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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185-2013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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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1/T 2185-2013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 ICS 91.140.40 P 32
DB21
辽宁省地 方 電标准
DB21/T2185—2013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
The service standardsfor residential decoration and finish
2013-12-04实施
2013-11-04发布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T2185—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装饰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雪、梁旭昱、张涛、张斌、曲波、洪伟、田维、赵国涛、王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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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2185—2012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术语及定义、总则、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安全及服务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资格,在省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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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术语及定义
3.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
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4总则
4.1企业应遵守国家和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 4.2企业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 4.3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企业介绍及其服务范围。 4.4在设计与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的规定,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节能、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物业管理等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 4.5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系列标准。企业应向客户提供合同内主要材料的出厂证明和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4.6装饰材料及器具应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
5服务能力
5.1施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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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21852012
企业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2施工设备与检测仪器 5.2.1企业应配备完整齐全(与施工要求相配套)的施工设备和检测器具。 5.2.2企业为确保检测器具的准确性,应对施工过程所使用的检测器具进行定期检修,确保测量和监测结果的有效性。 5.3从业人员资质 5.3.1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在与客户交谈时应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5.3.2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着工作服且保持整洁,并佩戴醒目统一的工作牌 5.3.3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5.3.4 企业设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应按国家和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5 企业施工人员应经省住建厅委托的行业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服务质量
6.1咨询服务 6.1.1企业工作人员应向客户提供业务操作流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样本、设计人员姓名或照片及专业水平等级、设计收费标准、工程造价收费标准等咨询服务。 6.1.2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6.1.3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方式包括:店内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等。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接待人员向客户提供店内咨询服务,应设立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的咨询服务电话,有条件的企业宜设立网上咨询服务。 6.2设计服务 6.2.1设计合同 6.2.1.1 企业与客户充分沟通后应明确设计要求和设计实施过程,并签订设计协议或合同。 6.2.1.2 在设计风格上,设计人员应充分尊重客户个人爱好,从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优选的设计方案,并向客户介绍住宅装饰装修方面的基本常识。 6.2.1.3 对于客户的要求,设计人员应做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有客户签字确认,存档。 6.2.2现场勘查
设计人员勘测时应详细了解房屋原始结构、水电线路位置等有关内容。 6.2.3效果图设计 6.2.3.1 设计人员应在充分征求客户意见的基础上,对整套住宅各种功能区域进行界定,确定装修风格和主要用材,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效果图。 6.2.3.2 设计人员每次与客户洽谈的内容应做好详细文字记录, 6.2.4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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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 客户在同意效果图后,设计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细化,绘制施工图纸。 6.2.4.2 设计人员应负责施工现场的设计技术交底,确保达到设计效果。 6.2.4.3 设计人员应向客户解答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在施工图中应附有主要用材一览表。 6.2.4.4 每套设计图纸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三级责任签章,并有校对记录和整改记录,图纸审核完毕,设计人员应在每张设计图纸的主设计人栏目上签字,并要求客户在每张图纸上签字认可。 6.2.4.5 设计人员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6.2.4.6 根据客户需求,设计人员还可提供布艺、窗帘、室内陈设等软件配套服务。 6.3工程报价 6.3.1根据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企业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工程报价。 6.3.2工程报价应列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使客户了解工程施工内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空气质量检测费用应列入工程报价中。 6.3.3工程报价中应标明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级。 6.3.4对于不包含在工程报价范围内,但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到的由客户负责提供的材料、配饰、部件、部品等,企业应告知客户并提供材料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 6.3.5工程报价中应列明施工项目,不应漏项、少报。 6.3.6企业对签订的工程报价中的项目负责,如客户与企业员工私下达成任何协议,未经企业允许,没有任何书面说明的,产生任何后果与企业无关。 6.4施工服务 6.4.1企业与客户在对工程报价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书面合同,应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4.2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采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示范文本合同规定外,如有其它约定,可在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中述明。 6.4.3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除了主合同文本之外,还用包括有关附件:设计图纸和文字资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报价、主要材料等。 6.4.4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施工应按照GB50327的要求进行施工。 6.4.5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如发生工程变更,需经双方签字确认。 6.4.6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告示项目名称、企业名称、开工和峻工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告示日期、工程进度表、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图纸等。 6.4.7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护好公共楼道、电梯、护栏等设施。 6.4.8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委派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科学、合理编制施工计划进度表,严格按计划进度表组织施工。 6.4.9在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和插座,不应擅自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不应乱拉电线、用裸线当开关,不应破坏承重结构,厨房装修时不应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应暗敷,卫生间应做防水工程,并做闭水试验。 6.4.10施工现场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并应有保护措施,不应在施工现场吸烟,生活用品装箱入柜或定位摆放,不应随处便满。 6.4.1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应向户外抛洒,不应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6.4.12施工作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7:30—12:00,13:00—19: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00 —12:00,13: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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