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10.01
CCS P 55 DB 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273—2024
水利行业优质工程质量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evaluation of high quality engineering
in water conservancy industry
2024 - 06 - 28 发布
2024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273—2024
前 目 次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评价基础 ......................................................................... 2 评价体系 ......................................................................... 3 评价方法 ......................................................................... 3 5 建设管理质量评价 ..................................................................... 4 6 勘察设计质量评价 ..................................................................... 5 勘察质量评价 ..................................................................... 5 设计质量评价 ..................................................................... 5 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分数汇总 ......................................................... 5 7 施工过程管理质量评价 ................................................................. 5 工程监理质量评价 ................................................................. 5 施工管理质量评价 ................................................................. 6 施工过程管理质量评价分数汇总 ..................................................... 6 8 工程实体质量评价 ..................................................................... 6 土石方工程 ....................................................................... 6 混凝土工程 ....................................................................... 9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 12 堤防工程 ........................................................................ 13 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 14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20 电气工程 ........................................................................ 23 水利信息化工程 .................................................................. 23 绿化工程 ........................................................................ 23 其他工程 ....................................................................... 24 工程实体质量评价分数汇总 ....................................................... 24 9 工程档案资料质量评价 ................................................................ 24 10 工程运行管理质量评价 ............................................................... 25 11 工程功能效益评价 ................................................................... 25 12 工程质量评价可加分项 ............................................................... 25 13 工程质量评价评分汇总 ............................................................... 25
附 录 A (规范性) 质量评价用表 ................................................ 26
参
考 文 献 ........................................................................ 62
I
DB11/T 227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北京市水利工程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樊斌、肖鹤、周付春、孙明东、陈玉春、李涛、卢长海、刘德军、马新远、刘
霞、尹艳青、李海斌、王远明、何占峰、席力曼、陈捍华、寇琪璐、李伟、赵天瑞、刘佳节、马召建、
荀翼、陶野、万井方、余黎、张炎龙、郑伯乐、王惠萍、赵雪、王荣鲁、任爱国、任超、王天翼、禇峰、
薛桐、冯彩菲、刘延彪。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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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优质工程质量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行业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水利行业优质工程创建、检查、评价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48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432 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588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SL 631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
SL 63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
SL 633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SL 634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SL 63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SL 636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SL 637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
SL 63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SL 639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SL/T 694 水利通信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DB11/T 2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 1776 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L 176、SL 588、SL 631~SL 639、SL/T 6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利行业优质工程 high quality engineering in water conservancy industry
在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管理、
工程实体、档案资料、运行管理等方面质量及工程功能效益、科技进步的综合评价,达到本文件规定标
准,并通过水利行业优质工程评选委员会评选认可的工程。
质量评价 quality evaluation
依据本文件对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管理、工程实体、档案资料、运行管理等方面质
量及工程功能效益所做的检查、评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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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检测 performance test
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检查、量测、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及标准规定进行比较,
以确定各项性能达到标准规定程度的活动。
[来源:GB/T 50375-2016,2.0.2]
质量记录 quality records
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反映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在参与工程施工活动中所形成的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来源:GB/T 50375-2016,2.0.3]
权重 weight
在质量评价体系中,将一个工程分为若干个评价部分、评价项目,按各评价部分、评价项目在工程
中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规定的所占比重。
[来源:GB/T 50375-2016,2.0.4,有修改]
检验批 inspection batch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来源:GB 50300-2013,2.0.6]
4 基本规定
评价基础
4.1.1 项目立项审批应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审批政策的规定。
4.1.2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4.1.3 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核准的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
工程建设。
4.1.4 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
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4.1.5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各阶段成果符合国家、行业有
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深度要求;成果提供时间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1.6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监理需要
配备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监理检查、旁站、组织验收等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并记录完整。
4.1.7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技术措施
明确且得到落实;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完整。
4.1.8 工程实体质量评价应在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核查,通过外观检查、量测和对质量验
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监测数据的检查分析,进行综合评价。
4.1.9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4.1.10 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经处理后达到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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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标准要求,并通过验收。
4.1.11 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满足工程运行管理需要;信息化工程
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安全监测设施完备;调度方案、应急预案齐全。
评价体系
4.2.1 水利行业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包括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管理、工程实体、档案资料、
工程运行管理质量评价和工程功能效益评价等部分。
4.2.2 每个评价部分的评价总分、最低分及可加分项分值应符合表 A.57 的规定。
4.2.3 工程实体质量评价部分,按工程质量特点,分为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允许偏差、外观质量等
四个评价项目,质量评价得分权重依次为 40%、30%、20%、10%,特殊类别工程可根据评价项目的实际情
况和重要程度调整评价得分权重。
4.2.4 推荐参加水利行业优质工程评选的工程质量评价总分应在 850 分及以上,且各评价部分分值不
低于表 A.57 给出的评价最低分。
评价方法
4.3.1 建设管理质量评价
检查项目法人责任落实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依据其与本规范符合程度进行扣分,累计扣分超过15
分的,取消评优资格。
4.3.2 勘察设计质量评价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及相关批复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工作情况。依据其与本规范符合程度进行扣
分,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取消评优资格。
4.3.3 施工过程管理质量评价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现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主要人员变
更审批及质量管理工作等情况。依据其与本规范的符合程度进行扣分,累计扣分超过15分的,取消评优
资格。
4.3.4 工程实体质量评价
4.3.4.1 性能检测评价方法:通过核查性能检测报告,检查项目的检测指标一次检测达到设计及规范
要求的不扣分,经过处理后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根据检查情况可扣 20%以下分值。
4.3.4.2 质量记录评价方法:核查资料的项目、数量及数据内容,材料及设备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复试报告、施工记录及施工试验等资料完整,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不扣分,资料基本完整并能满足
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根据检查情况可扣 20%以下分值。
4.3.4.3 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在各相关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5 个检验批,不足 5 个的取全部进行核查,
检查项目 9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本规范规定值的不扣分,检查项目 90%以下测点实测值达到本规范
规定值的根据检查情况可扣 20%以下分值。本规范所列评价项目未给出规定值的,其质量标准同合格标
准。
4.3.4.4 外观质量评价方法:通过外观质量检查,对于质量缺陷、质量通病进行 20%以下的扣分。
4.3.4.5 工程实体质量评价部分,累计扣分超过 60 分的,取消评优资格。
4.3.5 工程档案资料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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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 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标注清楚、签字
手续完备的,不扣分。
4.3.5.2 工程档案主要资料不完整、不连续,资料整理组卷归档个别不符合规范要求,个别资料填写
内容不全、时间不准确、执行规程和标准不准确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扣分。
4.3.5.3 工程档案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工程档案资料质量评价部分累计扣分超过 20 分的,取消评优
资格。
4.3.6 工程运行管理质量评价
4.3.6.1 工程各类设备设施均能正常运行,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人员
配备齐全,并经过上岗培训;各项管理制度、调度操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齐全、可操作性强,本项不扣分。
不影响正常运行管理情况下,有个别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可扣 20%以下分值。
4.3.6.2 工程经历过暴雨及洪水考验,可有 5 分及以下分值的加分,总分不超过运行管理质量评价部
分总分值。
4.3.6.3 工程运行管理质量评价部分,累计扣分超过 15 分的,取消评优资格。
4.3.7 工程功能效益评价
4.3.7.1 工程实现设计功能,近期目标已实现,远期目标有望实现,且有显著的效益,本项不扣分。
4.3.7.2 工程实现主要设计功能,当前效益一般或远期效益存疑的,可扣 20%以下分值。
4.3.7.3 工程未实现主要设计功能,取消评优资格。
4.3.8 取消工程评优资格的其他情形
4.3.8.1 工程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
4.3.8.2 工程发生过影响较大的欠薪讨薪事件。
5 建设管理质量评价
建设管理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均应获得审批,项目开工前办理质量和安全
监督备案手续,开工后 15 日内完成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组建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
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招标过程各个环节、时限应满足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
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和完工结算。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管理制度,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对参建
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组织开展项目划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缺陷备案、委
托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作。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首要责任,建设过程中应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等工作。
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期进度,不应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如不能按时完成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项目法人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 DB11/T 1776 的要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有关环保部
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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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编报法人验收计划,并及时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和移交工作,验
收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6 勘察设计质量评价
勘察质量评价
6.1.1 勘察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
6.1.2 勘察单位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应收集和分析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自然条件
和工作条件,结合工程设计方案和任务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勘察大纲的内容全面、方案可行。
6.1.3 工程地质勘察应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在工程地质测绘成果的基础上布置其他工作。
6.1.4 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原位监测及长期观测工作。对需要根据位移(变形)趋势或动态变化作出
判断或结论的重要地质现象,应及时布设原位监测或长期观测点(网)。
6.1.5 勘察成果应满足规划、可行性研究、招标、施工各阶段深度要求,勘察报告编制及勘察成果内
容应符合 GB 50487 的规定。
6.1.6 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完成时间应能满足各阶段方案和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
设计质量评价
6.2.1 设计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3 的规定。
6.2.2 各阶段设计成果内容与深度满足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和工程建设需要。
6.2.3 设计理念应具有科学、先进、创新性。
6.2.4 材料和设备的选择要遵循适用、便捷、性能优越、耐久性强、建设及维护成本低等原则。
6.2.5 施工组织应充分考虑气候、地质、汛期等影响因素,工期安排科学合理。
6.2.6 运行管理设计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和工程有效运行的要求,应有切实可行的调度运行方案设计。
6.2.7 各设计阶段应落实好专家咨询及设计审查意见。
6.2.8 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按规
定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做好现场服务工作记录。
6.2.9 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提供验收所需的设计工作报告。
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分数汇总
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分数汇总应符合表 A.4的规定。
7 施工过程管理质量评价
工程监理质量评价
7.1.1 工程监理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5 的规定。
7.1.2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
7.1.3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满足工程监理需要,驻场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7.1.4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
人员资格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7.1.5 监理规划编制应规范、内容全面、指导性强;根据实施情况、工程建设的重大调整或合同重大
变更等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改变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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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监理细则内容应覆盖工程的专业工程和专业工作,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1.7 监理巡视检查工作应有效开展,对工程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并记录完整。
7.1.8 监理平行检测、见证取样的数量应符合监理规范、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
7.1.9 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应齐全、规范,能够反映工程实际。
7.1.10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7.1.11 重要隐蔽单元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抽检记录应齐全。
7.1.12 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复核工作应及时、准确,按照工程验收有关
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应全面反映质量控制工作成效,工程评价客观、准确。
施工管理质量评价
7.2.1 施工管理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6 的规定。
7.2.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善、有针
对性,并得到严格执行;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求及合同要求,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项目经理
和技术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应低于合同
约定的条件。
7.2.3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流程经审批通过,其内容应包括明确的
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在施工中得到应用。
7.2.4 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协议,制定质量检测计划,
质量检测工作按计划实施。
7.2.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三检制”。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
工程(工序)等的检验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有专人签字,数据真实可靠;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
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
7.2.6 施工检验与验收的标准、规范应配备齐全,不应使用废止的规范、标准。
7.2.7 环境保护主要包括扬尘污染控制、有害气体污染控制、水土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光污染
控制、建筑垃圾污染控制以及古树名木、文物、地下管线、水文设施等保护,应符合 DB11/T 1776 的相
关规定。
7.2.8 水土保持工程通过验收,且验收资料齐全。
7.2.9 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
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7.2.10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规范场容,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创造有序生产条件。施工现场内各
加工场应统一、协调布局,进场材料分区堆放,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标识、标牌清晰,保持清洁,做到
整齐美观。
施工过程管理质量评价分数汇总
施工过程管理质量评价分数汇总应符合表 A.7的规定。
8 工程实体质量评价
土石方工程
8.1.1 土石方明挖工程
8.1.1.1 土石方明挖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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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土石方明挖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的规定,且岸坡坡度、地基承载力等抽样
数量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及合同规定,检验点数据 90%以上合格。
8.1.1.3 土石方明挖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1.1.4 土石方明挖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坡面超欠挖允许偏差-10cm~18cm。
b) 土质边坡及地基马道(台阶)宽度允许偏差值±10cm,岩石边坡及地基马道(台阶)宽度允许
偏差±20cm。
c) 无结构要求坡脚线平面位置允许偏差-10cm~18cm,高程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10cm~18cm;
有结构要求的坡脚线平面位置允许偏差 0cm~18cm,高程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0cm~18cm。
d) 无配筋、预埋件的基坑底面标高允许偏差-10cm~18cm,有配筋、预埋件的基坑底面标高允许
偏差 0cm~15cm。
8.1.2 洞室开挖工程
8.1.2.1 洞室开挖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9 的规定。
8.1.2.2 洞室开挖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查阅混凝土试件的抗渗等性能试验报告、管片结构性能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各项指标符合
设计要求,且抗拉拔力不应低于管片自重的 7 倍。
b) 查阅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c) 钢管片焊缝及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3 洞室开挖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1.2.4 洞室开挖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钻爆法、人工及小型机械洞室开挖,成洞、井轴线允许偏差不大于 5cm;轮廓线允许偏差为 0cm~
10cm,土质洞室开挖不允许欠挖。
b) 掘进机法洞室开挖隧洞轴线允许偏差不大于 10cm,护盾式掘进机法管片拼装质量应符合设计
及规范要求。
c) 顶管法成型管道轴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8.1.2.5 洞室开挖工程外观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护盾式掘进机法管片不允许有内外贯穿裂缝、内外弧面漏筋,不允许出现混凝土局部不密实,
混凝土内夹有杂物且深度达到或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允许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
成石子外漏,隧洞无明显渗水和水珠现象。
b) 顶管法洞室开挖成型管道应线形平顺,无突变、变形现象;管道无明显渗水和水珠现象。一般
外观质量缺陷应修补,表面光洁。
8.1.3 土料填筑工程
8.1.3.1 土料填筑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0 的规定。
8.1.3.2 土料填筑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土料质量检测频次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特别是料源发生变化时应加密检测频次。
b) 压实指标及渗透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取样合格率不小于 95%。不合格试样不应集中,且不低于
设计值的 98%。
8.1.3.3 土料填筑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1.3.4 土料填筑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铺料厚度应符合碾压试验结果的要求,允许偏差为-5cm~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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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铺料边线(分界线)允许偏差:人工铺料非均质土坝不小于 10cm,机械铺料非均质土坝不小
于 30cm;均质土坝粗料不应侵入细料边线,允许偏差为 0cm~10cm。
c) 防渗体轴线允许偏差±5cm;防渗体顶面宽度允许偏差:人工 0cm~10cm,机械 0cm~20cm;防
渗体顶面高程允许偏差 0cm~10cm。
8.1.3.5 土料填筑工程外观质量评价,观察外露边坡,无亏坡,坡度不陡于设计坡度。
8.1.4 砂石料填筑工程
8.1.4.1 砂石料填筑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1 的规定。
8.1.4.2 砂石料填筑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填料质量检测频次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特别是料源发生变化时应加密检测频次。
b) 碾压参数控制符合碾压试验要求,相对密度、孔隙率不低于设计要求。
8.1.4.3 砂石料填筑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1.4.4 砂石料填筑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铺料厚度应符合碾压试验或设计要求,砂砾料(石渣)、反滤(过渡)料、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垫层填筑铺料厚度允许偏差为-5cm~0cm;堆石料填筑铺料厚度允许偏差-10cm~0cm;混凝土
面板堆石坝垫层坡面保护层、建(构)筑物基底垫层铺料厚度允许偏差±3cm。
b) 铺料边线(分界线)允许偏差:粗料不应侵入细料边线;砂砾料(石渣)、反滤(过渡)料填
筑铺料边线(分界线)允许偏差为 0cm~10cm;堆石料填筑铺料边线(分界线)允许偏差 0cm~
35cm。
c) 砂砾料(石渣)、反滤(过渡)料、垫层填筑轴线允许偏差±5cm;堆石体填筑轴线允许偏差
±18cm。
d) 砂砾料(石渣)、反滤(过渡)料、垫层填筑顶面宽度允许偏差人工 0cm~10cm,机械 0cm~
30cm;堆石料填筑顶面宽度允许偏差人工 0cm~20cm,机械 0cm~40cm。
e) 砂砾料(石渣)、反滤(过渡)料、垫层、堆石料填筑顶面高程(含预留沉降)允许偏差 0cm~
10cm。
8.1.4.5 砂石料填筑工程外观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 8.1.3.5 的规定。
8.1.5 砌体工程
8.1.5.1 砌体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2 的规定。
8.1.5.2 砌体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石料的饱和度及软化系数等符合设计要求,预制块抗压强度及耐久性等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根
据料源、预制块规格,每种规格至少抽检 1 组。
b) 石料、预制块尺寸、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取样合格率不小于 95%。
c) 浆砌体透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水试验检测数量及频次应符合有关验收标准和合同要求。
d) 胶结材料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1.5.3 砌体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1.5.4 砌体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干砌石体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50mm;护坡浆砌石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30mm。
b) 干砌体大坝护坡厚度允许偏差为设计要求的±8%。
c) 干砌体大坝护坡坡度允许偏差为设计要求的±2%。
d) 浆砌体砌缝宽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允许偏差±8%。
e) 坝体、墩、墙、护坡顶面标高允许偏差±15mm。
f) 坝体、墩、墙、护坡顶面宽度允许偏差±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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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浆砌体溢流面平面控制:堰顶允许偏差不大于 10mm;轮廓线允许偏差不大于 20mm。
h) 浆砌体溢流面竖向控制:堰顶允许偏差不大于 10mm,其他位置允许偏差不大于 20mm。
8.1.5.5 砌体工程外观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干砌体应自下而上错缝竖砌,石料或预制块紧靠密实,垫塞稳固,大块压边,咬扣紧密;无叠
砌和浮塞。
b) 浆砌体应自下而上错缝竖砌,铺浆均匀,灌注、塞缝胶结材料饱满,无架空现象;石块、预制
块之间不应出现线或面接触;粗料石砌筑,宜一丁一顺或一丁多顺。
c) 伸缩缝应设置竖直、贯通。
8.1.6 土工合成材料工程
8.1.6.1 土工合成材料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3 的规定。
8.1.6.2 土工合成材料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出厂合格证、原材料试验报告齐全,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测数量及频次应符合有关规范、标
准及合同要求。
b) 接头剪切强度试验数量及频次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试验剪切强度应不低于母材
的 85%,且断裂不在接缝处。
8.1.6.3 土工合成材料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1.6.4 土工合成材料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土工织物搭接宽度不小于 50cm;缝接宽度不小于 30cm。
b) 土工膜粘接搭接宽度不小于 15cm;焊缝搭接宽度不小于 10cm。
c) 排水管(沟)位置允许偏差±5cm。
8.1.6.5 土工合成材料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础面平整、无尖锐物;锚固牢靠;铺设平整,松紧适度,不出现皱折现象,并应与基面贴紧,
出现损伤部位必须修补。
b) 土工膜防渗工程应无渗漏水现象。
8.1.7 土石方工程质量评价分数汇总
土石方工程质量评价分数汇总应符合表 A.14的规定。
混凝土工程
8.2.1 普通混凝土工程
8.2.1.1 普通混凝土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5 的规定。
8.2.1.2 普通混凝土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钢筋原材料进场检验合格,接头检测数量、频率和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
b) 止水片(带)材质出厂证明资料齐全且进场检验合格,观感表面平整,无锈污、油渍、砂眼、
钉孔、裂纹等。
c) 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 28 天龄期抗压强度组数 n≥30 时:任何一组试块强度最
低不应低于设计值的 90%;无筋(或少筋)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不低于 85%,配筋混凝土强度保
证率不低于 95%;强度等级低于 20MPa 的,离差系数应小于 0.18,强度等级在 20MPa 及以上
的,离差系数应小于 0.14。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 28 天龄期抗压强度组数 n<
30 时,混凝土试块强度符合验收标准。
8.2.1.3 普通混凝土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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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 普通混凝土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模板:承重模板底面高程允许偏差 0mm~5mm;轴线位置允许偏差±8mm;结构断面尺寸允许偏
差±8mm;预留孔、洞、槽断面尺寸允许偏差 0mm~10mm,中心位置允许偏差±10mm;相邻模板
错台允许偏差为 2mm;板面缝隙允许偏差为 2mm。
b) 钢筋保护层允许偏差为±1/4 净保护层厚;电弧焊钢筋接头长度允许偏差为-0.5 倍钢筋直径,
绑扎连接钢筋接头长度允许偏差为-0.05 倍设计值。
c) 止水片(带)中心线与接缝中心线安装允许偏差±5mm;金属止水片搭接长度双面焊不小于 20mm,
橡胶、PVC 止水片(带)搭接长度不小于 100mm;不同材质止水片螺栓连接不小于 350mm。
d) 排水孔(管)位置允许偏差 100mm。
e) 预埋件中心位置允许偏差为 20mm。
f) 梁、板、柱、墙等结构轴线位置允许偏差不大于 10mm。
g) 混凝土外观形体尺寸允许偏差为±20mm。
8.2.1.5 普通混凝土外观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重要部位不允许缺损;表面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
b) 表面裂缝短小、深度不大于钢筋保护层厚度,表面裂缝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c) 麻面、蜂窝累计面积不超过 0.5%、孔洞单个面积不超过 0.01m
2,且深度不超过骨料最大粒径,
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8.2.2 碾压混凝土工程
8.2.2.1 碾压混凝土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6 的规定。
8.2.2.2 碾压混凝土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抗压强度、抗渗、劈拉强度、抗弯及粘接强度检测数量、频次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规定,检测
结果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强度保证率达 85%以上。
b) 芯样及压水试验检测数量、频次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8.2.2.3 碾压混凝土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2.2.4 碾压混凝土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碾压混凝土碾压条带间搭接 100mm~200mm;端头部位搭接不少于 1000mm。
b) 变态混凝土与碾压混凝土碾压搭接宽度应大于 200mm。
8.2.2.5 碾压混凝土工程外观质量评价方法,同 8.2.1.5。
8.2.3 面板(趾板)混凝土工程
8.2.3.1 面板(趾板)混凝土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7 的规定。
8.2.3.2 面板(趾板)混凝土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8.2.1.2 的规定。
8.2.3.3 面板(趾板)混凝土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2.3.4 面板(趾板)混凝土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滑模及轨道允许偏差:对角线长度±5mm;平面扭曲 4mm;局部不平整度 3mm;滑模滚轮与滑道
间距±8mm;轨道安装高程±5mm;轨道安装中心线±8mm;轨道接头处轨面错位 2mm。
b) 表面平整度:滑模提升后应及时整平表面,表面平整度不大于 5mm。
c) 面板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40mm~100mm。
d) 面板表面止水:柔性填充料符合设计断面要求,边缘允许偏差为±10mm;无粘性料填充位置偏
差不大于 30mm,螺栓孔距允许偏差不大于 50mm,螺栓孔深允许偏差不大于 5mm;PVC(或橡胶)
垫片平铺或粘贴在砂浆垫(或沥青垫)上,中心线应与缝中心线重合;允许偏差为±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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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5 面板(趾板)混凝土表面应平整、密实;无松动混凝土块、无露筋、蜂窝、麻面、起皮、起
砂现象。
8.2.4 沥青混凝土工程
8.2.4.1 沥青混凝土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8 的规定。
8.2.4.2 沥青混凝土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原材料、沥青混凝土中间产品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标准符合有关验收标准,满足设计和
合同要求。
b) 沥青混合料和沥青混凝土渗透性无损检测、渗透试验(芯样)、密度和孔隙率(芯样)、三轴
试验、小梁弯曲(芯样)检测数量、频次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合同
要求,合格率达 85%以上。
8.2.4.3 沥青混凝土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2.4.4 沥青混凝土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模板中心线与心墙轴线允许偏差±10mm;模板内侧间距允许偏差 0mm~20mm。
b) 沥青混合料制备:原材料每盘称重、每天称重总量符合有关验收标准规定,合格率大于 90%;
原材料加热温度、混合料出机口温度合格率大于 85%。
c) 心墙厚度(宽度)不小于设计厚度,铺浇筑厚度根据现场摊铺试验确定,允许偏差 0~-10%。
d) 面板防渗层各铺筑层上下层水平接缝错距 1.0m 允许偏差为 0cm~20cm;上下层条幅坡向接缝
错距(以 1/n 条幅宽计,n 为铺筑层数)允许偏差为 0cm~20cm。
8.2.4.5 沥青混凝土工程外观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表面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或在 2m 范围内起伏高度差小于 10mm。
b) 成型心墙表面边线平直、表面平整、色泽均匀光亮,无异常现象。
c) 碾压式沥青混凝土面板防渗层无裂缝、流淌与鼓包。
d) 封闭层混合料色泽均匀、无离析、无结块、无花白料,封闭层涂刷均匀一致,无脱层和流淌。
8.2.5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与安装工程
8.2.5.1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与安装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19 的规定。
8.2.5.2 混凝土预制构件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8.2.1.2 的规定。
8.2.5.3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与安装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2.5.4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与安装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小型普通混凝土预制构件表面平整度 2m 靠尺量测允许偏差 3mm;结构尺寸允许偏差:长度±
5mm,宽度±5mm,厚度±5mm。
b) 小型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允许偏差:柱、梁、屋架下弦中心线和轴线位移±5mm;预制廊道、
井筒板(埋入建筑物)中心线和轴线位移±20mm;牛腿上表面、柱顶、梁顶面标高-5mm~0mm;
柱垂直度 10mm;桁架、拱形屋架垂直度为 1/250 屋架高;薄腹梁式屋架垂直度为 5mm;相邻
两板下表面错台抹灰 5mm,不抹灰 3mm。
c)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允许偏差:水平轴线无压管道 15mm,有压管道 30mm;管底高程无压
管道±10mm,有压管道±30mm。
8.2.5.5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与安装工程外观麻面、粘皮总面积应小于表面积的 5%,缺棱掉角、飞边
应修补,非贯穿性裂缝裂缝宽度不应大于 0.1mm。
8.2.6 混凝土工程质量评价分数汇总
混凝土工程质量评价分数汇总应符合表 A.2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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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8.3.1 灌浆工程
8.3.1.1 灌浆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21 的规定。
8.3.1.2 灌浆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规定。
8.3.1.3 灌浆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3.1.4 灌浆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回填灌浆孔深应钻透空腔或进入围岩不小于 100mm。
b) 各类灌浆孔位偏差均不大于 80mm。
c) 固结灌浆洗孔沉积厚度不大于 160mm。
8.3.2 防渗墙工程
8.3.2.1 防渗墙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22 的规定。
8.3.2.2 防渗墙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原材料、中间产品等检测项目、检验频次及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 8.2.1.2 的规定。
b) 通过钻孔取芯和其他无损检测,在其检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合格率达到 100%。
8.3.2.3 防渗墙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3.2.4 防渗墙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
a) 槽、孔中心位置偏差不大于 20mm。
b) 清孔后孔底淤积不大于 80mm。
c) 钢筋笼主筋间距允许偏差±8mm;钢筋笼箍筋和加强筋间距允许偏差±15mm;钢筋笼长度允许
偏差±40mm;钢筋笼安装标高允许偏差±40mm。
d) 墙顶标高及混凝土面高差不大于 0.2m。
8.3.3 桩基础工程
8.3.3.1 桩基础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 A.23 的规定。
8.3.3.2 桩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1 和下列规定。
a) 原材料、中间产品等检测项目、检验频次及混凝土抗压强度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 8.2.1.2 的规
定。
b) 低应变反射波法或超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全数符合设计要求。
8.3.3.3 桩基础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2 的规定。
8.3.3.4 桩基础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 4.3.4.3 和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