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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834-2011 危险化学品自反应物质包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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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9 1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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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 27834-2011 危险化学品自反应物质包装规范 ICS 13.300 A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834--2011
危险化学品自反应物质包装规范
Safety code for packaging of hazardous chemicals of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2011-12-30发布
2012-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27834—2011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第二、四、五、六章对于
4.1项自反应物质包装要求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冯智劫、赵黎华、熊中强、王华、赵好力宝。 GB27834—2011
危险化学品自反应物质包装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自反应物质包装的分类、要求、标记和标签。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自反应物质包装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432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19433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21178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类程序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三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自反应物质self-reactivesubstances 即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在《规章范本》中危险类别为4.1项
自反应物质。以下物质应不被视为4.1项自反应物质:
根据第1类的标准它们是爆炸品;根据5.1项的分类程序,它们是氧化性物质,但氧化性物质的混合物,如所含可燃有机物质达

到5.0%或更多的,则应经过GB21178界定的分类程序;一根据5.2项的标准它们是有机过氧化物; .其分解热小于300kJ/kg; -其50kg包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大于75℃。
3.2
自加速分解温度self-acceleratingdecompositiontemperature(SADT)包装好的物质可发生自加速分解的最低环境温度。
4分类
4.1自反应物质分类
自反应物质按其危险性程度分为A型到G型七种类型,详见GB21178。自反应物质的包装只适
1 GB27834—2011
用于其中B-F型自反应物质。
a)A型自反应物质,任何物质,如在运输包装件中能起爆或迅速爆燃。具体依据GB21178进行
判定,判定为A,应禁止装在该容器中按本标准的规定运输。 b)B型自反应物质,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物质,如在运输包装件中既不起爆也不迅速爆燃,但在
该包装件中可能发生热爆炸,则也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标签。这类物质装在容器中的数量最高可达25kg,但为了排除在包装件中起爆或迅速爆燃而应把最高数量限制在较低者除外。具体依据GB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B。
c)C型自反应物质,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物质,如在运输包装件(最多50kg)中不可能起爆或迅
速爆燃或发生热爆炸,运输时可不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标签。具体依据GB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C。
d)D型自反应物质,任何物质,如在实验室试验中:
1)部分地起爆,不迅速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不呈现任何剧烈效应;或 2)根本不起爆,缓慢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不呈现任何剧烈效应;或 3)根本不起爆或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呈现中等效应;可接受装在净重不超过50kg的包装件中运输。具体依据GB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D。
e)E型自反应物质,任何物质,如在实验室试验中,既绝不起爆也绝不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
呈现微弱或无效应,可接受装在不超过400kg/450L的包装件中运输,具体依据GB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E。
f) F型自反应物质,任何物质,如在实验室试验中,既绝不在空化状态下起爆也绝不爆燃,在封闭
条件下加热时只显示微弱效应或无效应,而且爆炸力弱或无爆炸力,可考虑用中型散货箱或罐体运输,具体依据GB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F;可采用便携式罐体和中性散装容器进行运输。
g)G型自反应物质,任何物质,如在实验室试验中,既绝不在空化状态下起爆也绝不爆燃,在封闭
条件下加热时显示无效应,而且无任何爆炸力,应免予被划为4.1项自反应物质,但配制品应是热稳定的(50kg包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60℃~75℃),任何稀释剂应符合《规章范本》的要求,如果配制品不是热稳定的,或用沸点小于150℃的相容稀释剂退敏,配制品应定为F型自反应液体/固体。具体依据GB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G。
4.2自反应物质包装方法分类
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根据每个容器和包装件的最大装载量分为OP1~OP8八类,见表1。允许使用下列容器:符合GB19432和GB19433要求的包装,同时满足第5章要求的包装。《规章范本》现已规定的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方法详见附录A。允许使用《规章范本》规定的下列容器:
外容器包括箱(4A、4B、4C1、4C2、4D、4F、4G、4H1和4H2),桶(1A2、1B2、1G、1H2和1D)和罐(3A2、3B2和3H2)的组合容器;
—包括桶(1A1、1A2、1B1、1G、1H1和1D)和罐(3A1、3A2、3B1、3B2、3H1和3H2)的单容器;一带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容器(6HA1、6HA2、6HB1、6HB2、6HC、6HD1、6HD2、6HG1、6HG2、
6HH1和6HH2)。
2 GB27834—2011
表1自反应物质包装方法及最大装载量
包装方法及对应最大装载量装固体和组合容器(装液体和固体)的最 0. 5 0.5/10 大质量/kg 装液体的最大容量/L 0. 5
OP1 OP2" OP3 OP4
OP5
OP6
OP7
OP8
25
5
5/25
50
50
400b
225d
5
30
60
60
注:金属容器,包括组合容器的内容器和组合容器或复合容器的外容器,只能用于包装方法OP7和OP8。在组
合容器中,玻璃贮器只能作为内容器使用,装载固体最大容器0.5kg,液体0.5L。组合容器中使用的村垫材料应不是易燃物。需要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的自反应物质也应符合《规章范本》爆炸品所载的规定。 对于某些B型或C型自反应物质,UN3221、UN3222、UN3223、UN3224、UN3231、UN3232、UN3233和 UN3234,应使用比包装方法OP5或OP6分别允许的更小的容器。UN3241,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应按照包装方法OP6包装。
*如果有两个数值,第一个数值适用与每个内容器的最大净重,第二个数值适用于整个包装件的最大净重。 b罐为60kg,箱200kg,在带有外容器的组合容器中。固体为400kg,组合容器由箱(4C1、4C2、4D,4F、4G、4H1 和4H2)和塑料或纤维制内容器组成,最大净重25kg。 黏性液体如不符合:在50℃时蒸气压不大于300kPa、在20和101.3kPa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在101.3kPa 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等于或低于20,应作为固体处理。 d罐为60L。
/1
5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 自反应物质的包装应符合《规章范本》6.1的要求,并符合GB19432和GB19433规定的Ⅱ类包装性能水平的要求。 5.1.2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方法应符合表1自反应物质包装方法及最大装载量的要求。对已划定的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1.3允许用中型散装容器运输的自反应物质包装应符合《规章范本》IBC520的要求,允许用便携式罐体运输的自反应物质包装《规章范本》T23的要求。 5.1.4对于新的自反应物质或现已划定的自反应物质的新配制品,应按照GB21178进行分类确定后再选择适当的包装。 5.2特殊要求 5.2.1B型自反应物质 5.2.1.1包装方法见表1的OP5。 5.2.1.2任何具有爆炸性质的自反应物质配制品,如装在供运输的容器中时既不起爆也不迅速爆燃,但在该容器中可能发生热爆炸,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这种自反应物质装在容器中的数量最高为25kg,但为了排除在包装件中起爆或迅速爆燃而需要把最高数量限制在较低数量者除外。
3 GB27834—2011
式中: K——隔热层导热率,单位为瓦特每米开(W·m-1·K-"); L隔热层厚度,单位为米(m); U——隔热层热传导系数,U=K/L,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开(W·m-2·K-1) T一物质在降压释放条件下的温度,单位为开(K)。
5.4使用便携式罐体包装的要求 5.4.1对每种物质都应进行试验,并将报告提交产地国主管当局核准。应向目的地国主管当局寄送关于该物质的通知书。通知书应包含有关的运输资料并附上载有试验结果的报告。安全运输该物质所需的任何附加规定,应清楚地写在报告里。进行的试验应包括能达到下述目的的必要试验:
证明在运输期间通常与该物质接触的所有材料都具有相容性;提供设计安全降压和紧急降压装置所需的数据,同时考虑到便携式罐体的设计特征。
5.4.2便携式罐体承装自反应物质应符合《规章范本》4.2.1.13的规定。
6标记及标签
6.1标记 6.1.1包装代码及标记
包装代码参见GB19432和GB19433。中性散装容器和便携式罐体包装标记代码参见《规章范本》。 6.1.2自反应物质标记 6.1.2.1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及前加字母“UN”的相应联合国编号,应展示在每个包装件上。如果是无包装物品,标记应展示在物品上、在其托架上或在其装卸、储存或发射装置上。 6.1.2.2除非是自反应物质在危险货物一览表列出的名称中已经含有“稳定的”一词,则应加人“稳定的”一词作为如下情况的物质正式运输名称的一部分,否则不予运输。 6.1.2.3所有包装件标记的要求:
应明显可见而且易读;一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少其效果;一应展示在包装件外表面的反衬底色上;一不应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装件标记放在一起。
6.1.2.4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货集装箱和大型容器,应在相对的两面作标记。 6.2标签 6.2.1自反应物质(4.1项)标签为黑色火焰符号,底色为白色,带有七条垂直红色条纹,数字4写在底角,见图1。 6.2.2B型自反应物质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见图2),除非试验数据已证明自反应物质在此种容器中不显示爆炸性能,主管当局准许具体容器免贴此种标签。 6.2.3依据《规章范本》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三版)(以下简称GHS)自反应物质分类和标签要素的配置要求见表2。
5 GB27834—2011
图1自反应物质(4.1项)
图2爆炸品标签
表 2 自反应物质分类和标签要素的配置表
危规
A型
B型
C和D型
E和F型
G型
这一类别无标签要求
GHS
危险加热可引起爆炸
危险加热可引起燃烧或爆炸
危险加热可引起燃烧
警告加热可引起燃烧
《规章范本》中
与爆炸物相同(遵照同样的符号
不要求
选择程序)
《规章范本》
注1:对B型,在《规章范本》中,可以应用181条款(国家主管当局批准时可免除爆炸标签,见《规章范
本》的3.3以获更多细节)。
注2:在《规章范本》中,象形图的颠色可参见对易燃固体和爆炸物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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