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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TAS 108-202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技术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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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5 1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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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CCTAS 108-202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技术要求 ICS 03.220.20
CCS R10

体 标 准
T/CCTAS 108―202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afe operation of app-based ride-hailing
2024-07-01 发布 2024-07-01 实施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发 布
T/CCTAS 108—2024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1
5 注册阶段……………………………………………………………………………………………………2
5.1 驾驶员…………………………………………………………………………………………………2
5.2 车辆……………………………………………………………………………………………………2
6 运营准备……………………………………………………………………………………………………3
7 运营过程……………………………………………………………………………………………………3
7.1 一般要求………………………………………………………………………………………………3
7.2 行车安全………………………………………………………………………………………………4
7.3 行驶轨迹………………………………………………………………………………………………4
7.4 防疲劳驾驶……………………………………………………………………………………………4
7.5 防分心驾驶……………………………………………………………………………………………4
7.6 司乘纠纷冲突线索采集技术…………………………………………………………………………6
8 隐患排查治理与事故处置…………………………………………………………………………………6
参考文献………………………………………………………………………………………………7
I
T/CCTAS 10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高德软件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景、陈宏云、李娟、崔彦博、吴忠广、徐新鹏、张好智、陈宗伟、闫盼盼、
李彬、叶子厚、常思宇、易翠萍、田万利、王磊、马博、王鹏、梁海晨、刘书鹏。
II
T/CCTAS 108—202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以及注册阶段、运营准备、运营过程、隐患排
查治理与事故处置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安全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485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GB/T 41797-2022 驾驶员注意力检测系统性能要求以及试验方法
JT/T 794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68-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T/CCTAS 11-202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运营安全自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技术措施 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
为保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安全而采用的技术和规则策略。
3.2
服务时间 service time
司机在某平台出车运营期间,驾驶车辆并执行该平台的订单接送任务的时长统计。
4 基本要求
4.1 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以及 GB/T 22485、JT/T
1068 的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AI 技术等,采取规则策略、软件产品、硬件设备等措施
落实网约车安全运营相关要求。
4.2 驾驶员和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准入条件。
4.3 平台公司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 7×24h 不间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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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TAS 108—2024
b) 平台响应支持负载均衡,单页面/单接口响应时间不大于 3s;
c) 具有防止外部人员非法入侵网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越级操作的技术措施。
4.4 平台公司应通过驾驶行为记录、服务评价、安全投诉、事故记录等,综合评价驾驶员安全服务水
平,并据此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5 平台公司根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在应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营运的同时,应保护司乘
双方信息安全。
4.6 平台公司应做好线上、线下安全技术措施的联动融合,及时将现场人员核验、车辆安全检查、线
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上传反馈至网络服务平台。
4.7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合作的线下服务商,应积极运用渠道资源,协助网约车
平台做好人员资质、车辆技术状况等信息的线下审核和记录,及相关保险投保和维护保养工作。
5 注册阶段
5.1 驾驶员
5.1.1 平台公司应采用人脸活体检测技术对驾驶员身份信息进行识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包含但不限于
以下:
a) 基础校验,即审核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内容形式符合提交要求;
b) 数据验真,即审核提交信息与本人实际身份信息的匹配度。
5.1.2 平台公司应采用图像识别技术(OCR)采集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信息,并
通过机器核验、人工检查等方式对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验。
5.1.3 当线上安全技术措施无法对驾驶员信息进行有效核验时,平台公司应开展线下核验。
5.1.4 驾驶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平台公司宜在手机端 APP 推送安全教育课程,并对安全教育数据进行
监测。
5.1.5 驾驶员应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当驾驶员未通过考试时,平台公司应重新推送安全教育课程。
5.1.6 平台公司应对驾驶员注册后的以下信息进行监测,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驾驶员手机端 APP 推
送预警信息:
a) 驾驶证有效期;
b) 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视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和信息交互基础条件而定)。
5.2 车辆
5.2.1 平台公司应采用图像识别技术采集车辆行驶证和运输证等证件信息,具体包括:
a) 车牌号码;
b) 厂牌型号;
c) 车架号;
d) 座位数;
e) 车身颜色;
f) 行驶证、运输证注册时间;
g) 证件有效期。
5.2.2 平台公司应采用图像识别技术采集车辆照片,并通过图像比对技术或人工检查的方式,核验车
辆照片信息是否与车辆行驶证信息保持一致。
5.2.3 当线上安全技术措施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核验时,平台公司应开展线下核验。
5.2.4 应按照 JT/T 1068-2016 6.3 的要求,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5.2.5 平台公司应对驾驶员绑定的以下车辆信息进行定期复核,有效性状态异常时应向驾驶员车主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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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 推送预警信息:
a)车辆行驶证有效期;
b)车辆运输证有效期(视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和信息交互基础条件而定)。
6 运营准备
6.1 平台公司应在每日出车时(含出车前和出车中无订单任务的间歇时段)采用人脸活体检测技术对
驾驶员身份进行核验,识别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时应暂停派单。
6.2 平台公司应每月要求驾驶员通过车辆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对车牌、车辆信息进行核验。宜采用绑定
车辆基本信息的车载设备对车牌、车辆信息进行核验。
6.3 平台公司应定期对车辆状态进行核验,宜综合运用人工检查、图像识别技术等方式,如因上传核
验、用户投诉或其他渠道发现车辆损坏等异常状态,平台确认属实后应暂停派单。
6.4 平台公司可采用乘客手机端 APP 调研、线上审查等方式识别驾驶员身心条件方面不安全因素,发
现在驾驶员运营服务期间存在能力障碍后应暂停派单。
6.5 网络服务平台应提供“虚拟中间号”或线上即时通讯方式供乘客和驾驶员联系。
6.6 平台公司安全派单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宜通过综合分析订单时间、订单距离、起止位置以及驾驶员性别、驾龄、驾驶习惯、服务年限、
历史订单量、投诉记录等信息优化派单;
b) 宜在乘客手机端 APP 提供酒后乘车、深夜独乘、未成年或老人代叫车(实名注册用户)等场景
特征报备功能,引导代叫车用户填写实际乘车人有效电话号码,并根据用户报备情况为乘客匹
配安全系数较高的驾驶员。
6.7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管控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具备车载智能设备的车辆,应采用视频或图像识别技术等查验车内人员乘车或驾驶状态;
b) 应通过语音播报、弹窗提示等方式提醒佩戴口罩、车辆消毒、开窗通风等;
c) 应采用电子围栏技术对高风险地区限制派单。
7 运营过程
7.1 一般要求
7.1.1 订单匹配成功后,应在乘客手机端 APP 主页面显示以下信息进行安全提示:
a) 显示驾驶员信息,包括姓名(可脱敏展示)、近身照片;
b) 显示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颜色、车牌号码。
7.1.2 如车辆安装车载智能设备时,应采用视频识别技术、图像识别技术等对驾驶员配带安全带情况
进行识别,发现未系安全带情况后应通过语音播报、手机端推送警告信息等方式进行提醒。
7.1.3 应采用人脸活体检测技术对驾驶员人脸信息进行抽查,可结合以下情况增加抽检频率:
a) 投诉记录;
b) 人脸识别抽检任务完成时间;
c) 差错率。
7.1.4 平台公司应分别为乘客和驾驶员在手机用户端订单行程页面提供“110 报警”功能,应满足
T/CCTAS 11-2020 6.1 的要求,还应满足:
a) 在软件界面显著位置展示;
b) 从发送报警信息到平台同步获取警情异常信息应不超过 60s;
c) 可向求助者设置的所有紧急联系人发送求助短信和交互式语音应答(IVR)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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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车辆安装车载智能设备,设备在报警后应能保持车内录音、拍照、录像功能开启。
7.1.5 平台公司应分别为乘客和驾驶员在手机用户端订单行程页面提供行程分享功能,应满足
T/CCTAS 11-2020 6.1 的要求,还应满足:
a) 应在软件界面显著位置设置;
b) 可将行程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等渠道分享给指定联系人;
c) 行程信息应包括分享人手机号码、出发地、目的地、实时位置和车辆信息等;
d) 行程分享页面宜采取安全保护策略防止恶意爬取访问。
7.1.6 雨、雪、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应根据恶劣天气情况调整、减少订单分配;
b) 宜合理规划行驶路线;
c) 宜根据气象信息通过手机端弹窗或语音提醒等方式提示恶劣天气预警信息,通过语音播报提示
驾驶员减速慢行。恶劣天气语音播报提醒的优先级应高于其他一般性提醒 。
7.1.7 在距离终点 200m~500m 以及行程结束时,宜通过语音播报的方式提醒乘客做好路况观察,包
括但不限于:
a) 提醒注意右侧下车;
b) 提醒提前观察侧后方是否有车辆、行人;
c) 提醒确认安全距离后再开车门。
7.2 行车安全
7.2.1 平台公司宜根据地图数据或车载智能设备收集的道路信息及时将路段拥堵、事故情况等反馈至
网络服务平台,平台公司据此对后续行驶至此的驾驶员通过语音播报进行安全提醒。
7.2.2 宜通过导航地图或车载智能设备识别运营过程中以下场景,并通过语音播报进行安全提醒:
a) 无信号灯路口;
b) 公交场站;
c) 人行横道;
d) 大车频繁出没路段;
e) 铁路道口。
7.2.3 平台公司应通过车载智能设备、SDK(软件工具开发包)、陀螺仪、GPS 等识别运营过程中以
下危险驾驶行为,并通过语音播报进行安全提醒:
a) 超速驾驶;
b) 急加速;
c) 急转弯;
d) 急减速。
7.2.4 平台公司宜利用导航地图或车载智能设备,对行驶至斑马线前小于 150m,且超过当前路段限速
10%的驾驶员通过语音播报进行减速提醒。
7.3 行驶轨迹
7.3.1 平台公司应按照 JT/T 794 相关要求,通过车载智能设备或手机定位功能对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
测。
7.3.2 行驶轨迹监测的车辆定位数据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a) 当前位置经纬度;
b) 行驶速度(精确到 0.1km/h);
c) 行驶方向(精确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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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日期、时间等。
7.3.3 行驶轨迹监测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能够在电子地图上以聚合方式展现车辆分布信息;
b) 能够显示车辆在线状态,包括卫星定位在线、掉线等情况;
c) 能够显示车辆定位数据,精度符合 7.3.2 的要求;
d) 对于安装车载智能设备的车辆,应能够显示车载智能设备在线状态。
7.3.4 网络服务平台应根据行驶轨迹监测情况对下列异常情况进行提醒、预警或电话干预:
a) 异常停留超过 10min,可根据实际情况下减小提醒阈值;
b) 路线偏移次数、偏移距离较严重时;
c) 信号长时间丢失;
d) 行程异常结束。
7.4 防疲劳驾驶
7.4.1 平台公司应对驾驶员服务时间进行实时监测,达到疲劳阈值时停止派单服务。疲劳阈值可参考
下列建议值设置:
a) 每次连续服务时间不超过 4h,连续服务时间达到 4h 后停止派单,在暂停 20min 后再重新开始
派单;
b) 每日累计服务时间达到 10h,需下线收车休息。
7.4.2 网络服务平台应针对以下情况通过语音播报的方式重复进行疲劳提醒:
a) 单程距离超过 10km;
b) 单程时间超过 1h。
7.4.3 网络服务平台应在下列易疲劳时段对所有驾驶员通过语音播报进行疲劳提醒:
a) 中午 12:00-15:00;
b) 深夜 23:00-次日 5:00。
7.4.4 平台公司宜利用图像识别技术和算法技术对闭眼的疲劳特征进行识别,并通过语音播报进行安
全提醒,提醒阈值可参照 GB/T 41797-2022 5.1 的相关要求进行:
a) 驾驶员持续闭眼持续时间超过 2s;
b) 10s 内连续眨眼 20 次以上。
7.4.5 平台公司宜利用图像识别技术和算法技术对打哈欠的疲劳特征进行识别,并通过语音播报进行
安全提醒,提醒阈值可参照 GB/T 41797-2022 5.1 的相关要求进行:
a) 打哈欠动作持续时间超过 3s;
b) 每分钟 5 次以上。
7.4.6 平台公司宜在乘客手机端 APP 行程页面提供驾驶员是否疲劳的弹窗报备功能。
7.5 防分心驾驶
平台公司宜通过视频识别技术和语音识别技术识别运营过程中驾驶员的以下行为,并通过语音播
报进行安全提醒:
a) 开车抽烟;
b) 频繁低头(不目视前方)10s 内出现 3 次,每次持续 2s;
c) 单手驾驶;
d) 观看手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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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司乘纠纷冲突线索采集技术
7.6.1 平台公司宜通过语音识别技术对以下语言冲突场景进行识别并预警:
a) 驾驶员或乘客使用不文明用语、发生争执;
b) 线下邀约或现金交易;
c) 私下索要个人联系方式;
d) 其他引起另一方不适的敏感信息交流。
7.6.2 平台公司宜通过视频识别技术对以下冲突场景进行识别及预警:
a) 打架斗殴行为;
b) 服务纠纷导致暴力冲突;
c) 驾驶员或乘客情绪失控行为。
8 隐患排查治理与事故处置
8.1.1 平台公司应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以下安全隐患问题的投诉渠道:
a) 车辆不一致;
b) 人员不一致;
c) 车辆损坏;
d) 骚扰乘客;
e) 严重偏离导航规划路线行驶。
8.1.2 平台公司应根据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出现的时间特征、空间特征以及出现频次,制定针对特定风
险的管控策略,包括:
a) 开展线上教育;
b) 组织线下约谈、培训、考试等;
c) 短期暂停接单;
d) 永久停止服务。
8.1.3 平台公司应对事故全流程信息进行记录,并建立电子化信息台账。
8.1.4 平台公司应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复盘分析,根据行驶车速、地理位置、连续驾驶时长、车内
录音等多维度信息分析驾驶状况,获取事故致因特征。
8.1.5 平台公司宜基于平台历史订单内交通事故记录,统计分析风险发生时空特征,预测驾驶员行驶
路线中的安全风险点,并在后续行驶过程中进行安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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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TAS 108—2024
参 考 文 献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
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 年第 42 号)修订
[2]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3]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
[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
的通知》(交办运〔2018〕32 号)
[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交运规〔2022〕1号)
[6]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
〔2022〕6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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