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50.99 CCS H 6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727—2022 代替GB/T26727—2011
回收钢原料 Recycling indium material
2023-07-01实施
2022-12-30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672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6727—2011《钢废料》。与GB/T26727—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b)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V类和V类产品(见2011年版的第3章);
c)
d) 删除了表1中的组别,更改了Ⅲ类和IV类产品的分类要求(见第4章,2011年版的第3章); e) 删除了易燃、易爆及表面杂物相关要求(2011年版的4.2和4.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清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
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德邦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晶联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先导薄膜材料(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赞芳、潘锦功、张江峰、梁义、黄誓成、黄肇敏、赵科湘、伏志宏、曾平生、黄曼、 郑林、黄文禾、金智宏、黄作、朱刘、朱永峰、孙艳容。
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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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727—2022
回收钢原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回收铟原料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回收铟原料的回收、贸易与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回收钢原料 recycling indium material 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具备二次利用价值的铟原料。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人的非金属物质。 注: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石块等。
4分类
回收铟原料分为五类:纯铟料(I类),ITO靶材料(Ⅱ类),含铟化工及熔铸料(Ⅲ类),铟合金料(IV 类),含铟半导体料(V类)。回收铟原料的分类见表1。
表1回收原料的分类
类别 I类:纯铟料
要求
包括粉、铜丝、铟板、钢片、钢锭、背板钢等回收料及纯铟物料加工过程产生的边角料等。 W≥95%,无其他夹杂物包括氧化铟锡靶材废靶以及在靶材生产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和不合格品。 Wla≥70%,无其他夹杂物包括钢氧化物、磷化、氢氧化铟、铟盐、含锯催化剂、海绵铟、铟熔铸副产品、与铟氧化物、氢
Ⅱ类:ITO靶材料
Ⅲ类:含铟化工及熔 氧化铟、铟盐形成了固定组成的含铟化工混合物如氧化铟锡混合物等;铸料
1级:W≥30%,由同类型的含铟化工边角料或余料组成,无其他夹杂物; 2级:10%≤wl<30%,由同类型的含铟化工边角料或余料组成,无其他夹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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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727—2022
表1回收铟原料的分类(续)
类别
要求
包括含铟合金生产加工或使用过程产生的边角料、余料、副产品及不合格品等。 1级:由同一牌号钢合金料组成,Wb≥45%,无其他夹杂物; 2级:由同一牌号铟合金料组成,10%≤W<45%,无其他夹杂物; 3级:由同一牌号铟合金料组成,5%≤wl<10%,无其他夹杂物
IV类:钢合金料
V类:含钢半导体料 包括含钢半导体切磨抛料、含铟半导体不合格品,W10%,无其他夹杂物
注1:表中各类各级回收铟原料未规定水分要求,其锯含量均为干基条件下钢的质量分数,用wn表示。 注2:供货方式、扣除杂质的方法、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测量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5技术要求
5.1[ 回收钢原料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类别、级别进行回收和贸易,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回收钢原料不应相互混合,不应掺有其他夹杂物。 5.2同一类别的回收钢原料应由同一形状的物料组成,包括块料、碎料、粉料、泥料。 5.3需方对回收铟原料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6试验方法
6.1 回收钢原料的类别一般用目视确定,洁净程度、形状用目视法检验。 6.2回收铟原料的化学成分及水分(级别)的检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7检验规则
7.1检查和验收 7.1.1回收钢原料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或订货单的规定。 7.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7.2组批
回收原料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级别的回收铟原料组成,批重不限。 7.3 3取样及其他
取样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8.1标志
回收铟原料外包装上应贴标签,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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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727—2022
a)产品名称; b) 类别和级别; c) 批号; d) 重量; e) 出厂日期。
8.2 包装 8.2.1 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回收钢原料可以打包、压块或桶装方式供货。 8.2.2 回收钢原料应包装后交货,其包装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8.3 3运输和贮存 8.3.1 不同批次的回收铟原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 8.3.2回收铟原料的运输和贮存应有防水、防火设施。 8.4 随行文件
每批回收钢原料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中除应包括供方信息、产品信息、本文件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外,还宜包括:
a) 质量保证书:
· 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特点(包括制造工艺及原材料的特点), ·对产品质量所负的责任, 。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及带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印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b)产品合格证:
·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 。批量或批号, ·检验日期, · 检验员签名或盖章;
c) 产品质量控制过程中的检验报告及成品检验报告; d) 产品使用说明:正确搬运、使用、贮存方法等; e) 其他。
订货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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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订购本文件所列产品的订货单内列出如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类别及级别;
c)重量; d)本文件编号; e)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