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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 14-031-2017 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质量安全技术导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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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01-22 11:54:50



推荐标签: 技术 山东省 质量安全 14 14 社区建设 031 jd 黄河滩区

内容简介

JD 14-031-2017 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质量安全技术导则 JD
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JD14-031-2017
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质量安全技术导则
2017-08-10发布2017-09-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言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是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我省的重大政治任务,
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关系 60万滩区群众防洪安全、安居乐业的重大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提出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建设、统一监理、统一验收”的要求,加强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绿色农房、规划勘察设计、建设质量安全、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按照绿色、安全、生态、宜居的理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黄河滩区实际,编制了《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绿色农房建设技术导则》(编号:JD 14-029-2017)、《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规划勘察设计技术导则》 (编号:JD14-030-2017)、《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质量安全技术导则》(编号:JD14-031-2017)、《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编号:JD14-032-2017)等4个技术导则。
《山东省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质量安全技术导则》主要对地基
及基础、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安全、工程验收等方面做出规定,可用于指导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施工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加强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
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济南市市
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邮编:250001,联系电话:0531-87087017 电子邮箱:sdszac@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建筑材料 4 地基及基础
.2 3
4
4.1地基. 4.2基础.
4
4
5主体结构
7
5.1砌体结构 5.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5.3木结构.
7 .9 10 11 11 11
6 屋面防水工程
6.1 刚性防水平屋面 6.2柔性防水平屋面 6.3防水坡屋面门窗工程
11 .13 14 .14 .14 . 15 . 15 .16 . 16 .16 .17 .18 ..19 ..19 .19 .19 . 20 20 .22
7
8 装修工程
8.1抹灰. 8.2饰面施工 8.3 楼地面 8.4厨卫间防水
9安装工程.
9.1电气安装, 9.2暖通与给排水
10 室外工程 11 季节性施工 12 施工安全
12.1个人防护安全要求 12.2挖土作业安全要求 12.3脚手架搭设安全要求 1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要求, 12.5抬吊构件、材料安全要求
13工程验收. 1总则
1.0.1为指导黄河滩区迁建社区的建设,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编制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山东省内黄河滩区迁建社区统一建设工程 1.0.3黄河滩区迁建社区统一建设工程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黄河滩区迁建社区的工程建设(组织方)承担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2.0.2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黄河滩区迁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0.3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建设应根据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及标准图集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和监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
设计单位(个人)或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或修改图。 2.0.4迁建社区建设应当不低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且不得低于7度进行抗震设防。 2.0.5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全面实施“两书一牌”制度。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等)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在中标后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不得无故随意变更人员。 2.0.6迁建社区建设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竣工后所有建设资料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2.0.7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黄河滩区迁建社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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