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1.020
CCS C 00
T/GDPHA
广
东 省 医 院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GDPHA 006—2023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management
in internet hospitals
2024-06-13 发布
2024-06-13 实施
广东省医院协会 发 布
T/GDPHA 006—2023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4.1
机构要求 ........................................................................ 1
4.2
医师要求 ........................................................................ 2
4.3
设备设施要求 .................................................................... 3
5
诊疗服务 ............................................................................ 3
5.1
服务流程 ........................................................................ 3
5.2
服务要求 ........................................................................ 4
5.3
服务保障 ........................................................................ 5
5.4
投诉处理 ........................................................................ 5
6
病历管理 ............................................................................ 6
7
药事服务 ............................................................................ 6
8
信息安全 ............................................................................ 7
参考文献 ............................................................................... 8
I
T/GDPHA 006—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与国家相关法规、行业政策及有关标准匹配协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医院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医科
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其如,陈倢,王盛飞,曾洁,薛冰妮,贺琼,周铿,张述耀,林伟华,王晓
曼,郭奕文。
II
T/GDPHA 006—2023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医院诊疗的基本要求、诊疗服务、病历管理、药事服务、信息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含多点执业、医联体机构)执业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
信息技术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复诊、适宜的诊疗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9725
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
WS 445(所有部分)
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互联网医院
internet hospitals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互联网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
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应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范围。
4.1.2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
致,并设置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医疗的诊疗服务、质量、安全及技术保障等。
4.1.3
互联网医院应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包含多点执业)资质进行审查。
4.1.4
互联网医院应通过身份确认手段,进行医师等人员管理,确保本人接诊。
1
T/GDPHA 006—2023
4.1.5
互联网医院应通过身份识别技术进行患者身份信息认证,推行患者实名制就诊。
4.1.6
互联网医院应设置患者与医师双评价环节,患者可以对医师的诊疗服务作出评价,医师可以对
患者就诊配合度或真实信息情况进行反馈。对于没有证据否定其真实客观性的评价,互联网医院不应自
行删除评价数据。
4.1.7
互联网医院宜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开通药品配送服务。
4.1.8
互联网医院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4.1.9
互联网医院宜开展健康宣教。
4.1.10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响应机制。
4.1.1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规章
制度宜包括但不限于: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
——互联网医院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互联网医院人员培训制度;
——互联网医院医师考核评价制度;
——互联网医院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1.12 互联网医院应公开医院的基本信息、医生资质、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
4.2 医师要求
4.2.1 医师应根据取得的执业资质,按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公示的个人信息
应真实,不应夸大和虚假宣传。
4.2.2
在互联网医院注册(含多点执业、医联体机构),且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的医师,经过规范培训
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4.2.3
医师登录工作平台的账号仅限于医师本人使用,不应转交、租售给他人。多名医师以团队形式
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需列清人员名单。
4.2.4
医师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应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2
T/GDPHA 006—2023
4.2.5
医师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中,应利用文字、语音、图像、视频、辅助检查设备等方式,获取
足够的信息,以支撑全面分析病情、疾病诊断、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不建议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全
代替医师进行诊疗、书写病历、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若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替代上述部分工作,应有
医师本人确认其内容后,方可生效。
4.2.6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诊疗流程应和线下就医保持一致,遵循先接诊、书写医疗文书,
后做出处置意见的流程。如需药物治疗的,开具的处方应经药师审核后,方可凭处方付费、进入配送环
节。不准先购药后补方。
注:诊疗服务中,医师通过互联网获取的信息和线下面诊获取的信息相同,并足以支撑做出和线下面诊相同的诊断
和处置意见时,才能继续诊疗行为,否则,医师应立即终止本次互联网诊疗,并建议患者到线下医疗机构面诊。
4.2.7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应向患者提供随诊服务,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同时提出后续诊疗
意见。
4.2.8
医师应主动关心患者,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医师团队提供服务的,鼓励医师助理、护士、健
康管理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团队成员协助医师向患者提供解释、安抚。
4.2.9
医师线上接诊后,应主动了解患者病情,积极给出妥善的处置意见,不应敷衍、推诿。对危、
急、重症患者,应向患者或家属进行警示和说明,建议患者立即线下就诊。
4.2.10 医师不得引导患者至互联网医院以外的、无法被该互联网医院监管的其他平台上沟通交流。
4.3 设备设施要求
4.3.1 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应独立配置;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具备电路
冗余措施。互联网医院存储数据的服务器不应存放在境外。
4.3.2
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宜配置冗余设备。
4.3.3
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网络接入宜具备至少两家互联网接入运营商的线路接入,网络带宽不低
于 10 M,以保证网络的高可用和高速率。
4.3.4
宜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相关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4.3.5
宜实现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交互与
数据互通。
4.3.6 信息系统应按 GB/T 22239 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
5 诊疗服务
5.1 服务流程
诊疗服务流程如下:
3
T/GDPHA 006—2023
——由患者端发起诊疗请求;
——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接收到请求后,宜按秩序接诊;
——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通过系统或药师审核;
——提供到医院或药店自主取药、物流配送方式;
——互联网医院对诊疗产生的业务数据进行质控和追溯。
5.2 服务要求
5.2.1 咨询
5.2.1.1 应由患者发起咨询,选择咨询方式,支付咨询费用后,等待医师接诊回复。
5.2.1.2 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描述或诉求给予正确的指导,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线下面诊时,
接诊的医师应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5.2.2 分诊
5.2.2.1 当接诊医师认为患者病情超出个人业务能力或专业诊疗范围,不宜继续接诊和处置的,应及
时分诊给本专业的上级医师或其他对应诊疗科目的医师,流程为:
——由接诊医师根据病情提出分诊申请,征得分诊医师同意;
——被邀请的分诊医师在接到分诊后根据病人情况合理安排病人诊疗并给出相应处理。
5.2.2.2
如遇网络故障(如声音视频、网络延迟影响诊疗等)、个人信息错误(如非实名登记等)或
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诊疗等情况,应分诊至后台调试并说明情况。
5.2.3 诊疗
5.2.3.1 在线就诊的患者应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
证明等,由本专业的医师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判断是否符合线上诊疗条件。
5.2.3.2
符合互联网医院就诊条件的患者可自主选择对应医师进行相关方式(图文、语音、视频)诊
疗行为,支付诊查费用后发起诊疗请求,等待医师接诊。
5.2.3.3
医师应根据患者选择的就诊方式提供相应的接诊方式,就诊结束后根据病情判断给出诊疗意
见。如需开具电子处方,应由医师本人进行开具。
5.2.3.4
电子处方通过药师审核后,应支持患者查看处方及费用明细,经患者确认无误后,支持患者
选择取药方式并进行在线结算。
5.2.4
处方流转
4
T/GDPHA 006—2023
5.2.4.1
医师开具处方后,处方应自动推送至药师处,药师接收到电子处方后,应对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进入调剂发药流程或电子处方流转至第三方零售药店/药物配送机构。
5.2.4.2 如审核不通过,由药师将处方退回至医师处,医师应根据药师的审核批注,重新修改处方。
5.2.5 药品配送
5.2.5.1 患者如选择自主取药,由互联网医院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药房完成药品分拣及打包,并向患
者端发送取药信息,并注明取药地点和联系方式。
5.2.5.2
患者如选择物流配送,药房人员应生成物流订单,由物流机构指派配送人员到医院或药品销
售机构取药,并将配送信息发送至药房及患者,根据患者填写的收货信息,将药品配送至相应地点。
5.2.5.3
患者如选择第三方配药,由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电子处方审核后,将处方流
转给第三方。
5.2.5.4
药品应由患者本人进行签收,由亲属代收的,应通过信息验证;患者签收后,物流配送机构
应将签收凭据或代收验证信息上传至互联网医院。
5.3
服务保障
5.3.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制订医师诊疗行为
规范。
5.3.2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医师主动退费机制、平台评估退费机制等合理的退费机制。
5.3.3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诊疗服务信息上报机制,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诊疗服务情况。
5.3.4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医疗质量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医疗质量不良事件上
报。
5.3.5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制度,医师接诊如发现(疑似)传染病或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在做好信息登记及防控
告知的同时停止线上诊疗,在保守医密的前提下进行逐级上报。
5.4
投诉处理
5.4.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医患相互评价机制及投诉反馈制度,设立投诉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的醒目
位置,设立投诉通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5.4.2
互联网医院接到诊疗纠纷时,应及时上报医院医患管理部门,同时由相关纠纷调解员进行取证
调查、初步协商调解处理。
5.4.3
互联网医院应针对医师在诊疗服务中存在的以下问题,采取必要的管理、处罚措施,首次出现
下述行为且情节轻微,互联网医院应及时提醒医师违规情况,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应采取约谈、警告、
暂停接诊权限、永久关闭医师账户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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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PHA 006—2023
——医师接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诊疗,回复患者的内容过于简单,回复与患者病情不相关
的内容,未采取对患者有效的诊疗措施等;
——医师给出错误的诊疗建议,或者回复与医师专业方向不符的诊疗建议;
——医师服务态度差、涉嫌泄露患者隐私或其他损害患者权益、伤害医患关系的行为。
6 病历管理
6.1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建设电子病历系统及病历管理制度,并由质量控制和病案管理
部门负责病历管理。
6.2
互联网医院电子病历可参考门诊病历部分内容执行,包括: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日期、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必要时包含民族、
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过敏史、紧急联系人等内容;
——病情摘要:主诉、现病史,必要的既往史、个人史、线下就诊的医疗机构名称和诊断、正在
使用的药品和治疗方案,往次与该次互联网诊疗的处方、建议等处置方案;
——相关实验室检查、医学影像检查等辅助检查资料。
6.3
病历系统运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安全性:应符合 GB/T 39725 的有关规定,并有数据备份机制,建立灾难恢复系统;
——有效性:应能自动记录进入病历系统的任何操作(如录入、修改、查阅、复制、维护或监控
等),记录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时间及操作内容等,与病历同时保存。病历一旦形成,应无
法随意删除和修改。
——规范性: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应符合 WS 445(所有部分)的要求。
7 药事服务
7.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高警示药品目录,并实施特殊的管理制度。当医师开具的处方中含有高警示药
品时,应告知患者该药品的用药风险、用法用量和储存条件等。
7.2
互联网医院不应将医师的任何收入与其所开具处方的药品金额挂钩,不应给医生任何以积分或活
动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7.3
医师开具处方应书写规范,具有明确的用药适应症,药品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不应开
具麻醉、精神类及其他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7.4
不应通过技术手段生成虚拟诊疗过程后以医师名义开具处方。
7.5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及审核流程,由符合国家审方资质的药师负责处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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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PHA 006—2023
7.6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处方,
互联网医院应及时安排接诊医师重新开具处方。
7.7
处方上的医师、药师签名,应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
7.8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管理线上处方统计权限。线上处方及药品销量信息仅可用于药事管控、学术研
究等规定允许的行为,不应将此类信息发送给利益相关的商业主体和经营参与者。不应进行针对医师个
人的药品销量统计行为。
7.9
互联网医院应具备药事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应制定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评估
用药风险,对医患进行合理用药宣教等。
7.10
互联网医院应加强药品来源管理,建立药品可追溯机制。依托自有平台从事药事服务的,应按相
关规定对药品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单和购进合法票据等进行核验并建立购进记录。与第三方药
品经营机构合作开展药事服务的,应对其进行资质审核,并做好有关药事服务的责任划分,建立风险管
控。
7.1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应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并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上报及处置。
8 信息安全
8.1 互联网医院应按 GB/T 39725 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应
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如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互联网医院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8.2
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各类医疗服务,应做好患者隐私保护工作,按 GB/T 22239 的第三级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有关要求做好数据加密和通信保护措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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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2]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3]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2号)
[4]
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 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
[5]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2〕10号)
[6]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国医保〔2019〕
47号)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今第149号)
[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卫生部今第35号)
[9]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
[1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11]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12]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
卫办医函〔2018〕1079号)
[13]
关于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卫规划函〔2021〕34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