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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428-1991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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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0-05-11 09: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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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L 428-1991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
1总则
1-1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电力系统必须合理安排自动低频减负荷的顺序及所切负荷数量。当系统全部或解列后的局部出现有功功率缺额时,能够有计划地按频率下降情况自动减去足够数量的较次要负荷,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向重要用户的不间断供电。
1.2本技术规定对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的基本要求,装置的配置、轮数、每轮起动频率值及人为附加延时的整定、每轮所切负荷数量以及整定计算的基本内容作了原则规定或提出了推荐意见,但座于各区域电力系统中,发电机组的组合(水、火、核龟机组及电厂容量大小及比重,机组对异常频率的适应性等)、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等有较大的不同,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需结合具体系统情况运用。
1-3电力系统的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应由系统调度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其执行,调度部门应定期和当系统条件有重大变动时,对其进行重新审定。为了累积经验,需要做好每次重大有功功率缺额事件或事故后的分析总结工作。
1.4各级供电部门应负责按方案要求具体实施•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数量需随系统电源投产容量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
1-    5事故手动低频减负荷是自动减负荷的必要补充,当电源容量恢复后,应逐步地手动或自动地恢复被切负荷。与此有关内容均需在相应的调度运行规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1.6电力系统的设计、基建和生产部门均应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2自动低频減负荷装置配置聲定的基本要求当电力系统发生突然的有功功率缺额后,主要应当依靠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动作,使保留运行的负荷容量能与运行中的发电容量相适应,以保持电力系统的继续安全运行,保证向重要负荷的不间断供电.对自动低频减负荷的基本要求如下:
2-    1当电力系统在实际可能的各种运行情况下,因故发生突然的有功功率缺额后,必须能及时切除相应容量的部分负荷,使保留运行的系统部分能迅速恢复到额定频率附近继续运行,不发生频率崩溃,也不使事件后的系统频率长期悬浮于某一过高或过低数值。
a.    在任何情况下的频率下降过程中,应保证系统低频值与所经历的时间,能与运行中机组的自动低频保护和联合电网间联络线的低频解列保护相配合,频率下降的最低值还必须大于核电厂冷却介质泵低频保护的整定值,并留有不小于0. 3〜0. 5 Hz的裕度,保证这些机组继续联网运行,其他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火电厂的继续安全运行,应限制频率低于47.0 Hz的时间不超过0.5s,以避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b.    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后,应使运行系统稳态频率恢复到不低于49.5 Hz水平;为了考虑某些难以预计的可能情况,应增设长延时的特殊动作轮,使系统运行频率不致长期悬浮在低于49. 0 Hz的水平。
c.    因负荷过切引起恢复时的系统频率过调,其最大值不应超过51 Hz,并必须与运行中机组的过频率保护相协调,且留有一定裕度,避免高度自动控制的大型汽轮机组在过频率过程中的可能误断开,进步一步扩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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