4.4.2);
bb) 修改了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见第 4 章,4.6.5,2014 年版的 4.6.2);
cc) 增加了常态化评价、重新评价、评价分数、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级别、评价人员、评价报告
小标题(见第 5 章,5.1.1、5.1.2、5.1.4~5.1.8);
dd) 增加了评价周期要求(见第 5 章,5.1.9);
ee) 增加了评价结果应用要求(见第 5 章,5.1.1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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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 增加了确定风险等级小标题(见第 5 章,5.2.4);
gg) 修改了附录 A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打分表(见附录 A,2014 年版的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焦青山、刘广震、云晗、张勇、郭晟、韩镇畴、林木森、施宝海、胡海啸、惠
晓荣、冯琳峰、王者锐。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4 年首次发布为 DB 46/291-2014;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I
DB 46/T 291—202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安全管理评价内容、安全管理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TSG 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安全附件 safety attachments
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
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 safety protection device
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
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
元。
甲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unit using class a special equipment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使用单位。
注: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即可判定为甲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a)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后果的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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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使用特种设备的重要场所(如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
机场、市场、举行重大会议的场所,酒店、大型写字楼等公众聚集场所);
c)
含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d)
含有关系国家或地方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e)
特种设备含有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
4 安全管理评价内容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及职责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的使用
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
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1.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4.1.1.1 机构设置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a)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b)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 30 台以上(含 30 台)电梯的;
c) 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
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d)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e) 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50 台以上(含 50 台)的。
注: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
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
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4.1.1.2 人员配备
4.1.1.2.1 主要负责人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
4.1.1.2.2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 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使用单
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
人,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1.1.2.3 安全管理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 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
全管理员。按照本文件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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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炉的;
b) 使用 5 台以上(含 5 台)第 III 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c)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d) 使用 10 公里以上(含 10 公里)工业管道的;
e)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f)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以上(含 20 台)的。
注: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
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1.1.2.4 安全总监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种类等配
备相应种类特种设备安全总监。
4.1.1.2.5 安全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种类、数
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相应种类足够数量的特种设备安全员。
4.1.1.2.6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保证所有的
在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含辅助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见表 1。
表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要求表
序号 特种设备名称 作业人员配备要求(每台设备/每班)
1 锅炉 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 工、水处理作业人员≥1名;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 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 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 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 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 的(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2名,燃油 (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1名;水处理作业人员≥1名;
c)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 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4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3名,水处理作业人员 ≥2名。
2 压力容器 a)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1名。
b)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2名、充装检查人员≥1名。
3 电梯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 机操作的电梯,应由经培训合格的电梯司机操作。其他电梯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 确定。
4 起重机械 a)地操起重机械每班每工位配备的司机≥1名;除地控式起重机械以外的起重机械每台每 班配备的司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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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要求表(续)
序号 特种设备名称 作业人员配备要求(每台设备/每班)
b)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每班每工位配备的指挥人员≥1名,且司机和指挥不得为同一人。
c)架桥机每台每班配备的司机≥1名、指挥人员≥1名。
5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配备不少于每台/班持证作业人员≥1名。
6 大型游乐设施 A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2名。
B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1名。
7 客运索道 每条每班的司机、维修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证。其中,脱挂抱索器客运索道司 机岗位应持索道维修作业人员证。
4.1.2 职责
4.1.2.1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
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
落实节能责任制。
4.1.2.2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4.1.2.3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a)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b)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c) 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d)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f) 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g) 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
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4.1.2.4 安全管理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履行以
下职责:
a) 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b)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c)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d)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f) 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g) 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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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
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i) 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1.2.5 安全总监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a) 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b) 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合规管
理;
c)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d) 落实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e) 对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f)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设备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设备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g) 对本单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h)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
供有关材料;
i)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各种类《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
4.1.2.6 安全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使用登记;
b) 组织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c) 组织对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d) 组织对设备进行日常巡检,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到岗值守、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
章作业行为;
e) 编制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年度检查,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f) 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g)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各种类《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
安全管理制度
4.2.1 制度的建立
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等条件,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贯彻到各
项工作中。
4.2.1.1 安全管理制度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b) 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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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日常检查制度;
d)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 安全会议制度;
f) 档案管理制度;
g) 定期报检制度;
h) 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i) 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度;
j)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k) 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l)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4.2.1.2 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
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
4.2.1.3 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
《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4.2.1.4 日管控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日常管控制度。安全员要每日根据《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设备进行巡检,形成《每日设备安全检查记
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
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4.2.1.5 周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周排查制度。设备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
判锅炉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设备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4.2.1.6 月调度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月调度制度。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设备安
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设备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
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设备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4.2.2 制度的修订
使用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间及频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保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为最新有效版本。
4.2.3 制度的保存及悬挂
制度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子化形式或其他媒体形式。管理制度应字迹清楚,注明日期
(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应有编号(包括版本编号),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岗位职
责、操作规程等制度规定要放置或悬挂在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并易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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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制度的宣贯和落实
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宣贯、全员培训及考核,确保全体员工了解掌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在工作中
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
4.3.1 采购
4.3.1.1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
4.3.1.2 不得购买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3.2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
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
织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
4.3.2.1 安装
安装包括新设备出厂安装和在用设备移装。
4.3.2.2 改造
针对不同种类特种设备,改造的定义如下:
a) 锅炉改造是指改变锅炉本体承压结构或者燃烧方式的活动;
b) 压力容器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
的活动;
c) 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规格、材质、结构布置或者改变管道介质、压力、温度等工作参
数,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结构发现变化的活动;
d) 电梯改造是指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
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或累计增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 5%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
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或控制方式;改变轿门的类型、增加或减少轿门;改变轿架受力结
构、更换轿架或更换无轿架式轿厢;
e) 起重机械改造是指改变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主要机构形式、主参数的活动;
f)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是指改变原叉车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车架结构、驾驶方式,
观光车辆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g)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
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h) 客运索道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
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4.3.2.3 重大修理
承压类设备重大修理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机电类设备重大修理
是指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
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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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6/T 291—2024
4.3.3 使用登记
4.3.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三十日内,向当地(县、市、
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4.3.3.2 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4 登记变更
4.3.4.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
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
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
记。
4.3.4.2 移装变更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
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4.3.4.3 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产权单位或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持有产权证明文件、使用登记证、使
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3.4.4 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
机关保存;重新启用的,使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
期的,应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在设备停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
养。
4.3.4.5 报废
4.3.4.5.1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的报废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
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
报废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4.3.4.5.2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使
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
用安全。
4.3.4.5.3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
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4.3.4.5.4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
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4.3.4.5.5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
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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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
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4.3.4.5.6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
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4.3.4.5.7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
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4.3.5 运行与维护
4.3.5.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不得擅自离岗。
4.3.5.2 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每年进
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出记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4.3.5.3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
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3.5.4 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录。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取消其功能。
4.3.5.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
新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4.3.5.6 在用电梯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安装(含
修理)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服务。
4.3.5.7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
4.3.5.8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能效测试、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及化学清洗,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4.3.6 检验检测
4.3.6.1 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
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向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申请,同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技
术资料。
4.3.6.2 定期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提交检验检测申请。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
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报告、安全附件校验
报告、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3.6.3 整改落实情况
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后,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交已填写处理结果的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
4.3.6.4 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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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3.7 隐患排查和整改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a)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b) 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c)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d)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e) 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f)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4.3.7.1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工作,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建立特种设备隐患台账。
4.3.7.2 隐患整改
使用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
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严重事故隐患在整改前应采取控制
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整改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
施。
4.3.7.3 验证和效果评估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保存相关资料。
4.3.7.4 隐患报告
使用单位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对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反馈治理结果。
4.3.8 节能管理
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管理,加强作业人员节能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定资源综合
利用规划,积极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落后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3.9 风险评价与控制
4.3.9.1 风险辨识评价
使用单位应按 GB 18218 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特种设备可能存在的使用风险,
并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4.3.9.2 风险控制
使用单位应针对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应与风险的程度相适应,重大危险源
的特种设备,其控制措施应得到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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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4.4.1 应急救援
4.4.1.1 应急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
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
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训练。
4.4.1.2 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根据设备和生产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
成应急处置体系。
4.4.1.3 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地检查、维护、
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4.1.4 应急演练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
进应急管理工作。
4.4.1.5 事故救援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4.4.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4.4.2.1 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
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
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b)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
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c) 已经采取的措施;
d)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4.2.2 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经过进行记录,内容包括:
a) 事故名称、事故等级、发生事故时间;
b)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d)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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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结束,使用单位应根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