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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812-2024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第1部分:平台技术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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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4-30 16: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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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T 3812-2024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第1部分:平台技术要求 ICS 03.220.20 23
CCS R 07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812—2024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平台技术要求
2024-08-30 发布
2024-09-30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812—2024


前言 ................................................................................. III
引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系统架构 ............................................................................. 3
5 政府监管平台 ......................................................................... 3
5.1 基本功能 ......................................................................... 3
5.2 管理功能 ......................................................................... 3
5.3 统计分析 ......................................................................... 5
6 企业监控平台 ......................................................................... 6
6.1 基本功能 ......................................................................... 6
6.2 管理功能 ......................................................................... 6
6.3 统计分析 ......................................................................... 9
7 性能与其他要求 ...................................................................... 10
7.1 总体性能 ........................................................................ 10
7.2 报警处理时间 .................................................................... 11
7.3 车辆接入性能 .................................................................... 11
7.4 响应时间 ........................................................................ 11
7.5 地图数据质量 .................................................................... 11
7.6 网络传输 ........................................................................ 11
7.7 数据存储和备份 .................................................................. 11
7.8 安全要求 ........................................................................ 11
7.9 运行环境 ........................................................................ 12
参考文献 .............................................................................. 13
I
DB23/T 381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是DB23/T XXXX《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第1部分。DB23/T XXXX已经发布了以
下部分:
----第1部分:平台技术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晋滨、关丽敬、聂鑫、赵从然、裴立锋、张全山、刘冬冬、姚瑶、乔天骄、
谢海岩、刘继遥、李勇慧。
III
DB23/T 3812—2024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
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发挥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与终端在管
理工作中的作用,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印发了《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
在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我省于2021年组织建设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动态
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并于2022年在全省实施了“两客一危”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安装工作。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编制了相关技术规范文件,经修改完善,形成了DB23/T XXXX《道路运输车辆智能
视频监控系统》,以指导规范我省相关工作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标准化的建立,是为
了规范道路运输行业中平台建设、车载终端的各项参数指标和数据传输的具体要求,强化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养成良好驾驶习惯,提升行
业安全生产水平。DB23/T XXXX《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拟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平台技术要求。目的在于确定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功能、性能要求。
——第2部分:终端技术要求。目的在于确定终端功能、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
——第3部分: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目的在于实现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及终端间数据交
互。
V
DB23/T 3812—2024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平台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架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
能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平台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5658—2017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JT/T 80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数据交换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658—2017、JT/T 80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由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实时视频、驾驶员身份识别、车辆运行监测、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设备
失效监测等功能模块组成。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脸识别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政府监
管和企业监控提供动态信息服务,实现对车辆和驾驶员实时监控、管理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
3.2
车载终端
满足车载工作环境要求,具备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实时视频、驾驶员身份识别、车辆运行监测、
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原车数据采集等功能,支持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通信,并能够通过无线通信网络
与平台进行信息交互的车载设备。简称终端。
[来源:GB/T 35658—2017,3.6,有修改]
3.3
政府监管平台
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需求,以计算机技术、车联网技术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
础,与终端、企业监控平台间数据交互,通过接收到的数据,对管辖范围内的驾驶员、车辆、终端及企
业监控平台进行监管、查询、统计和服务的平台。
[来源:GB/T 35658—2017,3.3,有修改]
3.4
企业监控平台
1
DB23/T 3812—2024
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接受政府监管平台管理,以计算机技术、车联网技
术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实现与政府监管平台、终端间数据交互,对接入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
查询、统计、服务和管理的平台。
[来源:GB/T 35658—2017,3.4,有修改]
3.5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
已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向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社会化第三方技术服务的单位。简称服务商。
3.6
报警处理率
统计期内,在报警处理时间内正确处理报警的数量占企业(含服务商)车辆报警总数的比率。
3.7
报警漏报率
统计期内,满足触发报警条件未报警的数量占未报警与报警数量之和的比率。
3.8
平台连通率
统计期内,平台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总时长的比率。
3.9
跨域数据交换成功率
统计期内,省级政府监管平台应答部级平台交换请求的数量占部级平台向省级政府监管平台下发跨
域交换请求总数量的比率。
3.10
车辆入网率
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车辆数占辖区内或企业车辆总数
量的比率。
3.11
车辆上线率
统计期内,至少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车辆数占辖区或企业(含服务商)处于营
运状态且已入网的车辆数量的比率。
3.12
轨迹完整率
统计期内,车辆完整轨迹与辖区或企业(含服务商)上线车辆轨迹的比率。
注: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3.13
数据合格率
统计期内,企业监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
注: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
报警状态等符合JT/T 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3.14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数占辖区或企业(含服务商)车辆上线总数量
的比率。
3.15
平台查岗响应率
2
DB23/T 3812—2024
统计期内,政府监管平台不定时向企业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及时有效响应查岗次数占
查岗总次数的比率。
注:查岗响应时间超过15 min的,不计入查岗有效响应次数。
3.16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统计期内,车辆的超速总次数与辖区或企业上线车辆总数量的比值。
3.17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统计期内,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与辖区或企业上线车辆总数量的比值。
4
系统架构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包括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终端及相互间的通信网络。通
过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管理以及数据存储、统计、分析、交换、处理和共享。政府监
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与终端通过无线网络实现实时通信。政府监管平台与企业监控平台通过公网或专
线网络实现实时通信。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架构如图1所示。
图 1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架构
5 政府监管平台
5.1 基本功能
政府监管平台应满足GB/T 35658—2017中第5章的要求。
5.2
管理功能
5.2.1
报警、提醒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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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平台应能够接收企业监控平台和终端上传的原始报警、提醒数据,报警、提醒信息,报警、
提醒附件,报警处理信息,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查看原始报警、提醒数据;
b)
查看、统计企业监控平台和终端上传的报警、提醒信息,报警、提醒附件,报警处理信息,
并支持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统计分析报表;
c)
对企业监控平台和终端上传的报警、提醒信息进行比对验证。
5.2.2
督办管理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根据管理要求,对报警处理等情况进行自动督办或人工督办的功能。
5.2.3
考核管理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动态监管责任进行考核的功能。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对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责任和服务商服务进行考核的功能。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平台
连通率、跨域数据交换成功率。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平台联通
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报警处理率。
对服务商的考核内容包括: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平台连通率、卫星定位漂移车
辆率、平台查岗响应率。
5.2.4
驾驶员身份识别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接收终端在车辆运行中采集、上传的驾驶员人脸信息,并实时比对识别驾驶员
身份的功能。在比对失败或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与所驾车辆类型不符等情况下,下发提醒或报警触发指
令至终端,提示驾驶员身份识别失败或超从业资格类别。
5.2.5
巡检管理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对企业监控平台和终端下发企业监控平台监控人员身份识别及查岗、驾驶员身
份识别、车辆运行监测、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等巡检指令的功能。
5.2.6
终端运维管理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对终端相关参数设置、接入IP和参数修改监管的功能。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卫星定位参数、视频监控参数、车辆运行监测参数、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参数、终端接入平台参数。
5.2.7
报修管理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对终端上传的设备失效提醒信息、企业监控平台上传的报修及报修处理信息等
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
5.2.8
数据补传标记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对补传数据进行文字等方式标记的功能。
5.2.9
分路段限速监测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根据终端上传的定位信息,实时将政府监管平台电子地图中该路段对应车型限
速值与车辆行驶速度值进行比对,实现分路段限速监测和超速报警记录。
4
DB23/T 3812—2024
5.2.10
漏报监测
对于企业监控平台和终端都能触发的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主存储器异常提醒、备用存储器异
常提醒等,政府监管平台应支持当监测到企业监控平台或终端出现漏报时,将对应报警、提醒信息下发
至企业监控平台,支持对漏报情况和漏报率进行记录、对比、统计。
5.2.11
连接监测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测与上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终端连接情况的功能,支持对连接情况
进行统计和提示。
5.2.12
离线监测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对车辆离线时位置与再次上线时位置进行对比分析的功能,支持对车辆离线时
车辆发生位移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车辆离线时间超过设定时间阈值时,记录、查询离线时间、离线时长等信息的
功能。
5.2.13
异地经营监测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异地经营车辆监测的功能,支持根据不同类型车辆设置监测规则。
5.2.14
终端运行监测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对终端运行状态与完备状态实时监测的功能。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终端状态、
主电源状态、备用电池状态、卫星定位模块状态、TTS(Text-to-Speech 文本转语音技术)模块状态、
主存储器状态、备用存储器状态、卫星定位状态。支持根据管理需要从企业监控平台或终端获取相关信
息及数据。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测终端休眠状态的功能,支持对终端休眠异常情况进行记录。
5.2.15
信息发布
政府监管平台应能够根据管理要求,将相关信息下发至企业监控平台和终端,下发内容包括:
a)
向企业监控平台下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策管理信息、临时政策限行(禁行)信息、风险
源信息、行车线路或营运区域信息、考核结果;
b) 向终端下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语音提醒信息。
5.3 统计分析
5.3.1 车辆统计分析
政府监管平台应能够对车辆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支持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统计分析报表,
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建立车辆档案库,支持通过运政管理系统将车辆信息同步到车辆档案库,与所属企业信息关
联,并能够对企业监控平台上传的车辆信息进行校验;车辆档案库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
车牌颜色、所属企业名称、车辆经营范围、车辆道路运输证号码、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
车辆道路运输证发证机关;
b)
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
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等车辆统计信息展示;
c)
能够以图表等直观形式展示车辆统计信息的变化趋势;
5
DB23/T 3812—2024
d)
通过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等方式查询车辆相关信息;
e)
车辆报警、提醒信息统计查询。
5.3.2
驾驶行为统计分析
政府监管平台应能够对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支持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统计
分析报表,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建立驾驶员档案库,支持通过运政管理系统将驾驶员信息同步到驾驶员档案库;驾驶员档案
库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姓名、所属企业、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发证机
关、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从业资格类别、驾驶员人脸信息;
b)
建立驾驶行为档案库,驾驶员驾驶行为档案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身份信息、驾驶员人
脸信息和驾驶行为数据;
c)
通过对报警、提醒信息,车辆运行状态信息和驾驶员驾驶行为信息统计、分析,实现驾驶员
驾驶行为评分,并将评分结果计入驾驶员驾驶行为档案库。
5.3.3
报警处理情况统计分析
政府监管平台应能够对报警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支持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统计分析报表,
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设置超速报警持续时间阈值,支持按照超速报警持续时间阈值,对超速报警进行分析,对超
速报警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
b)
统计选定时间段企业监控平台平均报警处理时间、处理结果和处理率等相关信息,以及变化
情况;
c)
统计选定时间段终端报修响应处理、处理结果、处理率和报警误报情况等相关信息。
5.3.4
历史数据连续性统计
政府监管平台应能够对指定车辆的历史数据连续性进行统计,支持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统计分
析报表,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车辆定位数据中断次数统计;
b)
将中断的时间节点、位置信息等以表格、图文等方式展示,能定位到电子地图进行查看。
5.3.5
途经点统计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车辆途经点统计的功能,支持按照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码、车辆途经顺序等
方式统计。
5.3.6
车辆在线时长统计
政府监管平台应具备车辆在线时长统计的功能,可按照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码、行政区域等方式
统计,并支持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统计报表。
6
企业监控平台
6.1
基本功能
企业监控平台应满足GB/T 35658—2017中第6章的要求。
6.2
管理功能
6
DB23/T 3812—2024
6.2.1
报警、提醒展示
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够接收并展示由终端和企业监控平台触发的全部报警、提醒,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应能自行根据业务需求触发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主存储器异常提醒、备用存储器异常
提醒等,并支持向终端自动下发提示信息或采取人工干预方式提醒驾驶员;
b)
实时接收展示完整的报警、提醒信息及附件;
c)
自动弹窗展示事故报警信息及终端上传的实时视频;
d)
报警展示提示策略设置功能,触发报警或接收到报警信息时,根据不同报警类型能够通过图
标、弹窗、提示音、发送短信息等方式进行差异化提示;在单位时间或单位里程内接收到来
自同一辆车的相同报警超过一定数量,可根据策略更换提示方式。
6.2.2
报警、提醒处理
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够对终端上传和企业监控平台触发的报警、提醒信息进行处理,支持将报警、提
醒信息及报警处理信息实时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响应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督办指令,至少具备以下功
能:
a)
接收到提醒时,应记录并存储提醒信息及提醒附件;
b)
接收到报警时,应记录并存储报警信息及报警附件,同时通过提示监控人员或企业监控平台
智能识别进行误报判断,判断为误报的数据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将判断结果上传至政府监管
平台;
c)
通过监控人员或企业监控平台智能识别进行报警处理,并支持将报警处理信息实时上传至政
府监管平台,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情解除、误报、语音下发、对讲;
d)
准确记录持续性报警开始时间和报警结束时间,并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e)
自动将报警、提醒信息与驾驶员、车辆、运输企业等信息进行关联;
f)
能够响应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附件上传指令,接收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指定附件 ID,并上传
报警附件;
g)
根据报警类型设置最大处理时间,超出时间未处理,能够进行提示。
6.2.3
报警、提醒查询
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够对报警、提醒信息进行查询,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按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报警或提醒类型、时间、终端厂商、终端型号、运输企业名称、
车辆类型等需求查询报警、提醒信息;
b)
报警、提醒信息及报警、提醒附件查看、播放、。
6.2.4
路线偏离提醒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车辆在当前运次,偏离自行设定或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行车路线或营运区域时,
触发路线偏离提醒的功能。当自行设定的行车路线或营运区域与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的行车路线或营运
区域不一致时,政府监管平台优先。
6.2.5
禁行提醒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车辆驶入企业监控平台下发的禁行路段或区域时,触发禁行路段或区域提醒的
功能。
6.2.6
车辆管理
7
DB23/T 3812—2024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建立车辆档案库的功能。车辆档案库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所属
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企业行政区划代码、所属企业经营范围、所属企业经营许可证
号码、所属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所属企业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车辆经营范围、车辆道路运输证号
码、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车辆道路运输证发证机关。
6.2.7
驾驶员管理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建立驾驶员档案库的功能。驾驶员档案库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姓名、所属企业
名称、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号码、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驾驶
员人脸信息,可根据业务需要将驾驶员档案库信息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6.2.8
终端管理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建立终端信息库的功能。终端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接入车辆安装终端的厂
商、型号、ID、序列号、软硬件版本号、SIM(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卡号、生产日期、安装
车辆车牌号码、安装车辆车牌颜色、安装时间、联系电话、车辆所属企业名称、相关标准规范检验合格
日期等。应支持按照车牌号码、厂商、型号等条件查询相关终端信息,并支持对终端信息的更新、修改
及删除,实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6.2.9
终端参数管理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通过无线网络同时向若干个终端下发指令,获取、修改终端参数的功能。
6.2.10
终端版本升级与管理
企业监控平台终端版本升级与管理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通过无线网络下发指令获取终端版本信息;
b)
终端版本文件管理;
c)
通过无线网络同时向若干个终端下发指令,控制终端进行升级;
d)
终端升级策略设置,实现终端定时、分批次升级,同时能够跟踪终端升级结果。
6.2.11
巡检功能
企业监控平台巡检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接收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监控人员身份识别及查岗等巡检指令;
b)
支持根据巡检指令人工采集所有在岗监控人员人脸信息,上传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巡检结
果信息。
6.2.12
数据补传标记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对补传数据进行文字等方式标记的功能。
6.2.13
监控台账管理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根据监控人员人工操作自动生成监控台账的功能,并支持以文件形式将监控台
账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监控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经营范围、车辆所属企
业名称、驾驶员姓名、驾驶员身份证号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监控工作内
容、处置时间、监控人员姓名。监控工作内容应详细记录查看动态信息的内容、种类及处置情况。如处
置报警信息,应至少记录报警类型、报警开始时间、报警结束时间、报警处理情况。
8
DB23/T 3812—2024
6.2.14
报修管理
企业监控平台接收到终端上传的设备失效提醒时,自动生成报修信息,经监控人员确认后,生成维
修单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支持将终端厂商、型号、故障类型、车牌号码、运输企业名称、报修日
期、完成维修日期等报修信息及报修处理信息实时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6.2.15
分路段限速监测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根据终端上传的定位信息,实时将企业监控平台电子地图中该路段对应车型限
速值下发至终端,实现分路段限速监测和超速报警,并对超速报警进行提示、处理和按时间轴方式记录。
6.2.16
漏报监测
对于企业监控平台和终端都能触发的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主存储器异常提醒、备用存储器异
常提醒等,企业监控平台应支持当监测到终端出现漏报时,将对应报警、提醒信息下发至终端。同时将
漏报报警、提醒信息上传政府监管平台,并支持对漏报情况和漏报率进行记录、对比、统计。
6.2.17
连接监测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测与政府监管平台、终端连接情况的功能,并支持对连接情况进行统计
和提示。
6.2.18
离线监测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对车辆离线时位置与再次上线时位置进行对比分析的功能,支持对车辆离线时
车辆发生位移情况进行记录、提示和统计。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车辆离线时间超过设定时间阈值时,记录、提示和查询离线时间、离线时长等
信息的功能。
6.2.19
终端运行监测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对终端运行状态与完备状态实时监测的功能。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终端状态、
主电源状态、备用电池状态、卫星定位模块状态、TTS模块状态、主存储器状态、备用存储器状态、卫
星定位状态。
6.2.20
信息交互
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够与政府监管平台、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交互,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按照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信息类型进行相应处理与展示,同时提醒相关人员;
b)
按照要求上传相关信息至政府监管平台;
c)
按照终端定位状态信息上传时间间隔,实时将定位状态信息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d)
下发政策信息、行车路线或营运区域、临时政策性限行(禁行)信息和风险源信息等至终端。
6.2.21
用户使用日志
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记录、存储用户使用日志的功能,并支持根据巡检指令将被巡检用户当日使用
企业监控平台的时间、用户名称、操作内容等日志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6.3
统计分析
6.3.1
车辆统计分析
9
DB23/T 3812—2024
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对车辆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统计分析报表,至少具
备以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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