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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276-2024 专项体检服务规范招生体检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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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2 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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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1/T 2276-2024 专项体检服务规范招生体检 ICS 35.240.80
CCS C 07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276—2024
专项体检服务规范 招生体检
Specification of special medical examination service—Admission
physical examination
2024 - 06 - 28 发布
2024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276—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服务要求
............................................................................. 2
6 质量控制要求
......................................................................... 6
附录 A (资料性) 招生体检常用医疗仪器设备类别 ......................................... 8
附录 B (规范性) 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 ................................................... 9
附录 C (规范性) 招生体检体检表 ...................................................... 10
I
DB11/T 227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体检中心、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宝、钱文红、张国红、窦紫岩、于瑶、何彦海、王嘉、姚浪、陈晔、闫涛、
樊子风。
II
DB11/T 2276—2024
专项体检服务规范 招生体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招生体检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招生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五年高职的招生体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6343 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DB11/T 1496 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DB11/T 1966 中小学生健康监测技术要求
DB11/T 2117 专项体检服务规范 征兵体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招生体检 admission physical examination
医疗卫生机构对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的考生,含五年高职考生,按照相应的身体条件标准,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进行体格检查,
做出是否符合报考类型院校招录身体条件的体检结论的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条件
4.1.1 应具备合法医疗执业资质。
4.1.2 登记的诊疗科目应满足招生体检的需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设有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b) 医学影像科应至少含有 X 线诊断专业和超声诊断专业。
4.1.3 医学检验项目应在本机构独立完成。
4.2 制度建设
4.2.1 应建立健全体检基本制度并符合 DB11/T 1496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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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应结合招生体检特点,制定本机构以下各项工作方案和预案:
a) 应制定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招生体检的组织管理架构、各部门职责、
科室协作流程、工作开展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
b) 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考核方案;
c) 应按照医疗专业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制定质量检查方案;
d) 应制定招生体检会诊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会诊对象范围、会诊程序和要求;
e) 应针对体检对象是未成年人、体检场所封闭、人员集中等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但不限于晕血、摔伤、火灾、停电、传染病防控等),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2.3 应制定岗位说明书。
4.2.4 各项制度、方案、预案的落实,应有相应记录支撑并存档。
5 服务要求
5.1 体检项目
5.1.1 必检项目
招生体检应包括以下项目:
a) 内科:血压,发育,心、肺、肝、脾器官及神经系统的物理检查;
b) 外科:身高、体重,皮肤、浅表淋巴结、头颈部、胸廓、腹壁、脊柱、四肢关节及姿势步态的
物理检查;
c) 耳鼻喉科:听力、嗅觉、外耳、耳道、鼓膜、外鼻、鼻腔、悬雍垂、扁桃体、咽后壁的物理检
查;
d) 口腔科:牙齿、口腔粘膜、唇、腭物理检查;
e) 眼科: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矫正度数、色觉及眼病的物理检查;
f) 医学检验科: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g) 医学影像科:胸部 X 射线检查
注1:不应使用胸部荧光透视检查技术。
5.1.2 增加项目
体检项目不应随意增减。但以下情况可在必检项目基础上增加检查:
a) 体检过程中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经专科医师提出,主检组确认后,可根据需要
增加相应检查项目;
b)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 2 倍以上者(含 2 倍),应进行腹部 B 超
检查。
5.2 检前
5.2.1 体检安排
5.2.1.1 承检机构应提前与属地考试招生部门联系,说明招生体检工作要求,提出相关注意事项,沟
通各校体检安排。
5.2.1.2 承检机构应在检前通过学校向考生发放体检注意事项。
5.2.1.3 承检机构应在检前完成各校排检计划,并注意以下环节:
a) 每日排检人数应与本机构服务能力匹配;
b) 排检计划宜对各学校到达时间分批次、分时段,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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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应要求各学校统一组织考生集体达到和离开。
5.2.2 场所
5.2.2.1 应符合 DB11/T 1496 中关于场所的要求。
5.2.2.2 应考虑未成年人特点有针对性布置体检区域。
a) 体检场所应独立、封闭,预留考生集合场地;
b) 应划分待检区域和检查区域,应布局合理,利于人群疏散;
c) 检查区域应标识醒目,易于识别;
1) 应张贴招生体检须知、招生体检流程示意图;
2) 体检等候区、检查区域应划分清晰,有明确提示标识;
3) 楼梯台阶等处应张贴安全提示标识;
4) 宜在地面或墙面设置体检流程导引标志;
d) 内科、外科检查室应男女分开,宜单独设置;
e) 听力检测室应安排在相对安静、人流较少的区域,室内测听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m;
f) 体检科室宜根据本专业操作要求,调整室内布局,设置门帘、屏风等保护隐私。
5.2.3 设备
5.2.3.1 各科使用的医用检查或测量设备如血压计、视力表等应符合 GB/T 26343、DB11/T 1966 的相
关要求。医用设备配备种类可参考附录 A。
5.2.3.2 设备应按照要求进行强制性检定。
5.2.4 人员
5.2.4.1 临床检查科室医师、护士、技师和其他人员配备应符合 DB11/T 1496 中的要求。
5.2.4.2 从事招生体检的主检医师应由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执业医师担任。
5.2.4.3 从事检验、放射检查的医务人员不应少于 2 人。
5.2.4.4 应考虑未成年人特点,体检现场应有负责考生引导、秩序维护的人员。
5.2.4.5 医务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培训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岗前培训应重点讲解招生体检标准、招生体检专用的信息化系统使用要求,侧重说明与健康体
检不一样的工作要求;
b) 培训、考核、试检工作流程、方法宜参照 DB11/T 2117 中关于检前培训的要求执行。
5.2.5 信息化
5.2.5.1 应按需求部署招生体检信息化系统。
5.2.5.2 信息化安全应符合 DB11/T 2117 中关于分级授权、访问控制和应急处置的要求。
5.2.5.3 应对参检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系统使用权限进行配置。
5.2.5.4 在检前应完成考生基本信息数据的本地导入工作。
5.3 检中
5.3.1 开检
5.3.1.1 开检前 10min 全体人员应到岗并完成准备工作。应登录招生体检信息化系统本岗位工作模块,
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5.3.1.2 应在考生到达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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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有专人与考生带队老师对接;
b) 向考生介绍体检注意事项;
c) 协调体检批次,分批次安排考生进入体检场所;
d) 识别并劝阻无关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5.3.1.3 在考生进入体检场所后,应有人员引导考生前往登记处。核实考生身份信息,生成唯一标识,
向其发放体检指引单,告知体检流程。
5.3.2 检查
5.3.2.1 采血检查
5.3.2.1.1 采血前应核对考生信息并确认考生为空腹状态。
5.3.2.1.2 采血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和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5.3.2.1.3 采血检查应考虑未成年人特点,注意以下环节:
a) 宜引导考生优先完成采血检查项目;
b) 应熟练掌握针对晕血、低血糖、抗拒采血等突发情况的处理;
c) 考生采血后应在指定休息区等待 5min,应有人员指导考生按压、观察穿刺部位皮肤情况。
5.3.2.2 科室检查
5.3.2.2.1 各科室检查时应注意核对考生身份信息。应注意核实残疾考生是否有残疾证,有残疾证的
应记录残疾证号。
5.3.2.2.2 身高、体重和血压测量应分别按照 GB/T 26343 中关于身高、体重和血压的要求操作。
5.3.2.2.3 外科检查应按照 GB/T 26343 相关要求操作,并注意以下环节:
a) 对有先天性心脏病手术、脏器切除等手术史的考生,应在体检中如实记录手术情况(手术时间、
术式、预后情况);
b) 发现考生存在肢体残疾或肢体功能障碍的,应具体描述残疾的部位(如左上肢、右下肢、右手
小指末节等),残疾程度(残缺、功能障碍等);
c) 发现考生存在脊柱侧弯时,外科与放射科的结论应相符,如不符合应进行核对。
5.3.2.2.4 内科检查应按照 GB/T 26343 相关要求操作,并注意以下环节:
a) 发现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的,内科医师应记录疾病名称、治疗情况、目前状态;
b) 发现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的考生,内科也应记录手术名称和手术时间,与外科对应;
c) 发现心脏杂音应描述杂音位置、性质、级别,根据需要进行心脏彩超(注明时间、诊断结果及
诊断医院);
d) 慢性疾病(如甲亢、糖尿病、高血压病、过敏性紫癜、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
关节炎等)、急性疾病可能存在后遗症状者(心肌炎、骨折等)、神经系统疾病(癫痫等)、
心理障碍或精神类疾病需记录现状、目前治疗情况及恢复情况,近期(1 月~2 月)的代表性
指标检测情况,必要时应指导考生到专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e) 体检结论不宜使用“待查”一词。如发现疾病确实病因不明的,应建议考生积极治疗,承检机
构应做好后期跟踪,记录病情最新情况。
5.3.2.2.5 视力检查应按照 GB/T 26343 中相关要求操作,并注意以下环节:
a) 应提示考生在视力检查时避免揉眼、眯眼,提醒考生不要用遮眼板压迫眼球,以免影响检查结
果;
b) 视力检查发现考生双眼矫正度数相差过大时应注意核实;
c) 发现佩戴角膜塑形镜的考生,应记录其配镜情况(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佩戴时间)。
5.3.2.2.6 色觉检查应使用标准色觉检查图谱,并注意以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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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检查环境应保证适合的亮度,避免光线干扰;
b) 应指导考生掌握合适的读图距离(0.4m~0.6m);每张图谱辨识时间宜控制在 5s~8s;
c) 检查结果应当根据所用图谱的规定评定,对不能理解的考生,先应用示教图谱指导;
d) 应随机抽取色觉图谱进行检查。
5.3.2.2.7 眼病检查宜参考 DB11/T 1496 中眼科查体的要求进行。
5.3.2.2.8 听力检查应在安静环境下进行,并注意以下环节:
a) 应使用耳语录音磁带检查,声音清晰、无杂音,用 20dB~30dB 音量播放;
b) 检查前应向考生说明耳语检查方法,考生距声源 5m 处侧立,检查耳对声源,另一耳用耳罩遮
住;嘱考生复诵磁带中词语,每耳检查 3 个~4 个词,先右后左;
c) 结果评定:考生能正确复诵大部分耳语词汇,其听力为 5m;在间距 4m 处检查,能正确复诵大
部分耳语词汇,其听力为 4m.,以此类推,并记录;
d) 如考生听力障碍,应按照下列顺序完成检查:耳语听力→口语听力→助听器耳语听力→助听器
口语听力;耳语听力记录在“听力”栏;口语听力、助听器耳语听力、助听器口语听力记录在
“其他”栏;
e) 两耳耳语听力不足 3m 者,应加测口语听力。已有助听器的考生可测助听器耳语听力,如不足
3m 应测助听器口语听力;
f) 耳语听力为 0m 者,应确认是否有残疾证,如有应记录残疾证号。
5.3.2.2.9 耳、鼻(含嗅觉)、咽喉检查应按照 GB/T 26343 相关要求操作。
5.3.2.2.10 口腔科检查宜参考 DB11/T 1496 中口腔科查体的要求进行,并注意以下事项:
a) 检查区域 1m 范围内应无人员流动,使用探针应规范操作,注意保护受检考生安全;
b) 发现唇、腭裂应记录手术时间、描述明显的手术瘢痕情况;
c) 发现腭裂应记录构音情况。
5.3.2.3 胸部 X 射线检查
5.3.2.3.1 操作应按照 DB11/T 1496 中 X 线检查注意事项部分的要求进行。
5.3.2.3.2 对考生的放射安全防护应按照 DB11/T 1496 关于放射场所安全及受检者保护的要求执行。
5.3.3 回收体检指引单
5.3.3.1 应引导结束体检的考生到登记处交回体检指引单。
5.3.3.2 登记处应和考生确认体检项目完成情况,并核实各科室医务人员是否均已签名。
5.4 检后
5.4.1 审核
5.4.1.1 考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后,主检医师应对体检结论进行审核,完成主检结论。
5.4.1.2 审核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a) 逐项审核各科室检查结果,发现科室结论矛盾或描述不全等问题应与相关科室核实,对发现的
错误应要求相关科室修正;
b) 核实残疾考生残疾证号;
c) 对需要进一步就诊以明确诊断的考生,应指导其到医院开具专科诊断证明;
d) 对因疾病性质、功能判定等疑难问题导致体检结论及选报专业较难确定的考生应安排招生体检
会诊。
5.4.2 复检、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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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 经承检机构主检医师确认需要复检的考生,应约定时间安排复检。
5.4.2.2 对未能按指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安排补检,补检项目应与初检相同。
5.4.2.3 复检或补检的时间安排应提前告知。
5.4.3 会诊
5.4.3.1 下列情况的考生宜安排参加招生体检会诊:
a) 因疾病性质、功能判定等疑难问题导致体检结论及选报专业较难确定的;
b)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经复检但是对复检结果仍不认可的。
5.4.3.2 招生体检会诊申请应由承检机构提出,并注意以下事项:
a) 应向市教育行政招生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市级招生体检质量控制
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体检质控中心”)提出会诊申请,并填写《北京市招生体检会诊介
绍信》(样式详见附件 B);
b) 应指导考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北京市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按约定时间前往会诊;
c) 会诊结论视为考生最终体检结论。
5.4.4 告知体检结果
5.4.4.1 加盖公章的纸质体检表应统一移交考生所属学校,社会考生的纸质体检表应统一移交考生属
地考试招生部门(体检表样式详见附件 C)。
5.4.4.2 考生的体检结果应在约定时限前上报市体检质控中心;由市体检质控中心统一向社会发布,
供考生及家长查询。承检机构不应自行发布。
5.5 服务
5.5.1 检前应借助学校力量,向考生充分宣传、告知体检注意事项。
5.5.2 为保障体检秩序,应谢绝家长进入体检场所。
5.5.3 为保障体检安全,在封闭的体检场所内应要求考生带队老师留驻至体检结束,协助维持秩序,
处理考生咨询、投诉或突发事件。
5.5.4 体检工作人员应着装统一,佩戴胸卡上岗体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考生。应熟悉体检
流程、科室分布和检查注意事项,可提供常见问题咨询。
5.5.5 医务人员应规范体检操作,严格遵守 DB11/T 1496 中的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5.5.6 应注意保护考生隐私。
6 质量控制要求
6.1 数据质量审核
6.1.1 承检机构应在招生体检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向市体检质控中心报送体检数据。
6.1.2 在市体检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体检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修改发
现存在问题的数据。应总结共性问题,避免再次出现。
6.2 检查并改进
6.2.1 应开展招生体检质量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
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应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a) 检查各科室对招生体检标准的掌握程度;
b) 检查体检操作规范性和体检结论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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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检查对未成年人体检的隐私保护情况;
d) 检查服务态度。
6.2.2 应演练未成年人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流程,总结问题并改进。
6.2.3 各岗位应开展岗位服务质量自查,达到以下目标:
a) 考生基本信息核对率 100%;
b) 岗位工作完成率 100%;
c) 问题整改率 100%;
d) 无错检、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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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资料性)
招生体检常用医疗仪器设备类别
A.1 招生体检常用医疗仪器设备应包括以下类别:
a) 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计、血压计、检查床、听诊器、叩诊锤;
b) 眼科:标准对数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底镜、裂隙灯、手电筒、验光镜片箱、遮眼罩;
c) 耳鼻喉科:额镜 、检耳镜 、鼻前镜、音叉、冷光源灯、压舌板;
d) 口腔科:牙科治疗椅,口镜、镊子、探针等口腔检查器械;
e) 采血室:真空采血管和采血针、利器盒;
f) 放射科:医用诊断 X 射线机、影像处理系统(CR、DR 或洗片机)、阅片灯、受检者防护用品
(每台设备至少配置三套,每套包括铅帽、铅围脖和铅围裙各一件,或每台设备配可升降式防
护屏);
g) 急救设备:供氧设备、简易呼吸器、心电图机、血压计、听诊器、手电筒、除颤设备、常用急
救药品;
h) 辅助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紫外线灯、消毒药械、外伤处置用品。
A.2 实验室基本设备:
a) 离心机;
b) 电冰箱;
c)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d) 紫外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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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
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
B.1 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
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样式及内容应符合图 B.1的规定。
北京市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 考生姓名: 考生号: 会诊科室: 简要病历及会诊情况: 申请机构(盖章): 主检医师: 申请时间: 回 执 会诊意见: 会诊机构(盖章): 会诊医师: 会诊时间:
图 B.1 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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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C

(规范性)
招生体检体检表
C.1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样式及内容应符合图 C.1的规定。
图 C.1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C.2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样式及内容应符合图 C.2和图 C.3的规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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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2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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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3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背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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