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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 08-2441-2024 地下车库联络道设计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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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2 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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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G/TJ 08-2441-2024 地下车库联络道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下车库联络道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underground parking link DG/TJ 08—2441—2024 J 17503—2024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4年5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4 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4〕2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
批准《地下车库联络道设计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地下
车库联络道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
范,统一编号为 DG/TJ
08—244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
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前 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
定〔2020〕771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
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编制组,编制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
设计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与经验,参考国家、行
业及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有关科研成
果与文献资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体设计;道路设计;建筑
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防灾设计;交通设施设计;兼顾人民
防空。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
建议,请 反 馈 至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地 址:上 海 市 世 博 村 路
300号1号楼;邮编:200125;E-mail:shjtbiaozhun@126.com),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
北二路901号;邮编:200092;E-mail:wangxi@smedi.com),上
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
邮编:200032;E-mail:shgcbz@163.com),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考。
主 编 单 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 1 —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曦 宋 飞 游克思 华高英 沈佳奇
王 磊 刘 艺 温竹茵 张效晗 罗建晖
赵华亮 谢 明 卢薇苓 梁荣欣 华中良
王佳斌 曾蕴蕾 闫治国 倪 丹 冯励凡
王辰辰 何奇玮 阎 迅 周 锋 曹 峰
孙培翔 姜文婷 郑 岐
主 要 审 查 人:叶 蓉 白 云 王 伟 俞 帆 周玉石
朱 鸣 柴昕一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 2 —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总体设计 ……………………………………………………… 3 3.1 一般要求 ……………………………………………… 3 3.2 总体设计要求 ………………………………………… 5 4 道路设计 ……………………………………………………… 7 4.1 一般规定 ……………………………………………… 7 4.2 线形设计 ……………………………………………… 8 4.3 出入口 ………………………………………………… 9 5 建筑设计 …………………………………………………… 11 6 结构设计 …………………………………………………… 13 6.1 一般规定 ……………………………………………… 13 6.2 工程材料与荷载 ……………………………………… 14 6.3 基坑支护设计 ………………………………………… 16 6.4 主体结构设计 ………………………………………… 17 6.5 防水及耐久性设计 …………………………………… 18 6.6 结构抗震 ……………………………………………… 19 7 机电设计 …………………………………………………… 20 7.1 通 风 ………………………………………………… 20 7.2 给排水 ………………………………………………… 21 7.3 供电与照明 …………………………………………… 21 7.4 弱电系统 ……………………………………………… 23 8 防灾设计 …………………………………………………… 27 8.1 一般规定 ……………………………………………… 27 — 1 —
8.2 建筑防火 ……………………………………………… 8.3 防烟和排烟 …………………………………………… 8.4 消防给水与灭火 ……………………………………… 8.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8.6 火灾自动报警及防灾通信 …………………………… 8.7 防淹设计 ……………………………………………… 9 交通设施设计 ……………………………………………… 9.1 交通标志和标线 ……………………………………… 9.2 防护设施 ……………………………………………… 9.3 交通控制及诱导设施 ………………………………… 9.4 车库诱导设施 ………………………………………… 9.5 地下位置服务设施 …………………………………… 9.6 出入口管控设施 ……………………………………… 10 兼顾人民防空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建 筑 ……………………………………………… 10.3 结 构 ……………………………………………… 10.4 通 风 ……………………………………………… 10.5 电 气 ……………………………………………… 10.6 给排水 ……………………………………………… 10.7 平战功能转换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 27 29 30 32 32 34 35 35 36 36 38 38 38 39 39 39 41 42 43 43 44 46 47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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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General design ………………………………………………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3.2 General design requirements ………………………… 5 4 Road design ………………………………………………… 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4.2 Linear design ………………………………………… 8 4.3 Entrance and exit ……………………………………… 9 5 Architectural design ……………………………………… 11 6 Structural design …………………………………………… 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3 6.2 Engineering materials and loads …………………… 14 6.3 Foundation pit support design ……………………… 16 6.4 Internal structure design …………………………… 17 6.5 Waterproofing and durability design ……………… 18 6.6 Structural seismic resistance ……………………… 19 7 Electromechanical design ………………………………… 20 7.1 Ventilation …………………………………………… 20 7.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 21 7.3 Power supply and lighting ………………………… 21 7.4 Weak current system ……………………………… 23 8 Hazard prevention design ………………………………… 27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7 — 3 —
8.2 Fire prevention ……………………………………… 8.3 Smoke control and ventilation ……………………… 8.4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 8.5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signage ……… 8.6 Automatic fire alarm and fire communication …… 8.7 Flood prevention design …………………………… 9 Traffic facility design ……………………………………… 9.1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 9.2 Protective facilities ………………………………… 9.3 Traffic control and guidance facilities ……………… 9.4 Car parking guidance facilities ……………………… 9.5 Underground positioning facilities ………………… 9.6 Entrance and exit control facilities ………………… 10 Civil air defence ……………………………………………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2 Architecture ………………………………………… 10.3 Structure …………………………………………… 10.4 Ventilation ………………………………………… 10.5 Electricty …………………………………………… 10.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 10.7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from daily use to civil air defence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7 29 30 32 32 34 35 35 36 36 38 38 38 39 39 39 41 42 43 43 44 46 47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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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设计耐久可控、安全可靠、功能
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设计,不适用
于车库内地下车行系统。
1.0.3 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
下道路设计规范》CJJ
22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区域交通规划、区域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
2 与城市路网、周边地下车库合理衔接,停车资源共享。
3 处理好与市政管线及管廊、轨道交通设施、地下人行设施
等其他地下基础设施的关系,合理安排集约化利用地下空间。
4 与互联互通的地下设施协同防灾。
5 协调好与周边建设开发的时序关系。
1.0.4 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1 —
2 术 语
2.0.1 地下车库联络道 underground
parking
link
用于连接各地块地下车库并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地下
车行道路。
2.0.2 地下匝道 underground
ramp
用于连接两段地下道路的一段专用道路,包括地下互通式立
体交叉连接道路、地下车库联络道与其他地下道路连接道路等。
2.0.3 地下车库连接口 connection
part
of
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车库联络道主线连接地下车库的口部或一段车行连接
通道。
2.0.4 通风井 ventilation
shaft
连接地面与地下车库联络道,用于空气流通的构筑物。
2.0.5 防火分隔间 fire
partition
设置于车行通道上,由防火墙、卷帘门组成的,防止火灾蔓延
至相邻区域的分隔区域。
— 2 —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要求
3.1.1 地下车库联络道应为机动车专用地下道路。
3.1.2 地下车库联络道根据服务车型可分为混行车地下车库联
络道和小客车专用地下车库联络道,不应通行重型载货汽车以及
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车辆。
3.1.3 地下车库联络道的道路等级应为支路,设计速度应为
20km/h,地下车库连接口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10km/h。
3.1.4 地下车库联络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L)分为一、二、三、四
类,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用途 地下车库联络道封闭段长度L(m)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通行机动车 L>3000 1500 注:封闭段长度为单方向行驶最长暗埋段长度。
3.1.5 工程总体设计应根据地下车库联络道分类,按表3.1.5配
置相应的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
设施名称 地下车库联络道分类 备注
一 二 三 四
交通安全设施 ■ ■ ■ ■ 按第9章规定设置
供配电设施 ■ ■ ■ ■ 按 第 7.3 节 规 定 设置
— 3 —
设施名称 地下车库联络道分类 备注
一 二 三 四
通风 设施 通风 ■ ■ ■ ■
CO检测器 ■ ■ ■ ▲
照明 设施 基本照明 ■ ■ ■ ■
应急照明 ■ ■ ■ ▲
亮度检测器 ■ ■ ■ ▲
交通 监控 设施 车辆检测器 ■ ■ ■ ▲
交通个体级感知设施 ■ ■ ▲ ▲
视频事件检测器 ■ ■ ■ ▲
摄像机 ■ ■ ■ ▲
可变信息标志 ■ ■ ■ ▲
可变限速标志 ■ ■ ■ ▲
车道指示器 ■ ■ ■ ▲
交通区域控制单元 ■ ■ ■ ▲
地下位置服务设施 ▲ ▲ ▲ ▲
洞口控制闸机 ▲ ▲ ▲ ▲
火灾 探测 报警 设施 火灾探测器 ■ ■ ■ ▲
手动报警按钮 ■ ■ ■ ▲
火灾声光警报器 ■ ■ ■ ▲
联动模块 ■ ■ ■ ▲
消防 设施 机械排烟设施 ■ ■ ■ ▲
消防水源 ■ ■ ■ ▲
灭火器 ■ ■ ■ ■
消火栓系统 ■ ■ ■ ▲
泡沫消火栓系统 ╱ ▲ ▲ ╱
— 4 —
设施名称 地下车库联络道分类 备注
一 二 三 四
消防 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 ╱
水喷雾系统 ■ ■ ▲ ╱
泡沫 水喷雾联用系统 ■ ╱ ╱ ╱
疏散救援通道及其指 示标志 ■ ■ ■ ■
应急救援站 ■ ■ ■ ▲
通信 设施 应急电话 ■ ■ ▲ ▲
有线广播 ■ ■ ■ ▲
移动信号 ■ ■ ■ ╱
无线调频信号 ■ ■ ■ ╱
中央 管理 设施 计算机设备 ■ ■ ■ ▲
显示设备 ■ ■ ■ ▲
控制台 ■ ■ ■ ▲
防淹 设施 液位计 ■ ■ ■ ■
排水泵及其控制设施 ■ ■ ■ ■
水位标尺 ▲ ▲ ▲ ▲
注:■—应选;▲—可选;╱—不作要求;Z—表示二者应取其一。
3.2 总体设计要求
3.2.1 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应根据连通的地下车库车位规模、
分担转移地面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3.2.2 城市地下车库联络道宜衔接设计速度与道路等级相近的
地下道路。当设计速度差大于20km/h时,应设置地下匝道过渡
衔接。
— 5 —
3.2.3 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与地下车库或城市地下道路连通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设备应各自独立设计,正常运营互不干扰,交通、停
车信息形成互通。
2 防灾系统应各自独立设计,防灾信息形成互通。
3 地下车库联络道、地下车库连接口、地下道路之间,应设
置指示和引导标志、净高限制标志和防撞设施等。
3.2.4 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与其他地下空间邻建、合建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进行土建分隔,确保功能互不干扰。
2 不宜与人员密集场所相邻。当必须相邻时,隔墙应考虑
汽车防撞要求。
3 附属用房与其他地下空间合建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4 通风井和出入口设置在周边地块用地红线内时,应协调
总平面布置与景观效果。
3.2.5 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分期建设时,先期工程建设完成后,
应具有独立运营的能力;整体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具有统一运营
的能力。分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期工程的道路、结构设计应顺畅衔接。
2 机电系统的分段设计应与工程建设分期匹配,并为后续
工程接入预留接口。其中,排水分区应各自独立。
3 运营管理中心或管理所宜在首期工程进行建设,应急救
援站应在各期工程中同步建设。
4 防灾设计应满足先期工程投入运营后的疏散救援要求,
并同时满足整体工程投入运营后的疏散救援要求。
— 6 —
4 道路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车库联络道建筑限界应为道路净高线和两侧侧向净宽
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4.1.1)。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不应大于
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建筑限界组成最小值应符合表4.1.1的
规定。
图4.1.1 建筑限界
建筑限界组成 路缘带宽度 (W mc) 安全带宽度 (Wsc) 缘石外露度 (hb) 建筑限界顶角高度(H)
Hc<3.5m Hc≥3.5m
取值(m) 0.25 0.25 0.25~0.40 0.20 0.50
注:1 当两侧设置人行道或检修道时,可不设安全带宽度。
2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Wc—机动车道的宽度。
4.1.2 地下车库联络道车道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 7 —
最小净高应采用一般值,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最小值。
净高(m)
一般值 3.5
最小值 3.2
4.1.3 地下车库联络道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4.1.4 地下车库联络道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并应考虑车道高
度对消防车的选型限制。
4.1.5 地下车库联络道不宜采用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
同一通行孔必须布置双向交通时,应采用中央安全隔离措施。
4.2 线形设计
4.2.1 地下车库联络道机动车道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车行道宽度可适当压
缩,应符合表4.2.1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一般值,条件受限时
可采用最小值。
车道宽度(m) 一般值 3.25
最小值 3.00
4.2.2 地下车库联络道平面线形布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路
网规划及连通地块的要求,综合地面道路、地形地物、地质条件、
地下设施、障碍物及施工方法等确定。
4.2.3 地下车库联络道平纵横线形组合设计应满足行车视距的
要求,并保持视觉的连续性。
4.2.4 地下车库联络道的直线、平曲线、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平
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的
— 8 —
规定。
4.2.5 地下车库联络道纵坡宜平缓,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度不应
大于8%。
4.2.6 地下车库联络道洞口应在接地口处设置反坡形成挡水驼
峰,挡水驼峰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2.7 地下车库联络道洞口内外各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
内的平纵线形应一致。当条件困难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4.2.8 地下车库联络道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
行停车视距验算。
4.3 出入口
4.3.1 地下车库联络道应在有地块接入侧设置辅助车道,地块
车库连接口在接入侧布设辅助车道后,接入间距不应小于30m
(图4.3.1)。
图4.3.1 地下车库连接口接入间距
4.3.2 地下车库连接口不应设置在进出地下车库联络道的匝道
上,与匝道坡道起止线距离不宜小于50m。
4.3.3 地下车库联络道出口接地点处与下游地面道路平面交叉
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40m。
当视线条件好、具有明显标志时,不应小于30m。
2 与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30m。当条件
受限时,不得小于20m。
— 9 —
4.3.4 地下车库联络道出洞口与邻接地面道路出口匝道减速车道
渐变段起点的距离应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图4.3.4)。当
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30m,并应在地下道路内提前设置预告标志。
图4.3.4 地下道路出口与地面道路匝道距离
4.3.5 当地下车库联络道接地后与平面交叉口衔接时,出入口
与接地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匝道布置可根据条件集中布置在地面道路的中央
或两侧,离路口展宽段距离较近时,应按转向拓宽分车道渠化。
2 接地点至地面交叉口停车线距离除应满足视距要求外,
还应根据红灯期间车辆排队长度以及匝道与地面道路转换车道
所需的交织段长度综合确定。
— 1
0 —
5 建筑设计
5.0.1 横断面布置在满足建筑限界条件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设备安装工艺以及装饰工艺要求。 2 应预留结构变形、施工误差、路面调坡等余量。 3 设置土建风道时,宜设置在顶部,风道内净高度不宜小于 0.8m。当条件限制需设置在侧面时,应不影响与地下车库的 衔接。 4 设置检修道时,宜设置在出入口匝道少的一侧。 5.0.2 地下车库联络道的暗埋段洞口、地下车库连接口和地下 匝道口,应设置排水横截沟。 5.0.3 地面设置通风口、通风井、采光口或导光管等设施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地面道路分隔带和设施带时,不得侵入地面道路 建筑限界。 2 排风口结合人行道设置时,风口不应低于2.0m。 3 进风口距离排风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垂直距离不 应小于6m。用作消防的进风口与排烟口,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要求。 4 敞开式通风口、采光口应设置防跌落措施。 5 导光管宜结合绿化设置。 5.0.4 出入口匝道设置的风雨棚设施,主体设计使用年限不宜 小于50年,棚体及其连接件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5年。 5.0.5 匝道的引道段地面护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 5.0.6 附属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应满足正常运营、管理维护、 防灾的综合需要。 — 1 1 —
5.0.7 地下车库联络道应就近设置运营管理设施,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一类、二类地下车库联络道宜设置运营管理中心,三类、
四类宜设置设备监控、应急事件处理管理所,并应根据管养要求
配置运维车辆停车位。
2 运营管理中心或管理所不能就近设置时,应就近设置应
急救援站。
3 运营管理设施的建设规模不宜超过表5.0.7的规定。
等级 运营管理中心 监控、应急事件处理管理所 应急救援站
建筑面积(m2) 1000~1500 600~800 40~80
— 1
2 —
6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结构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采 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应分别按施工阶段和正常 使用阶段进行承载力计算、稳定性验算、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验 算,并进行变形与裂缝宽度的验算。 6.1.2 结构设计应从工程建设条件出发,根据工程水文地质、环 境条件、与周边地块的建设时序等,通过技术经济、功能效果、环 境影响等综合比较,选择合理安全的施工方法、支护方案和结构 型式。 6.1.3 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外且与地块地下室合建的主体结 构设计工作年限应按地块地下室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确定,且不应 小于50年,其余情况下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 2 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结构 设计工作年限可确定为50年。 6.1.4 主体结构位于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外,且与地块地下室合 建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与地块地下室结构安全等级一致,且不应 低于二级。其余情况下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 6.1.5 出入口匝道设置钢结构风雨棚时,其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设计工作年限宜为50年。 6.1.6 结构的净空尺寸除应满足建筑限界、建筑设计、施工工艺 等要求外,还应考虑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结构变形及后期沉降的 影响。 — 1 3 —
6.2 工程材料与荷载
6.2.1 工程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 境并结合其可靠性、耐久性和经济性选用。主要受力结构可采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必要时也可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管 混凝土结构、钢骨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和金属结构。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100年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应低于C35。 2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和灌注桩,设计工作年限为 100年 时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C35,为 50 年 时 不 应 低 于C30。 3 地下结构应采用自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根据开挖深 度确定,且不应小于P8。 4 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受力钢筋应采用 HPB300、 HRB400、HRB500、HBF400、HPBF500级钢筋。 5 各 类 框 架 中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应 采 用 HRB400E、 HRB500E、HRBF400E、HRBF500E级钢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 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 大于1.3; 3) 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6.2.2 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可按表6.2.2进行分类。在决定 荷载的数 值 时,应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B 50009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施工和使用阶段可能发生的变 化,按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确定不同荷载组合时的组合 系数。 — 1 4 —
荷载类型 荷载名称
永久荷载 结构自重
地层压力
结构上部破坏棱体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压力
水压力及浮力
混凝土收缩及徐变效应
预加应力
固定设备重量
工后差异沉降作用
侧向地层抗力及地基反力
可变荷载 基本可变 荷载 地面车辆荷载及其动力作用
地面车辆荷载引起的侧向土压力
内部车辆荷载及其动力作用
地面超载
其他可变 荷载 人群荷载
温差作用
施工荷载
偶然荷载 地震作用
人防荷载
车辆撞击荷载
沉船、爆炸、锚击等灾害性荷载
注:1 设计中要求考虑的其他荷载,可根据其性质分别列入上述三类荷裁中。
2 表中所列荷载本节未加说明者,可按国家有关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施工荷载包括设备运输及吊装荷载、施工机具及人群荷载、施工堆载、相邻
结构施工的影响等。
6.2.3 永久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自重可按结构设计断面尺寸及材料重度标准值计算。
2 竖向地层压力应按计算截面以上全部土柱重量计算。
— 1
5 —
3 水平地层压力可采用朗肯土压力公式计算。施工阶段水 平地层压力宜按水土分算的原则考虑,在有工程经验时,对于黏 性土水平地层压力也可按水土合算的原则计算。使用阶段水平 地层压力应按静止土压力计算,采用水土分算。计算中还应计及 地面荷载(按地面车辆荷载和周围建筑物基础的实际情况取 值)以及施工机械等引起的附加水平地层压力。 6.2.4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汽车荷载及其动力作用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 计规范》CJJ 11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 计算。 2 变形受约束的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徐变 对结构的影响。 3 地面超载一般可按20kPa考虑,对于大型施工机械作业 区域、施工堆场、覆土厚度特别小或规划用途已定等情况,地面超 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取用。 6.2.5 偶然荷载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地震作用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 标准》DG/TJ 08—9的规定计算确定。 2 人防荷载应按本标准第10章有关条文确定。 3 车辆撞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沉船、爆炸、锚击等灾害性荷载应根据工程建设条件分析 后确定。
6.3 基坑支护设计
6.3.1 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开挖深 度、周边环境、结构类型以及周边地下车库及其连接口的建设时 序等因素,并结合整体工程实施方案,合理制定设计方案。 — 1 6 —
6.3.2 基坑工程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
标准》DG/TJ
08—61、《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标准》DG/TJ
08—2364的相关规定确定安全等级及环境保护等级,并进行基坑
工程设计。
6.3.3 当基坑支护利用邻近地下室支护结构时,应分析基坑施
工期间对邻近地下室结构内力、变形及稳定性的影响,并验算所
利用地下室支护、结构承载力及变形,提出保证邻近地下室结构
安全的针对性措施。
6.4 主体结构设计
6.4.1 地下车库联络道结构宜采用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主 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可选用叠合式或复合式构造,支护结构 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与主体结构共同受力。 6.4.2 主体结构应分别对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进行结构承 载力、变形、稳定性验算和耐久性设计。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尚 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6.4.3 设计计算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设计应根据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在结构上可能 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 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当计入地震力或 其他偶然荷载时,不需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当围护结构兼作上 部建筑物基础时,尚应进行竖向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和稳定性 验算。 2 对长条形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沿纵向取单位长度按 底板支承在弹性地基上的平面框架分析;逆作法施工时,应考虑 立柱施工误差造成的偏心影响和立柱与外侧围护墙的沉降差等。 3 下列情况时,主体结构宜按空间结构进行分析: 1) 上部局部建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时。 — 1 7 —
2)
沿纵向土层有显著差异时。
3)
覆土厚度沿纵向有较大变化时。
4)
结构型式有较大变化处。
5)
地下车库连接口、匝道分岔、与地下车库合建等空间受
力作用明显处。
4 结构进行抗浮验算时,应按最不利情况验算。抗浮安全
系数当不考虑侧墙与土体摩阻力时不应小于1.05,考虑侧墙与土
体摩阻力时不应小于1.10。
6.4.4 地下结构与土层接触的顶板、底板和侧墙混凝土构件的
裂缝宽度最大限值为0.2mm;中隔墙、中板等混凝土构件裂缝宽
度最大限值为0.3mm。
6.5 防水及耐久性设计
6.5.1 地下车库联络道结构的防水设计,应根据环境类别、水文 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满足结构 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6.5.2 防水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 理”的原则,采取与其相适应的防水措施。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 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6.5.3 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结构防水类别为甲类,防水使用环 境类别为Ⅰ类,防水等级为一级。 2 其余区域的结构防水类别为乙类,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 Ⅰ类,防水等级为一级。 6.5.4 与地块地下室合建的地下车库联络道结构的耐久性设计 应与地块地下室的耐久性设计一致,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联络道 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可参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轨道交通及 隧道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DG/TJ 08— — 1 8 —
2128的相关规定执行。
6.6 结构抗震
6.6.1 地下车库联络道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分类及抗震等级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结构
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抗震等级为二级。
2 位于支路及道路红线范围外的结构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
设防类,抗震等级为三级。
3 与地块地下室合建的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等级,
不应低于地块地下室的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等级。
6.6.2 场地类别、结构的抗震措施、液化土的判别与处理,应符
合 现 行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标 准 》
DG/TJ
08—9的有关规定。
6.6.3 地下车库联络道结构地震作用的分析与验算应按照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
08—9中地下
结构的有关规定进行;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的地下车库联络道
应按整体结构进行分析和验算。
— 1
9 —
7 机电设计
7.1 通 风
7.1.1 通风系统设计应考虑稀释地下车库联络道内汽车排出废
气中以CO气体为代表的有害物质、烟尘和异味,为司乘人员、维
修人员提供满足标准的通风卫生环境,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的能
见度和舒适性。
7.1.2 正常通风系统与火灾排烟系统合用时,设备应符合排烟
系统耐高温要求。
7.1.3 通风方式应兼顾节能环保。
7.1.4 通风设备应选用性能优良、技术先进、效率高、噪声低的
产品。
7.1.5 CO和烟尘设计浓度应按表7.1.5取值。
设计项 交通状况 CO设计浓度(ppm) 烟尘设计浓度(m-1)
地下车库 联络道 正常交通(20km/h) 70 0.007
阻滞交通(10km/h) 100(阻滞段) 0.007
注:地下车库联络道换气次数按3次/h~5次/h计算。
7.1.6 单洞双向行驶的地下车库联络道宜采用横向或半横向通 风方式。单洞单向行驶的地下车库联络道,当主线成环状设计 时,宜采用横向或半横向通风方式;非环状设计时,宜采用纵向通 风方式。条件允许时,地下车库联络道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7.1.7 通风设备产生的噪声、地下车库联络道废气排放应符合 环境保护要求。 — 2 0 —
7.2 给排水
7.2.1 地下车库联络道给排水、消防系统应满足车行通道的生
产、生活和消防供水,及时排除生产、生活污废水、地下渗入水、事
故消防水及敞开部分的雨水。
7.2.2 地下车库联络道给水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各用水点对水
量、水质及水压的不同要求。
7.2.3 地下车库联络道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应与消防给水系
统分开。
7.2.4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污、废水的性质,并结合室外排水体制确定。
2 排水应分类集中,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
系统就近排放。
3 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并设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
可靠措施,确保地下车库联络道运营的安全性。
4 废水量应按消防水量考虑。
5 暴雨强度公式应选用上海的计算公式,暴雨重现期按
50年考虑,径流系统为0.9。
6 横截沟、排水管道等断面尺寸应按通过全部排水量考虑。
7.2.5 给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
隧道设计标准》DG/TJ
08—2033的规定。
7.2.6 各种设备选型应技术先进、性能优良、可靠性高、规格统
一。设计中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维护等提
供便利条件。
7.3 供电与照明
7.3.1 地下车库联络道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2 1 —
1 一级负荷:消防泵、轴流风机、基本照明、应急照明、雨水 泵、综合监控系统等设备。其中,应急照明和综合监控系统为一 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二级负荷:地下车库联络道出入口加强照明、设备用房排 水泵等。 3 三级负荷:地下车库联络道检修用电及其他不属于一、二 级的用电负荷。 7.3.2 地下车库联络道的变电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且不得放在最底层。 2 10/0.4kV 变电所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0m,当与管理中 心或泵房合建时,应做好防水、防辐射措施。 7.3.3 地下车库联络道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系统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敞开段照明、入口段照 明、过渡段照明、中间段照明、出口段照明和应急照明。 2 敞开段按道路照明标准设计。 3 入口段、过渡段和出口段照明由基本照明和加强照明两 部分组成,前者的灯具布置按中间段照明考虑,后者配以功率较 大的灯具加强照明。 4 照明宜采用LED灯具,并参考国家标准《LED城市道路 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2015附录F中规定的计算方 法进行照度计算。 7.3.4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库联络道电缆敷设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采用装 饰板后暗敷或穿电缆桥架等敷设方式。 2 消防设备主干电缆应采用柔性矿物绝缘电缆,非消防设 备主干电缆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 7.3.5 地下车库联络道及设备用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箱应设置 除湿装置。水泵控制柜安装高度应高于泵房地坪1m 以上,并采 取防淹措施。 — 2 2 —
7.3.6 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kV进线、母排及出线回路应装设避雷器防止过电压。
2 在0.4kV进线处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以减小雷电波的
侵入危害。
3 应采用 TN S制保护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
超过1Ω。所有用电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构件等均应与接地装置
可靠连接,形成电气通路。
7.4 弱电系统
7.4.1 地下车库联络道弱电系统宜由中央控制管理、交通监控、 环境监测及设备监控、视频监控、广播、电话、无线通信、时钟同步 等系统组成。各弱电系统的设施配置可参见本标准表3.1.5,其 中一、二类地下车库联络道宜设置时钟同步系统。各弱电系统的 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 管理部门的要求。 7.4.2 地下车库联络道内外设置的弱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 于IP65,附属设备用房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0。 7.4.3 一类地下车库联络道宜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分控 室,分控室应能将所有的数据上传至中控室,并接受中控室的 指令。 7.4.4 中央控制管理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子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具有信息采集及显示功能、故障 报警及保护功能、数据处理功能、控制方案执行功能、统计查询和 报表生成功能、数据档案存储功能、设备监测功能、网络管理功 能、账户管理功能、参数设置功能等,且不受其他子系统的影响。 2 应设置大屏幕显示子系统,在大屏幕上可显示地下车库 联络道的总体布局以及各个系统的设备运行情况和视频监控
图像。 — 2 3 —
3 宜设置集成化平台,平台宜采用模块化结构,平台的功能 应结合地下车库联络道的规模、运营管理要求以及项目成本等综 合考虑。 4 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功能及业务需要配置信息安全保障 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7.4.5 交通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交通监控系统宜包括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交通事件分析 检测系统、交通控制及诱导系统、位置服务系统、入口管控系统等 子系统。 2 交通信息采集的范围应能覆盖整个车库联络道,信息采 集宜采用视频、雷达等方式,信息采集的类型应包括车型、车速、 车流量、占有率、排队长度等。 3 交通事件分析检测数据通过视频分析方式获取,可采用 前端分析、中心集中分析或其相结合的方式。 4 系统相关数据应能上传至相关主管部门。 7.4.6 环境检测及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对暖通、排水、照明等设备遥信、遥测和遥控,对 CO、 VI的浓度以及室内外的光亮度进行监测。 2 应具备设备监测、报警、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 网络管理、数据存储及记录、账户权限管理等功能。 3 与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关联监控时,应遵守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优先原则。 7.4.7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 H.264或 H.265等编码格式,图像显示、存储分辨 率不应低于1080P,图像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d。 2 地下车库联络道内视频监控图像应实现全覆盖,直线段 宜采用固定式高清摄像机,分辨率不小于200万像素,设置间距 不宜大于80m,曲线段适当加密,确保监控区域连续覆盖、监控目 标清晰可辨;分合流点处宜设置一体化快球型摄像机,分辨率不 — 2 4 —
小于400万像素。 3 附属设备用房中的人员出入口、公共通道以及变电所、 消防泵房、弱电机房、中控室等重要机房内宜设置固定式摄 像机。 4 应能将所需图像上传至上级主管部门,图像传输标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 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相关规定。 7.4.8 广播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备日常运营管理广播和火灾及其他灾害时作为应急 广播的功能。 2 应具备在线监听、故障自动检测及报警、设备状态监视、 分区强插、分区对讲、优先级排序、主备功率放大器切换、自动录 音等功能。 3 扬声器应设置在地下车库联络道内、人员出入口、疏散通 道等处,扬声器的选用类型及布设方案应能使播放的语音清晰。 7.4.9 电话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包含业务电话和紧急电话。 2 紧急电话应具备选呼和组呼、故障自动检测及报警、自动 录音及回放、查询统计等功能。 3 地下车库联络道内的紧急电话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0m。 当兼作消防电话使用时,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m。 7.4.10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联络道内外应考虑管理调度无线、公安无线、消 防无线、调频广播等信号的覆盖,宜采用漏泄电缆或天线的方式。 2 附属设备用房内应考虑管理调度无线、公安无线、消防无 线信号的覆盖,宜采用天线的方式。 3 应具备选呼、组呼和群呼、故障自动检测及报警、自动录 音及回放、查询统计等功能。 4 应为民用无线通信系统预留安装实施条件。 — 2 5 —
7.4.11 时钟同步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为运营管理中心、值班室、设备室提供标准时间信 息,为各分系统提供标准时间信号。 2 中心母钟应设置在运营管理中心,接受全球卫星定位系 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基准信号的校准。 7.4.12 电源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弱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并配置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2 不间断电源的蓄电池容量应保证在90%负荷时连续供电 不少于2h,对于广播系统和紧急电话系统应保证在100%负荷时 连续供电不少于3h。 3 不间断电源及蓄电池的运行状态、参数信息应上传至环 境监测与设备监控系统。 7.4.13 接地及防雷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弱电系统接地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应大 于1Ω,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2 不间断电源和交流电源配电装置的进线端、出线端、进出 地下车库联络道以及室外安装的弱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电 源防雷保护装置;进出地下车库联络道以及室外安装的弱电设备 的信号传输线路应设置信号防雷保护装置。 7.4.14 管线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联络道内外电缆敷设路由应遵循弱电电缆与强 电电缆分离的原则,合理布置电缆分层及交叉位置。 2 地下车库联络道内主干弱电线缆应敷设在弱电专用钢制 桥架内,钢制桥架、支架以及其他钢制安装部件应有可靠的防腐 措施;支线弱电线缆宜穿热镀锌钢管敷设。 3 弱电线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线缆。线缆燃烧性能不 应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不应低于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 应低于d1级。 — 2 6 —
8 防灾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车库联络道防火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条地下车库联络道内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
考虑。
2 地下车库联络道与地下车库、地下道路等周边毗邻场所
的防灾信息应互通。
3 应根据交通功能、交通组成状况,确定最大火灾热释放率,
并应据此进行火灾排烟设计,最大火灾热释放率可按表8.1.1的规
定取值。
车辆类型 小轿车 小型货车
火灾热释放率(MW) 5~8 10~15
8.1.2 地下车库联络道工程、地下附属设备用房、通风井、疏散
出入口和出入口匝道风雨棚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重要设
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地面附属设
备用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8.2 建筑防火
8.2.1 地下车库联络道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车道孔应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管廊、附属设备用 房等与车道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 2 7 —
2 相邻车库应按照其车库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8.2.2 地下车库联络道应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地下车库联络道应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口,双 层地下车库联络道应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口或连通双层的 疏散楼梯。 2 人员疏散口或疏散楼梯的间距宜为250m~300m,净宽 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3 地下附属设备用房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 2 且无人值 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或借用邻 近地下道路的人员安全出口。 8.2.3 地下车库联络道应设置车行疏散通道,间距不宜大于 1km,车行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m,净高度不应小于地下车 库联络道的车道高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车行疏散通道: 1 地下车库联络道的匝道出入口。 2 与其他地下道路的连接口。 3 专用车行疏散通道,坡道坡度直线段不大于10%,曲线段 不大于8%。 8.2.4 地下车库联络道与相邻地下空间的人行连通处应采取防 火隔间进行连通。防火隔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的要求。 8.2.5 地下车库联络道与相邻地下车库或地下道路的车行连通 处应设置防火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两道防火卷帘形成防火分隔间,防火卷帘之间的最 小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分隔间内可不设置消防设施。防火卷 帘可由地下车库联络道、相邻地下车库或其他地下道路分别控制。 2 防火分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8.2.6 地下车库联络道顶部主体结构应采取防火内衬进行保 护。防火内衬的耐火极限及测试升温曲线应符合 表8.2.6 的 — 2 8 —
规定。
地下车库联络道分类 耐火极限(h) 测试升温曲线
一类、二类 2 RABT/HC(仅通行小轿车)
三类 2 HC
四类 不限 —
8.2.7 除嵌缝材料外,地下车库联络道车道的装修应采用不燃
材料。
8.2.8 地下车库联络道设置的应急救援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救援站与地下车库联络道地面匝道口间距不宜大于
2km。
2 应急救援站应配置通信值班室、器材库和应急车辆停车
位。应急救援车辆应满足进入地下车库联络道的通行高度要求。
3 应急救援站内消防装备配置,可参照现行上海市地方标
准《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DB31/T
1330中单位微型
消防站的相关规定执行。
8.3 防烟和排烟
8.3.1 一、二、三类地下车库联络道应按火灾规模设置排烟设施,
四类地下车库联络道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并符合表8.3.1的
规定。
系统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 自然/机械排烟
其他长度大于60m且无自然排烟条件的匝道及地下车库连接 口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 2
9 —
8.3.2 单洞双向行驶的地下车库联络道应采用横向排烟方式。
单洞单向行驶的地下车库联络道,当主线成环状设计时,宜采用
横向排烟方式;非环状设计时,可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8.3.3 采用横向、半横向通风方式的地下车库联络道应通过主
风道排烟。排烟分区可按联络道的通风分区划分,排烟口宜尽量
靠近联络道顶部设置,且每个烟气控制区内相邻排烟口间距不应
大于60m,排烟分区长度不宜大于300m。
8.3.4 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的主联络道,排烟分区的长度不
宜大于1000m。
8.3.5 地下车库联络道与其他地下道路连接的地下匝道,当长度
大于60m时,应划分排烟分区。出入口匝道所设置的风雨棚采用
自然排烟方式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的自然排烟口。
8.3.6 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时,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
用出入口匝道、竖井等自然进风方式或机械送风方式,补风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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