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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058-2024 食品安全抽样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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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1: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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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4/T 3058-2024 食品安全抽样管理规范 ICS 03.120.10
CCS A 00 14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058—2024
食品安全抽样管理规范
2024 - 08 - 07 发布
2024 - 11 - 0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058—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抽样要求 ........................................................................... 1
5 抽样人员 ........................................................................... 2
6 现场抽样 ........................................................................... 2
7 网络抽样 ........................................................................... 4
8 样品储运 ........................................................................... 6
9 样品移交 ........................................................................... 7
I
DB 14/T 3058—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谷福、卫春、李一君、赵斌、张涛、郝丽华、郝艳、杨丽峰、赵先进、牛宇峰、
张建华、郑智峰、郑巍、周婷婷、马小军、张泽君。
II
DB 14/T 3058—2024
食品安全抽样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对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抽样要求、抽样人员、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样品储运
和样品移交等进行了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的食品安全抽样工
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测中的应用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被抽样单位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
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
食品批次
具有产品的特性,在等同条件下组成的总体的一个确定的部分。
随机抽样
从由N个单元组成的总体中抽取个体时,使每一单元被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抽取方法。
简单随机抽样
从总体N个单位中任意抽取n个单位作为样本,使每个可能的样本被抽中的概率相等的一种抽样方式。
分层随机抽样
样本抽自于总体不同的层,且每个层至少有一个抽样单元的随机抽样。
4 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应严格保密,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单位或以任何理由事先准备样品。
抽样人员应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样品,所抽取的样品应对整个批次的产品具有代表性。
应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抽样关键过程,做到抽样工作公正、公平和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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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数量、抽样方法和工具应符合国抽、省抽标准和细则要求,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
样品特殊储运要求影响其检测数值的,从其要求并予以记录。
5 抽样人员
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和抽样方案。
上岗前应经专业培训和能力确认。
应掌握抽样工作技能,熟练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不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
6 现场抽样
抽样告知
6.1.1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 2 人,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告知被抽样单位关于抽检任务来源、抽检性质、抽检食品种类、抽样范围、异议处理以及应
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6.1.2 对销售场所开展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的,应有不少于两名监管人员参与抽样。
6.1.3 承检机构承担抽样工作的,还应出示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抽样检验任务委托
书或其复印件。
核对证照
6.2.1 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应确认拟抽取的
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范围内。
6.2.2 风险监测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随机抽样
6.3.1 抽样人员从符合要求的抽样地点中现场随机抽取同一食品批次样品,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
行抽取和选择样品,也不得抽取被抽样单位事先准备的样品。特殊情况下,因部分企业样品获取不便,
可由被抽样单位人员用铲车等工具辅助获得样品,抽样人员应亲自抽样或主导抽样,抽取的样品必须由
抽样人员自己按随机抽样的要求选定,不得由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选定。
6.3.2 应依据国抽实施细则、机构抽样方案及检验项目的规定选择适宜随机抽样方法。样品随机抽取
应符合 GB/T 10111 标准的简单随机抽样或分层随机抽样等方式的要求。
6.3.3 如抽样的环境、方法、工具和样品存储器具等对检验数值有影响的,应予以必要的记录。
6.3.4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复检备份样品。
6.3.5 抽取样品数量(重量)、品种、状态、保质期、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等应符合国抽实施细则和
标准的要求。
6.3.6 若所抽取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向被抽样单位索要其有效的企业标准。
填写文书
6.4.1 抽样人员应使用黑色蓝色的钢笔或中性笔等填写规定的抽样文书,填写抽样文书的所有栏目,
不得空格,不适用的栏目应划“/”,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
6.4.2 在抽样文书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和地址应按照法定资质的名称和实际地址填写。被抽样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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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地址与法定资质的名称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
6.4.3 抽样文书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食品名称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
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应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
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称名称”和“标准名称或真实属性名称”,
必要时,应在抽样文书备注食品加工工艺、重要原料、产品类型、保质期和明示指标等重要的信息。
6.4.4 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文书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还应填写第
三方或生产方信息。
6.4.5 内容经被抽样单位确认后,应由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对无法提供相应合法印章的,由签字加
指模确认,不得代签。如需要更改信息应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营业执照、经
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正照信息以及样品标称信息如需更改,由两名抽样人员签字或抽样单位盖章确
认。
封样
6.5.1 抽样人员应在填好文书后,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用封条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分
别封样,封条需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或指模)确认,封条上的签名和盖章(或手印)应清楚易辨认,并
保证封条的完整性,不得破损。
6.5.2 若食用农产品需在实验室均质后留存复检备份样品的,现场还应当填写一份信息完整的封条,
并由抽样人员(含抽样的监管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用于封存均质后的备份样品。
6.5.3 封条上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文书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封条与抽样文书一一对应,在封条上
注明检样、备样等字样。
信息采集
6.6.1 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抽样基数、样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
响抽样检验结果、样品溯源或后续核查处置的情况进行现场信息采集,保证抽样过程客观、公正。
6.6.2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
—— 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如门牌、招牌或摊位号等信息,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
照片内(门头照);
—— 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凭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 样品贮存环境;
—— 抽样人员从不同部位抽取样品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 被抽样品的完整包装(标签)信息,应包含样品正反面照片(样品名称、生产日期、该样品的
生产厂商,委托商、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营养成分表等标签信息需清晰可见);
——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照,有特殊贮运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
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
—— 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抽样文书以及封条签字盖章的照片;
—— 抽样结束,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及样品合照;
—— 购样发票或相关购物凭等的照片;
—— 告知书、纪律反馈单照片;
—— 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6.6.3 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照片,应包括:
—— 被抽样单位门头照;
—— 营业执照;
—— 相关许可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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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生产日期、样品名称、样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溯源信息照片;
—— 抽样人员取样照片;
—— 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抽样文书及封条签字盖章照片;
—— 封样后样品照片;
—— 填写完毕的抽样文书、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 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样品合照;
—— 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费用支付
6.7.1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应索取发票及所购样品明细,对被抽样单位不能提
供正式发票的,抽样人员也应支付样品费并索取购物凭证(如购物小票、收据等),作为后续核查处置
和样品溯源的证据支撑,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6.7.2 抽样完毕后,需交付给被抽样单位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检验抽样单、
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现场交付样品购置费的,不用提供)。
不予抽样的情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a) 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b)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c) 拟抽样检验的食品由被抽样单位停止销售、单独存放、明确标注封存待处置的;
d) 超过保质期、已腐败变质或保质期内无法覆盖检验周期的;
e) 被抽的样品属于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品种;
f) 样品数量小于抽样数量、重量的影响检验结论的;
g)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h)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
6.9.1 拒绝抽样
被抽样单位符合抽样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向企业耐心解
释抽样性质、说明企业拒绝抽样后果后,仍达不到抽样目的的情况下,抽样人员应当如实做好情况记录,
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情况说明,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9.2 未抽到样品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转产、停产或停销等原因导致无法抽取的食品品种或抽样数量不足的,抽样
人员应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说明,需要由有管辖权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
7 网络抽样
抽样对象
是通过网络开展食品交易的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
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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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7.2.1 任务开展前,应当根据计划安排,产品特性,平台分布等合理制定抽检方案,报送组织实施的
市场监管部门。
7.2.2 开展食品安全网络抽样前,抽样单位应将抽样人员的人员信息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
址(可多个)、联系方式等,报送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7.2.3 样品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应选择不会引起被抽样单位注意的名称、地址。
信息核查
抽样人员应当确认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或食品生产企业(含委托加工方、受委托加工方)中至少有一
方处于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辖区内,同时核对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线上选品
7.4.1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交易网络平台及网络生产食品经营者,抽样人员使用已
备案的账户登录网络交易平台,检索平台内的拟抽检食品,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样品,使用已备案的付款
账户。
7.4.2 所购买样品应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日期或批次的食品。抽样人员可采取加大购买
样品数量的方式,尽可能抽取到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的同批次食品。
费用支付
7.5.1 抽样人员应使用已备案的账户登录网络交易平台,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样品,使用已备案的付款
账户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费、打包费、运输费等费用,并索要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
7.5.2 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支付凭证,与网络支付截图复印件一起,作为购样凭证,购物
发票(或收据)的抬头允许使用已备案抽样人员姓名。
7.5.3 被抽样单位无法提供发票或收据的,抽样人员应将网络支付截图和订单明细作为购样凭证,并
填写购样收据。
信息采集
7.6.1 下单过程的信息采集
—— 购买样品过程中,抽样人员应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采集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被抽样单位网店首页截图,应包含平台、店铺名等信息;
—— 样品展示页信息,包括采集平台及商品所在页面的网址信息、食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和
样品外观等信息;
—— 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检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
—— 支付记录;
—— 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下订单的日期、样品明细、费用明细、收货人等信
息;
—— 检验时,如需了解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样品真实属性、广告声称和企业标准等详细内容,
抽样人员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客服人员沟通,并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对与网店聊天
过程等进行留证;
—— 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7.6.2 收到样品后的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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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快递到达信息后,由不少于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物流单据记载的订单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后,拆包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拆包、查验、封样过程应拍照及录像,留存足以
证明样品来源的关键影像资料。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收到包裹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信息;
—— 拆包后样品状态,应体现样品的包装、数量、标签等;
—— 样品储运条件等是否符合明示要求和标准要求,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应当记录样品储存状态;
—— 样品的外观照片(含包装、标签等信息);
—— 收到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若其中某批次产品满足检验及复检备份样品数量要求,对检验
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将该批次样品确定为所抽样品;
——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照片应能显示封条上抽样单编号、
抽样人员签名和抽样单位盖章;
—— 若需要所抽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应向被抽样单位或生产单位索要有效的企业标准;
—— 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如:暂存快递点时样品的存储条件等)。
填写文书
7.7.1 网络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网络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样品名称、规
格、数量、类别以及执行标准,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7.7.2 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抽样文书信息,应用杠改方
式更改,并由参与抽样的人员共同签字或抽样单位盖章确认。
封样
7.8.1 样品到达后,应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贴上具有抽样单位盖章的封条,封条
上应由至少两名抽样人员签字,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并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
检样或备样等,封条上的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文书信息保持一致。
7.8.2 封样时,应注意封条的完整性,不得破损,封条上的签名(或手印)和盖章应清楚易辨认,封
样过程应采用拍照或摄像等形式进行信息采集。
7.8.3 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可参照本文件进
行食品安全抽样。
特殊情况
7.9.1 对于收到的食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选取其中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的某一批次食品为抽检样品,
其余不同批次食品应当单独封样,同复检备份样品一并管理,并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
7.9.2 若无任何一批次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的,抽样单位可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调整检验项目等,经同意后可对某一批次样品进行检验。
8 样品储运
样品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抽样文书和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
对样品贮存、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必要时记录,对保质期短及生鲜食品应及时送至承
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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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样品移交
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的样品(含备份样品)和抽样文书一起移交承检机构。
抽样人员和样品接收人员应对样品进行现场核对样品,包括但不限于:
—— 样品封样情况是否完好;
—— 样品信息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相符;
—— 样品状态、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 必要时查验样品采集信息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
—— 若被抽样样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需与样品一起移交。
如抽样单位和承检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抽样人员可以选择样品购置费付款凭证是否移交承检机
构。如承检机构视抽样单位和承检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由样品接收人员填写并出具样品移交确认单交抽
样人员。
样品接收人员确认样品、文书和记录等相符合后,应对检验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
按规定保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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