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43.180 T 3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945-2012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Portable braking performance tester for vehicles
2013-06-01实施
2012-12-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28945—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西派埃自动化仪表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珠海高新区同力机械有限公司、淄博赛格电子有限公司、济南新凌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想堂、杨春生、罗发贵、蒋宇晨、元凤、周申生、邱左先、邱峰、唐向臣、章彦辉。
GB/T28945—2012
到GB7258规定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值的75%时所需的时间。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组成
测试仪为便携式,由加速度传感器、主机、制动踏板触发开关及微型打印机等组成。 4.1.2外观 4.1.2.1测试仪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主机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文字和符号缺损现象。 4.1.2.2测试仪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应清晰、规范、耐久。显示屏、打印输出、操作说明、铭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附有其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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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铭牌应标明制造商名称、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等。 4.2基本功能 4.2.1 夜器供电方式
主机及打印机应自带电源,主机可连续使用时间应不少于5h。 4.2.2电池电量提示
测试仪应有电池电量提示功能。 4.2.3测试状态预设置及结果判定功能
测试仪应能对日期、时间、车牌号、车辆类型、满载或空载状态进行预设置,并能按GB7258中规定的MFDD、汽车或汽车列车制动协调时间进行合格性判定。 4.2.4存储、打印、通信功能
测试仪应能对测试数据进行存储、打印,并可通过通讯接口与计算机通信;可存储数据不少于 30组。
测试结果打印内容应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载荷情况、日期、时间、MFDD、制动协调时间、制动初速度、合格性判定等。
通讯接口输出的数据应包含上述测试结果的内容以及整个测试过程中采集的全部减速度值,并应提供上位机软件来复现这些数据。测试仪说明书中应包含通讯协议的详细说明。 4.3数据保持
断电后,主机内置时钟(日期、时间)应正常运行,各组测试数据不丢失或改变。 4.4测量性能要求 4.4.1减速度值测量范围
减速度值测量范围为0m/s~9.81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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