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100
CCS C 32 DB3205
苏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5/T 1130—2024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demonstration enterprises on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2024-08-09 发布
2024-08-16 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5/T 1130—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申报条件 ............................................................................ 2
5 评估原则 ............................................................................ 2
6 评估流程 ............................................................................ 2
6.1 提出申请 ...................................................................... 2
6.2 初步评估 ...................................................................... 2
6.3 市级受理 ...................................................................... 2
6.4 市级评估 ...................................................................... 2
6.5 公示及命名 .................................................................... 2
7 评估方式 ............................................................................ 3
8 结果判定 ............................................................................ 3
9 评估结果运用 ........................................................................ 3
附录 A(资料性)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书 ..............................................4
附录 B(规范性)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 ..........................................7
参考文献 .............................................................................. 11
I
DB3205/T 113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规则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大学、苏州市预防医学
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红英、邓红平、张增利、谢兴潜、刘芳、杨海兵、常杰、张宏、宋军、李银
玲。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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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评估方式、结果判定、评估
结果运用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96 职业健康促进名词术语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 和 GBZ/T 29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disease-inductive harm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
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
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
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又称职业性有害因素。
3.5
健康教育
health educatio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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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和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促使人们自愿地改变
不良的健康行为和影响健康行为的相关因素,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
提高生活质量。
3.6
健康促进 health promotion
一切能促使行为和生活条件向有益于健康改变的教育、环境与支持的综合体。
4
申报条件
4.1
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a)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成立 3 年及以上的企业;
b) 近 3 年无新发职业病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事故;
c) 近 3 年未发生职业健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d) 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承诺自愿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建设。
4.2
申报的企业优先考虑下列条件:
a) 优先考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和领域,行业分类按照 GB/T 4754,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参照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b) 职业病防治力度大,成效明显,在同行业中职业病防治有示范引领作用;
c) 江苏省健康企业、苏州市健康企业。
5
评估原则
5.1
评估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原则。
5.2
评估结论应遵循科学性、可靠性,兼顾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成本合理性原则。
6
评估流程
6.1
提出申请
申报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
书》,见附录 A。
6.2
初步评估
申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职业病防治情况决
定是否向市级推荐。
6.3
组织受理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确认企业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推荐。
6.4
市级评估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健康领域专家成立评估组按照附录 B 进行现场评估。
6.5
公示及命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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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官网对通过市级评估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命名。
7 评估方式
7.1 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部分劳动者。
7.2 查阅: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职业病
防治相关资料及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7.3 现场查看:依据本文件评估指标进行现场查看。
8 结果判定
8.1 90 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胜企业和优秀企业两类。
8.2 得分≥95 分,属于优胜企业;得分≥90 且<95 分,属于优秀企业。
9 评估结果运用
9.1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纳入市级职业病防治重点监管对象。
9.2 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建设总结会,获评企业交流职业病防治经验、举措和成效等。
9.3 加强经验积累,跟踪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现场教学和观摩,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
职业病防治示范成效,扩大社会效应。
9.4
自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名单之日起,对命名满 3 年的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
开展周期复核评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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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书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书,见表 A.1。
表 A.1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书
申报企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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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书(续)
申报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申报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民营(含私营)□合资 □外资(含外资控股)□其他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口小型 口微型
行业类别
职业病危害 风险类别 口一般 口严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职业健康管理机 构 口有 口无 专职管理人员数 兼职管理人员数
职业健康管理机 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厂时间 试运行时间
2002 年以来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落实情况
职工人数 (含外委 ) 生产工人数 (含外委 ) 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人数 (含外委 )
上一年度职业健 康检查人数 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存在或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场所
存在的主要职业 病危害因素
主要原、辅材料
主要中间产品
主要产品和产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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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书(续)
企业基本情况及建设自评报告(可另附材料)
申报企业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盖章 日
月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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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见表 B.1。
表 B.1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标准分值 得分
一、管理机 构或组织、人 员和经费 (8 分) 管理机构或组织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规范设置,扣 1 分;未设置,不得分) 2
人员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规范配备,扣 1 分;未配备,不得分) 2
经费 3.1 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资金不能满足职业病防 治需求扣 1 分,无职业病防治资金不得分) 2
3.2 参加工伤保险 ▲ 2
二、规章制度 (6 分) 计划和方案 1.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符合法律和企业 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每项扣 0.5 分;无计划和实施方案, 不得分) 2
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缺 1 项,扣 0.2 分;不符 合法律和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每项扣 0.1 分;无制度, 不得分) 2
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每缺一项,扣 0.5 分; 不规范,每项扣 0.5 分;未制定不得分) 2
三、前期预防 (9 分) 危害申报 1.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 害项目(未申报▲,未如实申报,每处扣 0.3 分;未变更申 报或年度更新申报扣 1 分) 2
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三同 时” 2.2002 年以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工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每缺一项,扣 1 分;未开展,不得分) 3
技术、工艺、设备 和材料 3.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每存在一方面不足,扣 0.5 分;存在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分) 2
危害作业转移 4.1 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单位 和个人(违反此项,不得分) 1
4.2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违反此项,不得分)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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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续)
四、作业场所 管理(21 分) 生产布局合理 1.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 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任何一处不 合理,扣 1 分,扣完为止) 4
1.2 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职业病防需要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 (任何一处未规范设置,扣 0.5 分) 1
警示线 2.1 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任何一处未 规范设置,扣 0.5 分;未设置,不得分) 1
2.2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任何一处未规范设 置,扣 0.5 分;未设置,不得分) 1
警示标识和警 示说明 3.1 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 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率达 100% (设置率每下降 10%扣 0.2 分,扣完为止;未设置不得分)。 2
3.2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 品告知卡,设置率达 100%(设置率每下降 10%扣 0.2 分,扣完为 止;未设置不得分)。 2
3.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不规范 或无,不得分)。 2
3.4 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不规范或无,不得 分)。 1
定期检测 4.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检测与评价 ▲(查看企业近 3 年检测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或检测缺项,每缺一项扣 0.2 分。年 度检测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率≧10%,为否决项)。 2
4.2 最近一次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一个作业点一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扣 0.3 分)。 3
现状评价 5.按规定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应开展未开展,不得分)。 2
五、防护设施 和个体防护 用品管理 (12 分) 防护设施 1.1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规范,台账齐全(防护设施管理欠缺, 台账不齐全,扣 1 分;无,不得分)。 2
1.2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暑降温、防 潮、防辐射等设施和事故通风装置)设置齐全(任何一处未规范 设置,扣 1 分)。 4
1.3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 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检修、保养记录每缺一 次,扣 0.2 分;无,不得分)。 2
个人防护用品 2.1 个人防护用品档案管理规范,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登记台 账齐全(任何一处欠规范,扣 0.2 分)。 1
2.2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 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任何一处欠规范,扣 0.5 分)。 2
2.3 对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 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任何一处欠规范,扣 0.2 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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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续)
六、职业健康 监护(18 分) 上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 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看企业近 3 年职业检查 报告)。 3
在岗期间职业 健康检查 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看企业近 3 年职业检 查报告)。 3
离岗时职业健 康检查 3.1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规范执行,不得分)。 1
3.2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未规范执 行,不得分)。 1
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缺一人未建档,扣 0.2 分; 劳动者监护档案内容不齐全,每缺一项,扣 0.5 分;未建立,不得分)。 2
特殊劳动保护 5.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孕期、哺乳期女职 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
职业禁忌 6.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禁忌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证或职 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3
职业病诊断、鉴 定 7.1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 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每发现一 处违规,扣 0.5 分)。 2
7.2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不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不 得分)。 1
七、告知管理 (6 分) 合同告知 1.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告知不全,扣 1 分;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 容变更,接触危害因素有改变未重新告知的,扣 1 分;未告知,不得 分)。 2
公告栏告知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每 缺少一项,扣 0.5 分)。 2
职业健康检查 结果书面告知 3.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告知或未书面告 知,不得分)。 2
八、职业健康 培训(6 分) 负责人培训 1.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有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得 1 分,未培训不得分)。 1
管理人员培训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有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得 1 分,未培训不得分)。 1
劳动者培训 3.1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 期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未进行上岗前培训, 扣 1 分;未组织在岗期间培训,扣 1 分;培训内容不全,扣 0.5 分; 培训时长不足,扣 0.5 分)。 2
3.2 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知晓率达 100%(现场抽查 5 名劳动者,每发 现 1 人不知晓,扣 0.4 分)。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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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续)
九、应急管理 (9 分) 应急设施 1.1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 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 险区(每发现一处未规范设置或配置,扣 0.5 分)。 3
1.2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设施有缺陷,扣 1 分;检查维护保养 记录不全,扣 1 分;无,不得分)。 2
应急预案及演 练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缺一项,扣 0.5 分;未建立,不得分)。 2
2.2 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缺一项,扣 0.5 分;未演练,不得分)。 2
十、工会监督 (2 分) 工会参与 1.建立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听取工会组 织的意见和建议(工会未规范开展任何一项工作,各扣 1 分; 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得分) 2
十一、示范作 用(3 分) 示范和推广 意义 1.提供员工心理评估、心理咨询,深入推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 进(无,不得分)。 1
2.职业卫生管理有特色,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拓展,防治技术措 施有投入、有成效,具有推广借鉴意义(无,不得分)。 1
3.工作成效显著,获得国家、省、市级等职业健康相关荣誉(无, 不得分)。 1
总 分 100
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每项指标内容扣分不超 过标准分值,扣完为止。带“▲”号的为否决项,发现否决项停止评估,总分≥90 分者视为通过评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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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3]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
职健发〔2021〕5号)
[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
〔2022〕441号)
[7]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要点的通知(苏安监〔2017〕
105号)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