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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JX 012-20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能力等级评价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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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9 15: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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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YJX 012-20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能力等级评价标准 T/YJX
012-2024
ICS13.020.40
Z 05
YJX

体 标 准
T/YJX 012-20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
机构能力等级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the Capacity Grade of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Maintenance Institutions of Centralized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s
2024—08—15 发布
2024—08—15 实施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发 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告)
I
前 言 T/YJX 012-2024
本标准按照 GB /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提出并归口。由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由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人居环境专业委员会负责条文内容的解释工作。在本标准执行过程
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秘书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 80 号 161 栋
14 层 77 号,邮箱:hnsjjjs@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
郑州大学
郑州轻工业大学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原工学院
河南省友好环境质量研究院
中建八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迪迈科技建设 (河南) 有限公司
金博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厚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宇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德泉
李洪欣 刘 洋 卢 彬 李春浩 遆曙光 聂雪丽
楚金祎
刘泽森
张婉云 陈伟杰 王 飒 刘敢发 李新文 陈亚辉
蔡维群 李海鹏 杜丽娜 穆 武 董文华 蒋丰江
赵 沄 陈亮亮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曹祥红
樊广涛 罗明迪 李振委 李秀菊 刘向锋 韩晓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1 -
T/YJX
012-20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能力等级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总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建筑物、构建物、设备设施等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服务
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1001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1000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1000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3.2
发证机构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4
等级评定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等级评定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按综合实力、人力资源、专业清洗消毒维保设备、
机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质量及诚信经营等情况评定,分甲级、乙级 2 个等级。
4.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评级基本条件
a)具有与经营业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b〕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特种工种的持证上岗证率符合相关要求;
c)具有与经营业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d)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e)诚信经营,服务规范,近 2 年内无不良经营记录;
f)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g)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能力等级评定遵循自愿和确有需求的原则。
2
4.1.2 有关说明 T/YJX 012-2024
a)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技术人员是指必须持有相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
或省级以上社团组织颁发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相关的能力、岗位、培训等证书
的专业人员;
b)本标准要求的业绩是指独立完成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业绩;
c)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含本数。
4.1.3
甲级资质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a) 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
b) 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 ㎡;
c) 能适应清洗各类空调风管的专用设备不少于 4 套;
d)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相关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暖通、电气、给排水
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e) 空调清洗消毒操作工须有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不少
于 12 人;
f)具有特种作业的高处作业证书人员不少于 2 人;
g)具有特种作业的电工作业证书人员不少于 2 人;
h)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营业额不少于 500 万元/年;
i)近 3 年内具有 10 个以上成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项目案例及业主出具的验
收报告或第三方验收报告;
j)接受发证机构组织的现场质量控制检查或完工抽查不少于 3 次/年;
k) 签署诚信承诺书,接受发证机构信用管理;
l) 有完善的安全、质量、技术、施工、文明作业保证措施和财务、人事方面管理制度。
4.1.4
乙级资质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a) 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
b) 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 ㎡;
c) 能适应清洗各类空调风管的专用设备不少于 2 套;
d)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相关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暖通、电气、给排水
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应主持完成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项目案例不少于 2 项;
e) 空调清洗消毒操作工须有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不少
于 6 人;
3
T/YJX
012-2024
f)特种作业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少于 1 人;
g)特种作业的电工作业人员不少于 1 人;
h)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营业额不少于 100 万元/年;
i)接受发证机构组织的现场质量控制检查或完工抽查不少于 2 次/年;
j) 签署诚信承诺书,接受发证机构信用管理;
k) 有完善的安全、质量、技术、施工、文明作业保证措施和财务、人事方面管理制度。
5 等级评定程序
5.1 申请
5.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自愿向发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5.1.2 服务企业如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分别申请等级评定。
5.2 评定
5.2.1 等级评定采用申请条件审核和评价要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2.2 发证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核,并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机构判定是否符合对应等级的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接
受申请,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5.3
评定程序
5.3.1
申请单位应向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a) 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能力等级申报表;
b)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 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证书复印件;
d) 加盖公章的经营场所、场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设施等固定资产
明细清单;
e) 加盖公章的最近三年内承接合同的完整复印件;
f)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5.3.2 申请领取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
书》)的程序:
a) 填写《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报表》;
b) 由发证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机构进行推荐评定;
c) 评定合格的应在发证机构网站予以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等级
证书》。
4
5.4 证书编号规则 T/YJX 012-2024
《等级证书》 编号由 YJX +(Y)+ KX (空调清洗前后汉字拼音首字母)组成 + 三位阿
拉伯数字为证书编号,记 YJX(Y)KX 001~999。
5.5
证书管理
5.5.1 《等级证书》由发证机构统一印制、管理、发放。
5.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维保能力等级评定遵循公益性、服务性和不收费原则,但
鼓励申请评定单位自愿捐赠、资助。
5.6
年度审验
5.6.1
发证机构每年对获得证书的持证单位进行各项能力审验。
5.6.2
年度审验合格的持证单位,发证机构在《等级证书》上盖“年检合格”章, 并通过发
证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5.6.3
若发证机构核查出该单位近年的工作和相关资料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将酌情对持证
单位的企业资质做出降级或者注销等管理手段。
5.7
检查与监督
5.7.1 发证机构不定期对取得《等级证书》的持证单位进行专项审核。
5.7.2 发证机构对取得《等级证书》的持证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证书的有效
期内进行复查或不定期抽查。
5.7.3 已取得《等级证书》的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构将按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款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按照发证机构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直至注
销其《等级证书》。
a) 因清洗质量低劣,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从而引起二次污染,以及其他重大事
故的;
b) 年度评定不合格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年度评定的;
c) 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d) 不按时年审,经告示仍不履行义务的;
e) 经营活动违反其他规定的。
5.7.4 持证单位被注销《等级证书》不满 12 个月的,不得重新申请。
5.7.5 转业或歇业的持证单位,应及时退回《等级证书》,并同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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