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10.99 CCS PO0
DB32
江苏省地 方标准
DB32/T4303—2022
代替DGJ32/J21-200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2022-08-07实施
2022-07-07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32/T4303—2022
目 次
. II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5检测能力. 5.1人员. 5.2场所与环境
.I
5.3仪器设备 5.4检测方法 6检测程序. 6.1业务受理 6.2检测实施 6.3检测原始记录
6.4检测报告 6.5样品管理 6.6样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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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测信息化管理 7.1基本要求 7.2安全与控制要求 7.3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附录A (资料性) 检测项目、参数及设备配备表附录 B (资料性) 检测合同文本附录C(资料性) 检测委托书文本. 附录 D (资料性) 检测委托书文本,附录E(资料性)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文本. 附录F (资料性) 环境温、湿度记录文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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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303—2022
前言
本规程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规程代替DGJ32/J21-20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与DGJ32/J21-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一修改了相关术语(见3);一删除了“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及“取样人员”术语(见2019年版2.0.2、2.0.4、2.0.8);一增加了“见证取样”、“见证检测”及“检测信息化管理”术语(见3.3、3.4、3.10);一一删除了“异地检测”、“分支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等相关规定(见2019年版3.0.13、
3.0.19)
一将“计算机管理”和“7检测工作远程监督管理”整合修改为“检测信息化管理”(见6);一一修改了“检测能力”、“检测流程”及附录A的部分内容(见4、5、附录A);一一增加了附录A中砂中氯离子检测及混凝土中氯离子检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雷电防护装置、
建筑消防检测等项目参数(见附录A);
一删除了附录B和附录C(见2019年版附录B、附录C);一将“附录G设备使用及环境状况记录”修改为“附录E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文本”和“附录F环境
温、湿度记录文本”(见附录E、附录F)。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江苏省
建工建材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南京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李新忠、彭尧、李勇智、汤东婴、张亚挺、李天艳、彭欢、王涛、陆建民、徐向荣、王志勇、蒋其刚、史晓伟、李治安、周冬林、胡建安、曾晓建、丁素兰、查亮、阙振业。
本规程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年3月21日首次发布为DGJ32/J21-2006;一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DB32/T4303—2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2/T4166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inspectionfor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quality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
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3. 2
见证人员witnesses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负责现场检测
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检测过程见证的技术人员。 3. 3
见证取样witnesssampling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及有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等,在现场取样、制作,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3. 4
见证检测witness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的活动。
3. 5
检测合同 Jtestcontract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用于明确检测信息和检测内容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文本,
3. 6
检测任务书(单) test assignment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3. 7
检测原始记录 testoriginalrecord 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并能道追溯检测过程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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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303—2022
3. 8
自动采集automaticacquisitior 将检测过程中通过自动控载方式获得的数据及有关检测信息自动保存到检测设备。
3. 9
自动控载automaticloadcontrol 压力、拉力试验机,从启动检测设备开始,根据设定的加荷速率自动加荷,按标准试验方法取得采
集值,直至自动卸载的试验过程。
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系统,根据所依据的现行标准,自动加载、卸载、维持荷载、补载,直至可以加(卸)下一级荷载的过程。 3.10
检测信息化管理informationmanagementoftesting 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软件等构成的系统,根据检测机构
管理规则对检测机构管理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检索等过程的管理。
4基本规定
4.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2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应在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3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并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检测制度。 4.4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行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使用力值系统进行检测的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应符合《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DB32/T4166的规定 4.5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签发人3名及以上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章、 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加盖有见证检测章。 4.6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7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8检测机构及人员应保证诚信公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9检测机构每年度应开展检测结果有效性的监控工作,并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5检测能力
5.1人员 5.1.1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5.1.2专业技术人员应包括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报告签发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从事检测操作和检测技术管理的人员。 5.1.3检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独立、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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