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20
CCS Z 06 DB
川
渝 区 域 地 方 标 准
DB50/T 10010.2—2024
DB51/T 10010.2—2024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建材矿山
2024 - 10 - 21 发布
2024 - 11 - 2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调查 ................................................................................3
6 设计 ................................................................................5
7 实施 ...............................................................................11
8 管护 ...............................................................................13
9 监测 ...............................................................................14
10 数据管理与资料汇交 ................................................................15
附录 A(资料性) 建材矿山调查内容 .....................................................16
附录 B(规范性) 建材矿山生态问题分级 .................................................20
附录 C(资料性) 建材矿山生态修复措施参考 .............................................21
附录 D(资料性) 建材矿山生态修复植物参考 .............................................22
附录 E(规范性) 建材矿山生态修复措施施工技术要求 .....................................28
参考文献 ..............................................................................37
I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0/T 10010、DB51/T 10010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的第 2 部
分。DB50/T 10010、DB51/T 1001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建材矿山。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调查研究院,重
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川省国土科学技术研究院(四川省卫星应用技术中心),重庆市地质矿产勘
查开发局107地质队,西南大学,重庆大学,重庆市地理遥感中心,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
与环境研究所,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磊、郑杰炳、杨赟、张律、李萍、蔡建军、王永峰、冯樊、蹇恒、朱冬雪、
梁睿雨、司洪涛、程礼军、杨永川、高明、王素伟、王力、周佳荣、章旭、杨显华、胡骁、赵利、黄爱
民、李满意、徐召雷、李惠敏、李春利、周川、谭利丽、王科、唐将、肖禾、杨宝佳、杨聪、刘莉、于
慧、张新克、魏鹏、刘云、李鑫、黄盛、毛铮、何君。
II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引
言
为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加快推进川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
问题进行系统修复,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和要求,制订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0/T
10010、DB51/T 10010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结合川渝地区矿山实际,为满足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的通用性并突出不同矿种的特点,《矿山生态修
复技术规范》拟由六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通则。目的在于确立矿山生态修复的技术流程、总体思路、工作方法等通用内容。
——第 2 部分:建材矿山。目的在于给出对建材矿山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生态修复技术措施。
——第 3 部分:金属矿山。目的在于给出对金属矿山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生态修复技术措施。
——第 4 部分:化工矿山。目的在于给出对化工矿山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生态修复技术措施。
——第 5 部分:能源矿山。目的在于给出对能源矿山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生态修复技术措施。
——第 6 部分:水气矿山。目的在于给出对水气矿山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生态修复技术措施。
III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建材矿山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材矿山生态修复的总体要求、调查、设计、实施、管护、监测、数据管理与资料汇
交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材生产矿山和关闭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941.3 隔离栅 第 3 部分_焊接网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T 38360 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GB/T 38509 滑坡防治设计规范
GB/T 401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GB/T 43680 生态系统评估 陆地生态退化评估方法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500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86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3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033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1224 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GB 55007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T 8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D 2014-05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
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Z/T 028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1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DZ/T 0190 区域环境地质勘查遥感技术规定(1:50 000)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规范
JGJ 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80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T 188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299 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
JGJ/T 470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
JTG/T 367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LY/T 1914 植物篱营建技术规程
SL 196 水文调查规范
SL 3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97 整装微型水轮发电机组
TD/T 1012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DB50/T 10010.1,DB51/T 10010.1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0/T 10010.1,DB51/T 1001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材矿山 building materials mine
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安山岩、闪长岩、玄武岩,以及建筑材料用水泥灰岩、饰
面石材、砂岩、石英岩、页岩、建筑用砂、粘土类等矿山。
[来源:TD/T 1070.4—2022,3.1,有修改]
3.2
修复单元 repair unit
修复范围内,根据生态问题识别及评价结果,在相对完整、生态修复目标相对一致的地理单元内,
统筹考虑修复措施组织实施的便利性等划分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综合实施片区。
[来源:TD/T 1068—2022,3.5,有修改]
3.3
边坡 mine slope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开挖、堆排等形成具有一定坡度的岩土体,包括平台和坡面两部分。
[来源:GB/T 37573—2019,3.1.1 和 3.1.2,有修改]
3.4
平台 platform
边坡上用于阻截滑落岩石,降低边坡坡度,具备安全、清扫或运输等功能的区域。
3.5
坡面 slope surface
边坡上相邻平台之间的区域。
3.6
采场底盘 mine stope chassis
矿山露天开采结束后形成的地表底界面。
2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来源:HJ 651—2013,3.9,有修改]
3.7
工业场地 mine industrial site
为矿山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服务的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有关设施的场地,包括工业广场、
仓库、办公生活区、临时建筑及其他场地等。
[来源:HJ 651—2013,3.12,有修改]
3.8
排土场 soil disposal yard
指矿山剥离、掘进、开采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来源:HJ 651—2013,3.8,有修改]
3.9
表土堆放场 topsoil storage yard
有利于快速恢复地力和植物生长的表层土壤或岩石风化物堆放场所。
[来源:TD/T 1031.1—2011,3.15,有修改]
3.10
土石混合物 soil-rock mixture
由具有一定强度的碎石或块石、细粒土体及孔隙构成的不均匀松散岩土介质。
4 总体要求
4.1 建材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工作除应按照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0/T 10010.1,DB51/T 10010.1 的规定
外,还应根据建材矿山特点,补充与本地区相适应的技术工作要求。
4.2
调查比例尺不应小于 1:5 000,专项调查比例尺不应小于 1:1 000。
4.3
应在消除地质安全隐患基础上,统筹各类要素,确定生态修复重点:
a) 川渝平原丘陵区应侧重废弃土地盘活利用和绿色产业发展;
b) 川渝中低山区应侧重生态系统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c) 川西南山地区应侧重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重建及养护;
d) 川西高原区应侧重生态系统保护、水源涵养和土地退化治理。
5 调查
5.1
调查范围
5.1.1 应在前期资料收集分析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
5.1.2 应统筹考虑矿山采矿登记范围,以矿业活动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为主,适当扩展到周边区域。
5.2
调查内容
5.2.1 矿山基本情况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填报内容见附录 A 中表 A.1:
a) 生产矿山应结合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调查矿山名称、矿种、地理位置、矿区范围、开
采规模、出让年限、开采历史、开采计划、生产状态、矿山功能分区等信息;补充调查矿区
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等;
b) 关闭矿山应结合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调查矿山名称、矿种、地理位置、矿区范围、开
采历史、矿山功能分区、已开展生态修复情况等。
3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5.2.2 自然生态状况调查应包括矿山自然生态条件、地质环境条件、生态状况调查,填报内容见附录
A 中表 A.2:
a) 矿山自然生态条件调查应包括气候、水文、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现状、区域特征等:
1) 气候包括气候类型、常见气温范围、年日照时数、年降水量、年平均相对湿度等;
2) 水文包括所在流域或水系、所处流域或水系位置、周边水源情况等;
3) 土壤包括土壤类型、土壤质地、有效土层厚度、砾石含量等;
4) 植被包括植被群落结构类型、乔木层/灌木层郁闭度、草本层地表覆盖度、优势植物、植
物生物学特征等;
5) 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地类、矿山与三区三线关系、周边产业情况等;
6) 区域特征包括与周边人文景观、风景旅游区、城镇居住区、主要交通干线等的关系。
b)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成土母质
等,按照 DZ/T 0282 执行;
c) 生态状况调查应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重点调查主要生态系统类型、植被
状况、物种丰富度、重点物种种群特征与分布等。
5.2.3 矿山生态问题调查应包括因矿业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安全隐患、土地资源破坏、水资源破坏、
生态退化,填表内容按附录 A 中表 A.3 执行:
a) 矿山地质安全隐患调查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安全隐患类型、
规模、位置、影响范围、成因、威胁对象等;
b) 土地资源破坏调查应包括矿山活动导致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挖损、压占的空间分布、
面积、方式等;
c) 水资源破坏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导致的地表水漏失位置、漏失量、漏失范围等,地表水排泄
环境破坏后地表径流的分布、径流量,地表径流排泄通道情况,场地最低侵蚀基准面高程等,
含水层破坏后井(泉)点位置、类型、流量变化、利用情况等;
d) 生态退化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导致的土壤侵蚀的类型、面积和分布情况,植被损毁的类型、
面积和分布,动物栖息地破坏的空间分布、面积。
5.2.4 公众意愿调查应包括公众对矿山生态修复意愿、修复利用方向、修复地类、植物种类、配套设
施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对象包括矿山所在地政府、村集体组织、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及
周边居民等。填表内容按附录 A 中表 A.4 执行;
5.2.5 针对川渝地区不同分区,重点调查内容应按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0/T 10010.1,DB51/T 10010.1
中 5.2.6 条执行。
5.3
调查方法
5.3.1 基础调查包括资料收集、遥感解译、现场调查。
5.3.2 资料收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收集资料类型包括基础资料、矿山资料、其他成果资料等;
b) 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地质、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地质灾害等调查资料,国
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资料,不同期次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或无人机影像等资料,最新年度国土
变更调查成果等;
c) 矿山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
d) 其他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矿山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调查、损毁土地调查等资料。
5.3.3 遥感解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遥感影像解译内容包括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矿山生态问题。重点解译矿山地质安全隐患位置、
范围和规模,土地损毁范围位置、范围等;
4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b) 遥感解译应在内业解译基础上开展外业核查;
c) 遥感解译流程、方法、精度按照 DZ/T 0190 执行。
5.3.4 现场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资料收集分析和遥感解译的基础上开展现场调查;
b) 自然生态状况调查采用路线穿越与追索法相结合的方法。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宜采用路线追
索法调查,圈定其范围和规模;
c) 矿山地质安全隐患调查应按照 GB/T 40112 执行;土地损毁调查应按照 DZ/T 0223、DD 2014-05
执行;水资源破坏调查应按照 DZ/T 0223、DD 2014-05、SL 196 执行;生态退化调查应按照 GB/T
43680 执行。
5.3.5 专项调查应在基础调查基础上,对重大地质安全隐患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及修复工程需要
开展钻探工程、山地工程等专项调查;钻探工程、山地工程等专项调查应按照 GB 50021 执行。
5.4
问题识别及评价
5.4.1 应采取与历史资料或与周边同类型矿山对比分析、综合调查等方法,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参照生
态系统。
5.4.2 应对矿山地质安全隐患、土地资源破坏、水资源破坏、生态退化开展评价。
5.4.3 矿山地质安全隐患评价应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山边坡失稳等矿山地质安全隐患危险性进
行评价,评价方法和要求应按照 GB/T 40112 执行。
5.4.4 土地资源破坏评价方法和要求应按照 DZ/T 0223、DD 2014-05 执行。
5.4.5 水资源破坏评价应对地表水和含水层破坏程度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和要求应按照 DZ/T 0223、
DD 2014-05 执行。
5.4.6 生态退化评价应对土壤侵蚀、植被损毁、动物栖息地破坏等生态退化问题进行评价,评价方法
和要求应按照 GB/T 43680 执行。
5.4.7 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生态问题分级,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按附录 B 执行。
5.5
调查成果
调查成果按照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0/T 10010.1,DB51/T 10010.1 中 5.5 执行。
6 设计
6.1
修复范围
应在调查成果基础上,根据矿山生态问题,综合确定矿山生态修复范围。
6.2
修复利用方向
6.2.1 应在矿山生态问题分级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区位条件、自然环境条件、基础设施条件、
周边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公众意愿等,根据“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
建则建”的原则,选择矿山修复利用的主要方向。
6.2.2 修复利用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生态服务、科普教育、旅游度假、工业仓储、养老福利
设施、殡葬设施、森林消防、环卫设施。
6.3
修复单元
6.3.1 根据开采功能合理划分评价单元,可分为边坡、采场底盘、工业场地、排土场和矿山道路等。
5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6.3.2 按照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0/T 10010.1,DB51/T 10010.1 中 6.2 和本文件 6.2 的规定,合理确
定修复单元。
6.3.3 边坡平台宜修复为林地;坡面宜结合坡度和坡质修复为林地、草地。矿山边坡分类见表 1。
表1 矿山边坡分类
坡度 a α 坡质
土质 土石质 岩质
α≤25° 缓坡 缓坡 缓坡
25°<α≤55° 陡坡 陡坡 陡坡
α>55° 崖坡 崖坡 崖坡
a 指坡面的角度。
6.3.4 采场底盘不积水的宜修复为农用地等;具备蓄水条件、地质安全稳定,且水质符合相应用途标
准的,可修复为水库水面或坑塘水面;蓄水量小或季节性积水的,可修复为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或沼泽
草地等。
6.3.5 工业场地宜修复为农用地等。
6.3.6 排土场宜修复为林地或草地;满足地形坡度、耕种条件的,可修复为耕地或园地。
6.3.7 矿山道路宜结合交通、生产、养护等功能,根据修复利用方向和周边地类进行修复。
6.4
修复措施
6.4.1 应根据矿山生态问题分级确定修复模式 :
a) 严重区应以生态重建为主,辅助再生为辅;
b) 较严重区宜以辅助再生为主,生态重建为辅;
c) 较轻区宜以自然恢复为主,辅助再生为辅。
6.4.2 应结合川渝地区矿山修复分区特征、修复利用方向、修复地类、修复模式等确定修复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提前防护、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配套设施。建材矿山生态
修复措施参考见附录 C。
6.4.3 修复措施设计除应按照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0/T 10010.1,DB51/T 10010.1 中 6.3 规定外,还
应按照本文件 6.4.4 至 6.4.9 的规定。
6.4.4 提前防护包括但不限于表土剥离、防排水:
a) 表土剥离的要求包括:
1) 矿山挖损及压占前,应开展表土剥离,应剥尽剥,建立表土堆放场,表层土壤和岩石风
化物分区堆放;
2) 表土堆放场位置应综合考虑堆放安全、排水条件好、运输成本低等因素,选择在相对封
闭、独立、地势较高的位置,禁止选择在土壤污染区、地质灾害频发或隐患区、水源保护
区,不宜设置在冲沟中;
3) 表土堆放场四周应设计围挡设施和防排水措施;
4) 表土堆放场堆放应符合堆体稳定性设计要求;
5) 岩石风化物可进行砾石清理、风化物破碎,用于耕地或园地修复。
b) 防排水的要求包括:
1) 应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做好采场、排土场、表土堆放场等外围防排水措施;
2) 宜与蓄水措施相连接,充分利用水资源;
3) 其他设计应按照 GB/T 38509 中排水执行。
6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6.4.5 存在地质安全隐患且有直接威胁对象的,宜采取边坡清危、支挡防护等措施;存在地质安全隐
患但无直接威胁对象的,宜采取隔离防护、安全警示等方式实现有效规避或降险;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包
括但不限于危岩浮石清除、削方减载、支挡防护、隔离防护、安全警示:
a) 危岩浮石清除、削方减载设计要求应按照 TD/T 1070.4 执行;
b) 支挡防护措施设计要求应按照 GB/T 38509 执行;
c) 隔离防护的要求包括:
1) 存在地质安全隐患以及其他有安全防护需求的区域,应布设隔离措施,包括隔离网、隔
离墙和隔离绿篱等;
2) 隔离防护措施高度不应低于 1.8 m,隔离网设计应按照 GB/T 26941.3 执行,隔离墙设计
应按照 JGJ/T 188 执行,隔离绿篱设计应按照 LY/T 1914 执行。
d) 安全警示的要求包括:
1) 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设置警示牌;
2) 应确保图形符号、文字标志颜色和衬底色之间具有足够的对比度;
3) 其他设计应按照 GB/T 14161 执行。
6.4.6 应结合修复利用方向及修复地类进行地貌重塑,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坡脚蓄坡、挖填平整:
a) 拆除的要求包括:
1) 拆除包括建(构)筑物拆除、设备设施拆除和废渣处理;
2) 建(构)筑物拆除拆除方式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和静力破碎等;
3) 设备设施拆除方式包括人工拆除、人机结合拆除、切割或机械拆除;
4) 无污染、无害废渣破碎后宜填埋至低洼深坑并碾压平整;金属和其他废渣应外运处理,
应按照规定装载、运输、处理;
5) 其他设计应按照 JGJ 147 执行。
b) 坡脚蓄坡的要求包括:
1) 采场底盘场地条件满足要求,可在坡脚回填无污染、无害的土石混合物,降低生态修复
难度;
2)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70.4 执行。
c) 挖填平整的要求包括:
1) 不同修复地类的地面坡度应按照 TD/T 1036 执行;
2) 土石方调配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3) 挖方过程中不应破坏现有生态环境,应保障周边已有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安全;
4) 填方应按照 TD/T 1070.4 中 7.2.3.3.1.3 执行。
6.4.7 土壤重构包括但不限于埂坎、表土回填、垦造耕地、风化物破碎、砾石清理、土壤质地改良、
地力培肥:
a) 埂坎的要求包括:
1) 表土回填前宜根据需要布设埂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土坎、石坎、植生袋坎;
2) 土壤粘性较好、用于田块分隔的低矮埂坎宜采用土坎;稳定性较差、易水土流失的位置,
宜采用石坎;施工条件较差、施工作业面窄的位置,宜采用植生袋坎;
3) 土坎、石坎设计应按 TD/T 1012 执行,植生袋坎设计应按 GB/T 38360 执行。
b) 表土回填的要求包括:
1) 表土回填前,岩质矿山宜增加土石混合物作为回填基层,回填区域应进行碾压;
2) 表土回填时,宜先回填岩石风化物,再回填表层土壤;外部客土优先利用周边房屋建设、
道路建设、坑塘及河道清淤等产生的无污染、无害土壤;
7
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3) 土壤瘠薄区域,宜采取砾石清理等措施对排土场的土石混合物进行处理,分离的土壤可
用于表土回填;
4) 回填后宜使用荷重较低的小型机械或耙犁铺摊均匀;修复为耕地或园地的区域,宜进行
土地翻耕或田面细部平整,清除耕作层以内的杂物;
5) 回填后的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修复地类要求;
6) 表土回填的工程量应考虑表土松方损耗以及地面坡度;
7) 回填土壤应进行土壤检测,其质量指标应符合 GB 15618 规定。
c) 垦造耕地的要求包括:
1) 地形坡度在 25°以下,可垦造为旱地;
2) 地质构造简单、岩溶不发育,地形坡度在 10°以下,邻近具有可利用的水源,规模不小
于 400 m
2,可垦造为水田。应通过夯实、打浆和泥浆静置构筑稳定的犁底层,达到防渗要
求。新筑田坎采取“搭田边、糊田坎”处理,田坎内侧新糊泥浆厚度不宜低于 5 cm;应进
行细部平整,保证田面平整度达到 ±3 cm;
3) 单个耕作田块规模应根据地形条件、耕作方式等综合确定,田块布置应符合农业生产需
求,横向坡降应尽量小,纵向坡降应根据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确定;
4) 宜对耕作层进行土壤质量改良和地力培肥;
5) 宜配套与农业生产需求相适应的沟、渠、路、凼、涵等配套设施。
d) 风化物破碎的要求包括:
1) 可利用设备对岩石风化物进行破碎,使其粒径小于 2 mm;
2) 破碎后的岩石风化物宜进行土壤质地改良和地力培肥。
e) 砾石清理的要求包括:
1) 应根据修复地类土壤质量指标中砾石含量规定,采用机械筛分、人工挑拣等方法对土石
混合物、表土进行砾石清理;
2) 筛分、挑拣后的土壤宜进行土壤质地改良和地力培肥。
f) 土壤质地改良的要求包括:
1) 砂土、砂质壤土可添加粘土、木纤维、保水剂、植物胶、腐殖质、农家肥等基材;粘土、
粘质壤土可添加砂、木纤维、腐殖质、农家肥等基材;基材宜就地取材,改良后的土壤质
地应符合修复地类要求;
2) 板结土壤可采取增施腐植酸肥料或生物有机肥、种植绿肥、施用土壤调理剂、测土配方
施肥等措施,改善土壤团粒结构。
g) 地力培肥的要求包括:
1) 地力培肥包括施农家肥或有机肥、种植绿肥等;
2) 应根据修复地类、土壤质地、植物种类、植物建植方式、肥料性质等选择施肥方法。
6.4.8 植被重建包括但不限于固土措施和植物配置、植物选择、植物建植;
a) 应结合矿山坡度、坡质、位置等确定固土措施和植物配置:
1) 生产矿山、本文件施行后新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固土措施及植物配置推荐见表 2;
2) 埂坎设计应按本文件 6.4.6 中 a 执行,其他措施设计应按 GB/T 38360 执行;
3) 植物配置宜根据植物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和种间相协调的种类
混交。宜乔灌藤草混交,宜针叶与阔叶、落叶与常绿、喜阳与耐阴、固氮与非固氮、深根
性与浅根性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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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表2 固土措施及植物配置推荐
坡度 α 坡质 位置 固土措施 埂坎/植生袋 植物配置
α≤25° 土质/土石质/岩质 平台/坡面 农作物/乔灌草/乔草/灌草/藤灌草/水 湿生植物
25°<α≤55° 土质/土石质 平台 埂坎/植生袋 乔灌草/乔草/灌草/藤灌草
坡面 挂网/喷播/土工格室/植生毯/ 植生袋 乔灌草/乔草/灌草/藤灌草/藤草
岩质 平台 埂坎/植生袋 乔灌草/乔草/灌草/藤灌草
坡面 挂网/喷播/土工格室/植生毯/ 植生袋 乔灌草/乔草/灌草/藤灌草/藤草/藤本 /草本
α>55° 土质/土石质 平台 埂坎/植生袋 乔灌草/乔草/灌草/藤灌草
坡面 挂网 灌木/藤草/藤本/草本
岩质 平台 埂坎/植生袋 乔灌草/乔草/灌草/藤灌草
坡面 挂网/喷播/植生袋/植生槽/植 生盆 灌草/藤灌草/藤草/藤本/草本
注1:川西高原区边坡平台可配置藤草/藤本/草本; 注2:α>55°时,应根据平台宽度选择冠幅适宜的植物种类。
b) 应结合川渝地区生态修复分区特征、坡向、土壤质量,以及植物根系类型、植物生物学特性
等,综合选择适宜的植物:
1) 应选择抗逆性强、根系发达、成活率高、易管护的乡土适生植物,不应引入对当地生物
多样性造成威胁的外来物种,建材矿山生态修复植物选择可参考附录 D;
2) 矿山边坡阳坡、半阳坡宜选择喜阳、耐旱的品种,阴坡、半阴坡宜选择耐阴种类;迎风
坡宜选择抗风性强的种类;
3) 砂土、砂质壤土宜择耐旱种类,粘土、粘质壤土宜择耐水湿种类;砾石含量高、地力差
的土壤宜选择耐瘠薄种类;宜根据土壤酸碱度选择适宜种类;
4) 岩质矿山宜选择浅根性且根系发达的种类,或回填土石混合物后选择深根性植物。
c) 应根据固土措施和植物生物学特性选择适宜的建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栽植、播种、地下茎
埋植、扦插:
1) 乔木、灌木、藤本、草本栽植和播种设计应按照 GB/T 38360 执行,地下茎埋植、扦插等
其他建植设计应按照 GB/T 15776 执行;
2) 水湿生植物建植设计应按照 CJJ/T 82 执行。
6.4.9 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塘堰、蓄水池、泵站、输配电、管道、喷灌、微灌、截排水沟、灌溉渠、
田间道、生产路等:
a) 塘堰的要求包括:
1) 应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塘坝、溢洪道、放水管(涵)等;
2) 塘坝挡水建筑物采用墙式防护的,所采用的挡土墙抗滑稳定性验算、抗倾稳定性验算、
应按照 SL 397 执行;坝脚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具备相应的排水能力;
3) 宜综合技术、经济、生态、地形条件及地质环境,择优采用植被土石坡、木桩、抛石、
石笼、生态袋、土工复合材料、块石、卵石等材料;
4)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b) 蓄水池的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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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蓄水池宜修建在地质条件稳定、易于拦截地表径流的区域,并与截排水沟、沉沙凼配套
布置;
2) 无地表径流汇集水源的蓄水池,应与泵站、输配电、管道配套布置;
3) 蓄水池宜根据防渗需求选择建筑材料和修建技术;
4)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c) 泵站的要求包括:
1) 应根据地形条件、供水条件、供电条件、管理条件等因素,结合生产生活需要,综合确
定泵站布置方案;
2) 自流灌溉困难、面积较小的修复区域宜采用移动式抽水方式,应设置抽水平台和蓄水池,
并配套安装连接管,做好蓄水池与管道的连接;
3)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d) 输配电的要求包括:
1) 输配电分高压输电线路、低压输电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应采用架空线路,低压输电线路
可采用架空或地埋式;
2)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e) 管道的要求包括:
1) 管道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胁的地带;
2)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f) 喷灌的要求包括:
1) 灌溉养护面积大,或不便人工浇水的区域,宜结合高位水源布设喷灌;
2)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g) 微灌的要求包括:
1) 水源匮乏、蒸发量大的修复区域,宜布设微灌;
2)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h) 截排水沟的要求包括:
1) 应根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降水量等条件布局截排水系统;
2) 应根据截排水区汇水面积大小以及负担的排水任务,合理确定沟渠尺寸和防御暴雨标准;
3) 排水承泄区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坑塘、天然冲沟,并应与矿区内排水系统布置
相协调;
4) 宜择优选择植被土石坡、木桩、抛石、石笼、生态袋、土工复合材料、砖、块石、卵石
等材料;
5)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i) 灌溉渠的要求包括:
1) 渠线应避开风化破碎的岩层、可能产生滑坡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2)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j) 田间道的要求包括:
1) 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与地形地貌、修复单元、截排水沟、灌溉渠及其他道路有机结合;
2) 田间道布置应与田块布局相协调,避免或者减少道路跨越沟渠等。田间道与其他道路相
交时,宜采用正交;
3) 田间道面层可选用泥结碎石、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等,其表面应满足平整、抗滑和
排水的要求;
4) 在陡坡、急弯、漫水桥、过水路面等危险路段和水源工程附近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指示牌和警告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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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0010.2—2024,DB51/T 10010.2—2024
5) 其他设计应按照 TD/T 1012 执行。
k) 生产路的要求包括:
1) 生产路宜与公路、田间道相连接并形成网状,宜布设在田块长边,宜沿沟渠布置;
2) 生产路面层宜选用泥结碎石、砂石、块石、石板、生态砖等,其表面应满足平整、抗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