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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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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08:25:33



推荐标签: 标准 db 生物 活性炭 供水 32 城镇 判别 4245 城镇

内容简介

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ICS13.060.20 CCS P41
DB32
江苏省地 方标准
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

Standard for 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Invalidation Diagnostic and Renewal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Plant
2022-03-23发布
2022-09-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32/T4245—2022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5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 6 活性炭更换操作 6. 1 一般规定 6. 2 活性炭的更换操作 6. 3 活性炭更换后的运行管理附录
4
b
1 DB32/T424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河海大学、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自
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国峰、林涛、陶辉、郭杨、跃武、张国荣、陈书明、彭祥、袁君、徐春蕾焦洁、石鲁娜、秦高峰、殷祺、陈科、龚雪梅、周洵、叶均、夏星宇、吴晓春。
II DB32/T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活性炭更换操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所采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的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32/T3701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 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T7701.2煤质颗粒活性炭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7702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CJ/T345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 CJJ58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ozonation&biologicalactivated carbonprocess
利用臭氧氧化、颗粒活性炭吸附和生物降解所组成的具有协同作用的净水工艺。
3.2活性炭池activatedcarbontank
以颗粒活性炭作为填料,兼有吸附、生物降解或截留作用的处理构筑物。 3.3再生活性炭regeneratedactivatedcarbon
使用后并经一定再生方法恢复其全部或部分净水功能的活性炭。 3.4碘吸附值iodinenumber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碘吸附值的测定》(GB/T7702.7-2008)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活性炭与碘标准溶液充分振荡吸附后,碘溶液剩余浓度达到规定范围时,每克活性炭吸附碘的毫克数,简称碘值。
1 DB32/T4245—2022
3.5亚甲蓝吸附值methylenebluenumber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亚甲蓝吸附值的测定》(GB/T7702.6-2008)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活性炭与亚甲蓝溶液充分振荡吸附后,亚甲蓝溶液剩余浓度达到规定范围时,每克活性炭吸附亚甲蓝的毫克数,简称亚甲蓝值。 3.6活性炭强度activatedcarbonhardness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强度的测定》(GB/T7702.3-2008)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活性炭样品经过磨损试验后,保留在试验筛上的活性炭质量占原活性炭样品的质量分数。 3.7灰分ashcontent
在800℃土25℃条件下灼烧1h后所得残渣占活性炭样品的质量分数,
3.8生物量biomass
单位质量生物活性炭表面及其内部所附着的微生物数量,通常采用磷脂法测定。 3.9生物活性biologicalactivity
附着于生物活性炭表面及其内部的微生物对污染物质的降解能力,一般采用脱氢酶活性进行表征。 3.10生物活性炭失效invalidationofbiologicalactivatedcarbon
生物活性炭净水功能或理化性能(指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时,即认为生物活性炭失效
4基本规定
4.1.1城镇供水厂出水水质应达到《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DB32/T3701)的要求。 4.1.2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应在保证水质达标的基础上,预留一定应对水源水质突发污染和水量突变冲击的能力。 4.1.3城镇供水厂应根据《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DB32/T3701)的要求,在优化常规工艺运行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的重点去除目标和水质内控标准。 4.1.4城镇供水厂应建立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 4.1.5城镇供水厂应每季度对所有活性炭池的炭层厚度进行测定。当炭层厚度低于装填时设置值的90% 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充活性炭。 4.1.6城镇供水厂应定期对生物活性炭进行抽样检测,应覆盖供水厂采用的所有类型和批次的活性炭,且不应少于20%的炭池,并建立相关档案。检测项目及频次不宜低于表1的要求。
表1城镇供水厂活性炭抽样检测项目及其频率项目
序号 1 2 3
备注
检测频率每季度每年
碘吸附值亚甲蓝吸附值
必测指标
强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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