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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DAA 0078-2024 黄河口肉羊规模化育肥防疫技术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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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26 15: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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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SDAA 0078-2024 黄河口肉羊规模化育肥防疫技术规程 ICS 65.020.30
B 43
团 体 标 准
T/SDAA 0078-2024
黄河口肉羊规模化育肥防疫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large-scale fattening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of meat sheep in the
Yellow River Estuary
2024-3-14 发布
2024-4-13 实施
山东省畜牧协会
发布
T/SDAA 0078-2024
T/SDAA 007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山东农业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农业大学、利津县盐窝镇人民政府、利津县现代畜牧业发展服务
中心、黄河口滩羊产业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志宾、商营利、焦洪超、王方昆、晁天乐、李建设、李长伟、胡
智芳、李明、王艳君、郭翠平、张彤晨、牟海军、王建磊、李秀荣、李炳梅。
T/SDAA 0078-2024
T/SDAA 0078-2024
黄河口肉羊规模化育肥防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育肥羊场的选址与布局,羊场消毒的方法与制度,疫病预防以及疫
情监测的方法及要求,无害化处理的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育肥羊场的卫生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9915 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526 羊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NY/T 284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5151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NY/T 3445 畜禽养殖场档案规范
NY/T 1947 羊外寄生虫药浴技术规范
NY 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DB37/T 504 羊场防疫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疫点 epidemic spot
发生疫病的自然单位(圈、舍、场、村),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疫源地。
3.2 疫区 epidemic area
疫病爆发或流行所波及的区域。
3.3 受威胁区 risk area
与疫区相邻并存在该疫区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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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物安全防控
4.1 选址布局与功能区设置
4.1.1 选址布局
育肥羊场应建立在适养区,羊场的选址与布局应符合GB/T 20014.6的要求。场内生活饮
用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NY5027的要求。电力应充足可靠,供电
系统符合GB50052的要求。
4.1.2 功能区分区
4.1.2.1 羊场规划时应按主导风向和地势位置划分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饲草加工区、
粪污处理区。
4.1.2.2 生活区一般位于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场外进入生活区一般应设有消毒
池。
4.1.2.3 羊场生产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间。饲养人员通过消毒间,进行喷雾消毒后方可进
入生产区。
4.1.2.4 废弃物处理区应设在场区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并与生活区、生产区保持适当的防
疫安全距离,且与生产区和场外的联系应有专门的大门和道路。
4.1.2.5 羊场应建立相对独立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引进动物隔离舍和疫病动物隔离舍;此
外羊场还需设置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4.1.2.6 羊场内净道污道分离,避免饲料、用水及用具污染。
4.2 消毒
定期对羊舍、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151
的规定执行。
4.3环境卫生及防蚊灭鼠要求
4.3.1 羊场环境质量及卫生要求应符合NY/T 1167的规定。
4.3.2 羊场舍区内生态环境及卫生要求应符合NY/T388的规定。
4.3.3 粪便应及时无害化处理,处理后堆肥应符合GB/7959的要求,处理场臭气浓度应符合
GB/18596的要求。
4.3.4 羊场应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水应符合GB/5084的要求,排放应符合
GB/18596的要求。
4.3.5 羊舍内应安装防鼠、防鸟等设施,根据鼠害情况,定点投放灭鼠药,根据蚊蝇滋生季
节,定期喷洒来蚊蝇药,对于收集的死鼠、蚊蝇,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5 羊只选择
5.1 羊场引进羊只应从持有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的种羊场引入。
5.2 羊只应从非疫区引进,确保引入羔羊健康,种羊场在过去6个月未发生附录A的疫病。
5.3 引进羊只后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模式,不与其他栏舍内羊只混群饲养。
5.4 引进羊只时使用的运输车辆、器具应在使用前后进行清洁消毒。
5.5 羊只的引进过程应符合NY/T 283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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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羊只免疫
6.1 羊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
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具体应遵循DB37/T 504的规
定。
6.2 羊场根据养殖环境以及羊群健康状况,对羊群进行选择性投药,以预防和控制常见多发
病,兽药使用程序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
6.3 应符合NY 5149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免疫程序见附录B。
6.4 应进行程序化驱虫并符合GB/T 19526和NY/T 1947的规定。驱虫程序见附录C。
7 羊只预防用药与驱虫
7.1 饲料、兽药的使用
7.1.1 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饲料的加工和配制过程应符合NY 5032的
规定。
7.1.2 羊只治疗使用药物时,兽药的选择及使用准则应符合NY/T 5030的规定。
7.1.3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行休药期。
7.1.4羊只屠宰前一段时间内应停止兽药以及抗生素类药物的使用,避免药物残留。
7.1.5不应给羊只使用镇静剂、激素等违禁药物。国家有关禁用兽药、不得使用的药物及限
用兽药,参考NY5030中,详单见附录D。
7.2 应急管理
在突发疾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对羊只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以减少疾病
的扩散和损失。具体操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7.2.1 建立检测机制
定期监测羊群的健康状况,包括体温、食欲、精神状态等。实施定期的疾病监测计划,
如血液检测、粪便检测等。
7.2.2 疾病预防
根据地区疾病流行情况,制定相应的疫苗接种计划。加强羊群管理,如合理饲养密度、
适时断奶、合理轮牧等,降低疾病发生率。
7.2.3 应急药品储备
准备常用的抗生素、消炎药、解热药、消毒剂等药品。根据历史疾病记录,准备可能需
要使用的特殊药品。
7.2.4 快速响应
一旦发现羊只有异常表现,要立即隔离病羊,避免传播给其他健康羊只。快速诊断疾病,
必要时请兽医进行专业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7.2.5 治疗防控
对确诊病羊进行针对性治疗,遵循兽医处方使用药物。对健康羊只进行预防性用药,如
使用疫苗、驱虫药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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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疫病检测与处治
8.1 疫病检测
8.1.1 羊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要求和NY 5149的相关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疫病检测方案。
8.1.2 羊场应结合本场条件,制定疫情报告制度及程序并严格实施,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
行政部门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8.2 处治方式
8.2.1 严格按照NY/T 5339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上报,以及各种紧急处理措施。
8.2.2 当羊场被政府划定为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时,应配合当地政府采取严格的封锁、隔
离、消毒和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8.2.3 羊场应积极配合国家及当地省市的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对于特定疾病的治疗,需要根
据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兽医的专业诊断来制定治疗方案。
8.2.4 病死、扑杀以及净化淘汰畜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3年第34号规定
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由地方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9 出栏检疫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防疫制度并
组织实施。
9.1 报检要求
在羊只出售、屠宰或者调运等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检疫和审批的一系列程序。该过程主要是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保障人畜健康和食品安
全。
9.2 出栏管理要求
9.2.1将养殖场中达到市场要求或生产目的的羊只进行销售、屠宰或其他用途的转移过程。
9.2.2该过程需要进行细致规划和管理,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动物福利和食品安全,
主要应结合羊场实际情况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健康状况检查;适当饲喂;体重控制;饲养环
境;运输准备;出栏时间选择;符合法律法规;综合记录。
9.3 空栏管理要求
9.3.1在羊只出栏后,对羊栏进行的一系列清洁、消毒和维护工作,以保证栏舍环境的卫生,
防止疾病的传播,并为下一批羊只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9.3.2良好的空栏管理对于维持羊群健康和提高生产效率至关重要,主要应结合羊场实际情
况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清洁;消毒;维护;控制害虫;环境调整;空栏期;记录与评估
10 病死羊与废弃物处理
10.1 可疑病羊应隔离观察、确诊。预后良好的病羊应隔离饲养、治疗,彻底治愈后,才能
合群饲养。
10.2 病死羊及其污染物应执行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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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羊场不应出售病羊、死羊。
10.4 羊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10.5 羊场废弃物应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11 档案管理
所有档案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农业部令第67号和NY/T 34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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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育肥各阶段日粮组成参考
饲养阶段 日粮组成
粗饲料 精饲料 预混料
育肥前期 (1-35d) 花生秧从 100g 起,3d 内加 至 250g 止。酒糟从第 15d、 150g 起,每日根据采食情 况递增。 玉米从 25g 起,隔天增加 25g 至 325g 止。豆粕从第 6d、100g 起,每日根据采食情况递增至 350g 止。 1-10d 内 5g。 10d 后按精料 的 4%添加。
育肥中期 (36-95d) 花生秧第 30d 后每 5d 减少 50g 至 100g,酒糟按递减 花生秧的 3 倍递加增。 玉米隔天递增 25g 至 1000g 止。豆粕 350g。 按精料的 4% 添加。
育肥后期 (96-150d) 花生秧 100g,酒糟根据采 食情况添加。 玉米隔天增加 25g 至 1250g 止。豆粕 350g。 按精料的 4% 添加。
注 1.以上日粮组成是以公羊为基准。母羊应根据采食量相应减少 10%-15%。
注 2.小苏打冬春季按精饲料的 1.5%添加,夏秋季按精饲料的 2%添加。
注 3.食盐和磷酸氢钙均按精饲料的 1%添加。
注 4.每千克预混料含:Fe 8g、Cu 1.5g、Zn 10g、Mn 5g、Se 65mg、I 60mg、Co 45mg、VA
1200000U、VD3 500000U、VE 2400U、VB1 60mg、VB2 1600mg、VB6 180mg、VK 3300mg、烟
酸 4000mg、生物素 25mg、叶酸 300mg。
注 5.出栏前 45 天开始,按精饲料的 0.5%添加由黄芪、甘草、党参、茯苓、山楂等组成的发
酵饲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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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建议免疫程序
日龄 疫苗 备注
1-3 小反刍兽疫疫苗 或小反刍兽疫、羊痘二联苗
10 羊痘疫苗
20 羊快疫、羔羊痢疾、肠毒血症 三联四防灭活疫苗
30 口蹄疫 O 型、A 型二价灭活疫 苗
120 口蹄疫 O 型、A 型二价灭活疫 苗
注:严格按照说明书剂量使用。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建议驱虫程序
日龄 药物及用法 主要作用
7 丙硫苯咪唑口服,10~15mg/kg 吸虫、线虫等
10、70、130 0.5%地克珠利口服,1ml,1 日 2 次,连用 3 日 球虫
14、90 吡喹酮口服,5~10mg/kg 绦虫、吸虫等
35、95 伊维菌素注射,0.2mg/kg,与剪毛同步 体内外寄生虫
注:羊场内严禁犬、猫与羊混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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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国家有关禁用兽药、不得使用的药物及限用兽药的规定
D.1 食品动物禁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见表 D.1。
表 D.1 食品动物禁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序号 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名称 禁止用途 禁止动物 靶组织
1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 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2 雌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酯酸甲孕 酮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4 雄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群 勃龙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5 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6 氨苯枫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7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呋喃西林、呋喃 妥因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8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9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洛硝达唑、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 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0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1 林丹(丙体六六六)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2 毒杀芬(氯化烯)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3 呋喃丹(克百威)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4 杀虫脒(克死螨)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5 酒石酸锑钾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6 锥虫胂胺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7 孔雀石绿 抗菌、杀 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8 五氯酚酸钠 杀螺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19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淀基醋酸 汞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20 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21 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注: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第 235 号第 560 号本标准执行期间农业部如发布新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 他化合物清单》,执行新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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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及其他物质目录
见表 D.2。
表 D.2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及其他物质目录
序号 药物名称
1 β-兴奋剂类: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 乙醇胺 A、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 福莫特罗
2 雌激素类: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
3 雄激素类: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 孕激素类: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阳、炔诺醇、炔诺醚
5 促性腺激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 FSHT 和黄体生成素 LH)
6 蛋白同化激素类:碘化酪蛋白
7 降血压药:利血平、盐酸可乐定
8 抗过敏药:盐酸赛庚啶
9 催眠、镇静及精神药品类:(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硝西泮、奥沙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 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唑吡旦、三唑仑、咪达唑仑、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匹莫林以及其他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10 抗生素滤渣
注: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第 1519 号。本标准执行期间,农业部如发布新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 用的物质》,执行新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D.3 不得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见表 D.3。
D.3 不得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组方
1 抗病毒药 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2 抗生素 头抱哌酮、头抱噻肟、头抱曲松(头抱三嗪)、头抱噻吩、头抱拉啶、头抱唑啉、头抱噻啶、罗红霉素、克 拉霉素、阿奇霉素、磷霉素、硫酸奈替米星(netilmicin)、克林霉素(氯林可霉素、氯洁霉素)、妥布霉素、 胍哌甲基四环素、盐酸甲烯土霉索(美他环素)、两性霉素、利福霉索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3 合成抗菌 药 氟罗沙星、司帕沙星、甲替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 剂
4 农药 井冈霉素、浏阳霉素、赤霉素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5 解热镇痛 类等其他 药物 双嗜达莫(dipyridamole)、聚肌胞、氟胞嘧啶、代森铵、磷酸伯氨喹、磷酸氯喹、异噻唑啉酮、盐酸地酚 诺酯、盐酸溴己新、西咪替丁、盐酸甲氧氯普胺、甲氧氯普胺(盐酸胃复安)、比沙可啶(bisacodyl)、二羟 丙茶碱、白细胞介素-2、别嘌醇、多抗甲素(α-甘露聚糖肽)等及其盐及酯制剂
6 复方制剂 1.注射用的抗生素与安乃近、氟喹诺酮类等化学合成药物的复方制剂 2.镇静类药物与解热镇痛药等治疗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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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允许做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
见表 D.4。
D.4 允许做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
序号 药物名称 动物种类 动物组织
1 氯丙嗪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2 地西泮(安定)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3 地美硝唑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4 苯甲酸雌二醇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5 潮霉素 B 猪/鸡 可食组织
鸡 蛋
6 甲硝唑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7 苯丙酸诺龙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8 丙酸睾酮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9 塞拉唑 产奶动物 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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