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13.220.01 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119—2013 代替DB65/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Code of Management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2013-01-01发布
2013-02-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5/T3119—2013
目 次
前言引言
TT
II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6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
1
2
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 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附录B(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附录C(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附录D(规范性附录) 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附录E(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值班记录表.. 附录G(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 附录H(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附录I(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 附录J(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 附录K(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式样
10 15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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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22 .24 .34 .35 ..36 ...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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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3119—2013
前言
本标准编制的规则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与DB65/T3119-2010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修改了第4.1
条、第4.2条、第4.3条、第5.1.7条、第5.3.7条、第5.5.1条、第5.5.6条、第5.6.2条、第5.6.4条、第 5.7.2条、第6.1.1条、第6.1.4条、第6.3.2.4条、第6.3.9.1条、第6.3.14条、第6.5.2条、第7.1.1条、 第7.1.2条、第7.1.3条、第7.1.4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部分内容。
一删除了第5.1.3条、5.1.4条、第5.1.6条、第7.2.1.4条、第7.2.1.5条、第7.2.1.6条、第7.2.1.8
条、第7.2.2.4条、第7.2.2.5条、第7.3.2.1条、第7.3.3条。
新增了第7.1.5条、第7.6.5.7条。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修订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李济成、廖明辉、蒋永红、王守江、-李刚、张辉、金玉祥、刘、杨栋、吴晓
燕、吴博、沈冲、张维强、任晓飞。
本标准于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65/T3119-2013
引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管理和使用等单位的法定职责。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1II
DB65/T3119——2013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13495、GB15630、GB25201、GB25506、GB50016、GB5004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准。 3.1警示类标识(Warmingidentification)
警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在日常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3.2识别类标识(Distinguishidentification)
识别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类别、特征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3.3提示类标识(Promptidentification)
提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功能、状态、位置、使用方法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4总则
4.1单位应当维护、保障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4.2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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